壟斷法規定的壟斷行為
根據我國《反壟斷法》第三條規定,本法規定的壟斷行為包括:
(一)經營者達成壟斷協議;
(二)經營者濫用市場支配地位;
(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經營者集中。
壟斷行為實際上是一種違反競爭法規定的行為,其目的在于擴張自己的經濟規模或形成對自己有利的經濟地位。
壟斷行為是各國反壟斷法的規制對象,在有的國家壟斷行為還是惟一的反壟斷法的規制對象。在反壟斷法中,壟斷行為本來就是對競爭的限制或阻礙的行為,壟斷行為與限制競爭行為的含義基本上是一致的。
法律依據
《反壟斷法》第三條 本法規定的壟斷行為包括:(一)經營者達成壟斷協議;(二)經營者濫用市場支配地位;(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經營者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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