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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會和董事會的區別(股東會和董事會的區別)

首頁 > 公司事務2024-04-06 13:08:17

董事會和股東大會的區別

1.組成不同:股東大會由公司股東組成,董事會由員工代表和其他組員組成;

2、特點不同:股東大會為權利機構,董事會為執行機構負責公司的日常事務管理;

3、工作職責不同:股東大會對公司的重大事項有決策權,可以選擇解雇董事會。董事會負責向股東大會報告工作,并執行其決定。

以上是董事會與股東大會的區別。

董事會行使什么職權?

1.召開股東大會,向股東匯報工作;

2.執行股東大會決策方案;

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計劃;

4.制定公司今年的財務計劃和預算計劃;

5.制定公司升級或減少注冊資本申請及其發行公司債券的計劃;

制定公司合并、分立、破產或改變公司形式的計劃;

7.決定設立公司內部管理機構;

8.決定聘用或辭退公司主管和報酬,并根據主管候選人決定聘用或辭退公司總經理、財務主管和報酬;

9.制定公司基本管理計劃;

公司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力。

本文主要寫董事會與股東大會的區別,僅供參考。

董事會和股東會的區別是什么

董事會和股東會的區別是什么
董事會和股東會的區別如下:
1、構成不一樣:股東會由公司股東構成,董事會由職工代表和其他組員構成;
2、特性不一樣:股東會是權利機構,董事會為執行行機構,負責公司的日常事務管理;
3、崗位職責不一樣:股東會對公司重大事情有決策權,可選擇與辭退董事會。董事會向股東會負責,向股東匯報工作,執行其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三十六條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照本法行使職權。第三十七條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并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股東會,董事會區別是什么

組成不同、職責不同、性質不同等。

1、組成不同

股東大會由股東組成;董事會由董事組成。股東在公司設立的時候負有出資義務。也就是說股東出錢。公司歸根結底是股東的。股東會擁有對公司很多重要事項的決定權。董事大部分由股東會產生,少部分由成員大會產生。

2、職責不同

股東大會的主要職責是對公司的重大事項作出決定,選舉和罷免董事,對公司的經營管理具有廣泛的決策權;董事會的職責主要是準備和保持董事會的程序,準備公司章程和公司的各種書籍,及時向股東大會報告狀態的資本收益和損失,向有關部門申請破產的公司破產。

董事會由全體股東選舉產生,負責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3、本質上不同

股東大會的性質主要體現了股東的意志和企業的最高權力;董事會的本質是解決委托代理問題和信任委托機構的制度安排。股東大會不具體或直接參與企業的生產、經營和管理。它在外部不代表企業,與任何單位都有聯系,在內部也不開展具體業務。不能成為企業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會和股東會的區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相關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會是由公司的全體股東組成的,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董事會是由公司的董事組成的,是公司的決策機構。這二者在職責、成員任期等方面存在差異。股東會負責的關于公司大局方面的決策,而董事會負責的是具體的實施方案;股東會的成員沒有任期的限制,只要其持有公司的股權就一直是公司的股東,而董事會的成員有任期限制,董事的任期由章程規定,但是不得超過三年;股東會是有限責任公司的必要機構,而有限責任公司可以沒有董事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三十六條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照本法行使職權。
第三十七條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并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第四十條 有限責任公司設立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四條 有限責任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一條另有規定的除外。
兩個以上的國有企業或者兩個以上的其他國有投資主體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其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公司職工代表;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成員中可以有公司職工代表。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由公司章程規定。
第四十五條 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規定,但每屆任期不得超過三年。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董事會成員低于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董事職務。
第四十六條 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股東會會議,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溫馨提示】
以上回答,僅為當前信息結合本人對法律的理解做出,請您謹慎進行參考!
如果您對該問題仍有疑問,建議您整理相關信息,同專業人士進行詳細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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