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規定董事人數為多少
根據《公司法》第45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3-13人。《公司法》第51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人數較少或規模較小的,可以設一名執行董事,不設董事會。《公司法》第109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應一律設立董事會,其成員為5-19人。董事會是由董事組成的,對內掌管公司事務,對外代表公司的經營決策機構。公司設董事會,由股東會選舉。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副董事長一人,董事長、副董事長由董事會選舉產生。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公司法董事會人數
公司法董事會人數一、正面回答
公司法董事會人數:
1、有限責任公司的董事會人數為三人至十三人;
2、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不設董事會,只設一名執行董事;
3、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會人數為五人至十九人。
二、分析
董事會,經營決策機構。董事會是由董事組成的,對內掌管公司事務、對外代表公司的經營決策和業務執行機構,公司設董事會,由股東大會選舉。董事會設董事長、副董事長產生辦法由公司章程規定,一般由董事會選舉產生。董事任期由章程規定,最長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三、董事會的職權?
1、召集股東會會議,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7、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公司法董事會人數
公司法規定的董事會人數為:
1、有限責任公司的董事會人數為三人至十三人;
2、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不設董事會,只設一名執行董事;
3、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會人數為五人至十九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條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五十條規定,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名執行董事,不設董事會。
第一百零八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設立董事會,其成員為五人至十九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十四條
有限責任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三人至十三人;
但是,本法第五十條另有規定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五十條
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名執行董事,不設董事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零八條
股份有限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五人至十九人。
董事會人數要求
法律主觀:
有限公司董事會的具體人數一般為三人到十三人,且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名執行董事,不設董事會。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規定,但每屆任期不得超過三年。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四十四條
有限責任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三人至十三人;
但是,本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五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五十條
另有規定的除外。
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名執行董事,不設董事會。執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經理。
執行董事的職權由公司章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零八條
股份有限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五人至十九人。
董事會成員中可以有公司職工代表。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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