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坐牢股權應怎么處理
股東坐牢股權應怎么處理需要根據案件情節來看,股東資格的喪失是需要法定的或者約定的原因,而且必須履行法定的程序。如果公司股東之間沒有約定,股東刑事犯罪作為股東喪失身份的一個條件,股東的身份是不會喪失的。所以在公司章程或者股東協議沒有明確約定的情況下,即使股東犯了罪被判刑,甚至服刑多年,他的股權也不會自動喪失,他仍然是公司的股東,仍然會持有公司的股權。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七十二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普通股民是股東嗎?
普通股民也是股東。
股東是指對公司債務負有限或無限責任,并憑持有股票享受股息和紅利的個人或單位,股民持有股票,因此股民就是其所持股票的公司的股東。股東權利的大小,取決于股東所掌握的股票的種類和數量。
股東的主要權利是:參加股東會議對公司重大事項具有表決權;公司董事、監事的選舉權;分配公司盈利和享受股息權;發給股票請求權;股票過戶請求權;無記名股票改為記名股票請求權;公司經營失敗宣告歇業和破產時的剩余財產處理權。
擴展資料:
股東資格的喪失
股東資格的喪失是指股東因法定原因或法定程序而喪失股東身份,主要有以下幾種情形:
1、公司法人資格消滅,如解散、破產、被合并;
2、自然人股東死亡或法人股東終止;
3、股東將其所持有的股份轉讓;
4、股份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5、股份被公司依法回購;
6、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如贈與、納稅、被善意取得等。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股東
股東資格的喪失情形不包括
股東資格的喪失的情形有股東所持有的股份已經合法轉讓的、股東所持有的股份由公司收購的以及未依公司章程約定履行股東義務被除名的,或者我國法律規定的其他事由等其他情況。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股東喪失股東資格:
(1)所持有的股權已經合法轉讓的。
(2)未依公司章程履行股東義務,而受到除名處置的。
(3)因違法受到政府出發而被剝奪股權的。
(4)法律規定的其他事由。
綜合上面所說的,對股東資格的認定一般是會結合法律所規定的條款來進行處理,只有認定清楚才能保障到股東的權益和利益,所以,股東資格的認定都是有法律依據的,如果因認定有任何的糾紛,那么是可以利用訴訟的方式來進行解決。
一、公司股權確認書怎么寫?
股權確認實質上就是股東資格的確認。在我國公司實踐中,因公司的設立和運作極不規范,存在大量的股東資格認定難題。對此,司法機關及理論界存在相互對立的認識,依據不同的認定標準,往往得出相互沖突的結論。因此,需要有規范的公司股權確認書,也需要從理論中抽象出一套普遍適用的股東資格認定的一般準則,以解決股東資格認定難題。一般來說,無論依原始取得還是繼受取得,股東大體上都應具備七大一般特征:股東簽署公司章程、股東是公司的出資人、股東依法登記于工商部門、股東持有出資證明書、股東記入股東名冊、股東持有公司的股權、股東是對公司享有權利并承擔義務的人。故公司股權確認書規范地寫明公司相關信息、認股股東的信息以及認股份額并加蓋公章即可。
二、簽訂股權代持協議的風險
(一)合同效力糾紛
如果代持股協議的內容沒有違反國家法律的規定,主要是沒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沒有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利益等情形的,一般代持股協議是合法的。但是,這種合法也僅限于簽訂協議的雙方之間,對第三人沒有約束力。
另外,根據中國法律規定,中國有些產業限制外國投資者(包括港、澳、臺投資者)投資或者禁止外國投資者投資。如果外國投資者規避中國法律規定,通過股權代持方式進入相關行業,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此時實際出資者和名義股東之間的股權代持協議會因違反中國法律規定而被認定為無效。
(二)實際出資人不進行工商登記存在的法律風險
登記在工商管理部門的股東是接受委托的持股代理人,并不是實際的出資人,但是,對外來講,股東資格的確認依據的是股東出資證明書和工商登記,實際出資人雖然出資但是自己的名字并不顯示在工商登記資料上,就容易存在以下法律風險:
1、股東的身份不被認可。由于實際出資人的姓名并不記載于工商登記資料上,那么在法律上實際出資人的股東地位是不被認可的,股東的表決權、分紅權、增資優先權、剩余財產分配權等一系列的權利都需要由代持股人行使,必然導致風險的存在。同時代持股人轉讓股份、質押股份的行為,實際出資人都很難控制。
2、代持股人惡意損害實際股東的利益。包括代持股人濫用經營管理權、表決權、分紅權、增資優先權、剩余財產分配權等權利給實際出資人造成的財產損失。
3、由于代持股人自身原因導致訴訟而被法院凍結保全或者執行名下的代持股權。當代持股人出現其他不能償還的債務時,法院和其他有權機關可以依法查封上述股權,并將代持股權用于償還代持股人的債務。實際出資人如果未能及時阻止,只有依據代持股協議向代持股人主張賠償責任。
4、代持股人意外死亡引發繼承或離婚糾紛等。如果代持股人意外死亡,則其名下的股權作為財產將有可能涉及繼承或離婚分割的法律糾紛。實際出資人不得不卷入相關糾紛案件中,才能維護自己的財產權。
希望以上內容能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還有其它問題請咨詢專業律師。
【法律依據】:《公司法》
第七十一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第七十五條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一百八十條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二)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解散。
股東資格喪失的原因是什么
法律分析:(1)所持有的股權已經合法轉讓的。
(2)未依公司章程履行股東義務,而受到除名處置的。
(3)因違法受到政府處罰而被剝奪股權的。
(4)法律規定的其他事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三十九條 記名股票,由股東以背書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轉讓;轉讓后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記載于股東名冊。股東大會召開前二十日內或者公司決定分配股利的基準日前五日內,不得進行前款規定的股東名冊的變更登記。但是,法律對上市公司股東名冊變更登記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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