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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書民事證據(證據的法定種類有哪些)

首頁 > 公積金2025-09-06 05:01:53

民事起訴狀證據的種類包括什么?

民事起訴狀證據的種類包括七種,分別是當事人的陳述、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人證言、鑒定意見以及勘驗筆錄。在我國的民事訴訟的程序中,我國的法院根據現有原被告的證據,充分核實雙方證據材料的合法性、合理性,綜合全案依法做出判決。

一、民事起訴狀證據的種類包括什么?

1、當事人陳述。當事人陳述是指當事人在訴訟中就與本案有關的事實,向法院所作的陳述。當事人陳述分為口頭陳述和書面陳述,也可以分為對案件事實的陳述和當事人自認兩類。當事人陳述作為證據的第一個種類是我國的民事訴訟證據種類劃分中的特色。當事人是民事訴訟法律關系的主體,由于與訴訟結果有著直接的利害關系,決定了當事人陳述具有真實與虛假并存的特點。因此,審判人員在運用這一證據時應注意防止將虛假的證據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對于當事人的陳述應結合本案的其他證據進行審查核實,以確定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如果僅有當事人的陳述,沒有其他證據加以印證,而對方當事人又不予認可的,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2、書證。是指以文字、符號、圖形等所記載的內容或表達的思想來證明案件真實的證據。這種物品之所以稱為書證,不僅因它的外觀呈書面形式,而更重要的是它記載或表示的內容能夠證明案件事實。從司法實踐來看,書證的表現形式是多種多樣的,從書證的表達方式上來看,有書寫的、打印的,也有刻制的等;從書證的載體上來看,有紙張、竹木、布料以及石塊等。而具體的表現形式上,常見的有合同、文書、票據、商標圖案等等。因此,書證的主要的表現形式是各種書面文件,但有時也表現為各種物品。書證在民事訴訟中是普遍被應用的一種證據,在民事訴訟中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

3、物證。物證是指以其存在的形狀、質量、規格、特征等來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物證是通過其外部特征和自身所體現的屬性來證明案件的真實情況,它不受人們主觀因素的影響和制約。因此,物證是民事訴訟中重要的證據之一。民事訴訟中常見的物證有:爭議的標的物(房屋、物品等);侵權所損害的物體(加工的物品、衣物等);遺留的痕跡(印記、指紋)等等。

4、視聽資料。視聽資料,是指利用錄音、錄像、電子計算機儲存的資料和數據等來證明案件事實的一種證據。它包括錄相帶、錄音片、傳真資料、電影膠卷、微型膠卷、電話錄音、雷達掃描資料和電腦貯存數據和資料等。外國民事訴訟法一般都沒有將視聽資料作為一種獨立的證據類型對待,僅將其歸入書證和物證的種類中,我國民事訴訟法鑒于其具有獨立的特點,將其歸為一類獨立的證據加以使用。

5、電子數據。電子數據作為一種新的證據類型,是以電子形式存在的,用作證使用的一切材料及其派生物;或者說,借助電子技術或電子設備而形成的能準確地儲存并反映有關案件情況的一切證據。從證據形式看,電子數據證據介于物證與書證之間,如電子郵件、手機短信、電子合同、網絡QQ聊天記錄等等。電子數據證據不僅是信息技術發展的產物,也是計算機、網絡及其他數字產品發展的產物。新的民事訴訟法修訂后,電子數據證據作為新一類的證據使用,隨著科技的進步,今后在司法實踐中將會遇到越來越多的電子數據證據,對于認定電子數據證據有無證明力和證明力的大小,從而認定案件事實,包括電子數據證據可采信認定和電子數據證據證明力的認可。

6、證人證言。證人是指知曉案件事實并應當事人的要求和法院的傳喚到法庭作證的人,證人就案件事實向法院所作的陳述稱為證人證言。證人證言有口頭形式和書面形式兩種。

7、鑒定意見。是指鑒定人運用專業知識、專門技術對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進行分析、鑒別、判斷后做出的結論,稱為鑒定意見。新修改的民事訴訟法將原來的鑒定結論改為稱鑒定意見。民事訴訟中的鑒定意見具有廣泛性和多樣性,通常有醫學鑒定意見、文書鑒定意見、痕跡鑒定意見、事故鑒定意見、產品質量鑒定意見、會計鑒定意見、行為能力鑒定意見等等。

8、勘驗筆錄。是指人民法院審判人員,在訴訟過程中,為了查明一定的事實,對與案件爭議有關的現場、物品或物體親自進行或指定有關人員進行查驗、拍照、測量后的記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七十五條的規定,有證據證明一方當事人持有證據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對方當事人主張該證據的內容不利于證據持有人,可以推定該主張成立。這就是證據法上的推定規則。所謂推定就是根據法律或經驗法則直接根據某一已知事實確定另一事實的存在。在對立的雙方當事人之間,如果證據持有人持有對自己不利的證據,為了勝訴或避免敗訴,一般不會將對自己不利的證據出示給法庭,其有證不舉的行為就構成了妨礙舉證。在訴訟中為了平衡雙當事人的利益,法官會推定對方的主張成立,讓證據持有人承擔有證不舉的不利后果。

二、民事訴訟證據不足法院會怎么判

1、法院根據現有原被告提供的證據材料(被告的言詞證據也是證據),充分核實雙方證據材料的合法性、合理性,綜合全案依法做出判決。一般來說,被告不能提供有足夠證明力的證據材料,法院會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2、民事案件或行政訴訟案件中,是由雙方遞交證據的,法院根據證據進行裁判

證據不足的一方,必然要承擔敗訴的風險。

3、例如在一般民事案件中,如侵權索賠案件,原告一方提交了一定的證據,證明了被告侵權但無法證明具體損失。則法院在判定事實的部分,會認定原告證據充足,判決被告侵權成立;但由于原告提出索賠主張但沒有證據證明索賠的具體依據,則法院對于賠償可能不會完全支持原告的主張,根據證據多少最終判決。

我國的民事訴訟的程序的規定是十分的嚴格的,民事訴訟的案件的證據是訴訟的核心,是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只有正確認定案件事實,才能正確適用法律。需要注意的是,在訴訟中為了平衡雙當事人的利益,法官會推定對方的主張成立,讓證據持有人承擔有證不舉的不利后果。

我國法律關于證據種類的分類有哪些

一、民事證據的分類:

1、本證與反證

本證與反證,是按照主張某種事實存在或否認對方主張事實的存在來劃分的。本證是指當事人一方主張某種事實,提出能證明該事實存在的證據。與之相對應的是反證。

對方當事人為否定或推翻主張事實的一方當事人所提出的證據,而提出相反的事實證據,以證明事實的不存在,謂之反證。

2、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

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是按照民事訴訟證據與證明對象的關系來劃分的。

所謂直接證據,就是能夠直接證明證明對象的證據。例如,結婚證,可以直接證明夫妻關系;房產證,可以直接確定房屋的所有權;借據,可以證明雙方當事人的借貸關系等等。

所謂間接證據,就是指不能直接證明案件的事實,但能和其他證據聯系起來,共同證明和確定案件事實的證據。

直接證據與間接證據也是相對而言的,并且是以同一證明對象為標準的。劃分直接證據與間接證據的標準,應以能否直接證明案件的關鍵性事實來確定。

一般來說,能夠直接證明案件的關鍵性事實的為直接證據,反之,就為間接證據。在司法實踐中,由于案件千差萬別,有些證據,介于二者之間既可算間接證據,所以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并不是絕對的。

間接證據在民事訴訟中有著非常重要的作用。首先,間接證據可以作為調查研究整個案情的向導。其次,間接證據可以鑒別直接證據的真偽。

第三,幾個間接證據聯系起來的證明效力,就可以相當于甚至超過一個直接證據的證明效力,所在在證明案件的事實時,間接證據是直接證據的有力助手和可靠的佐證。

3、原始證據和派生證據(傳來證據)

原始證據和派生證據,是按民事訴訟證據來源加以區分的。所謂原始證據,就是直接來源于案件客觀事實的證據,即人們通常所說的“第一手材料”。

所謂派生證據,就是從原始證據中派生出來的證據,也就是人們通常所說的“第二手材料”。如證人根據別人所說的案件事實所作的證言,物證的照片、復制品,書證的抄本、影印件等。

原始證據雖然可靠性大些,但也是有條件的,而不是絕對的。因為原始證據也有一個是否真實可靠的問題。

派生證據,雖然不如原始證據可靠,但在處理民事案件中,是一種不可缺少的證據,在沒有收集到原始證據的情況下,可以順藤摸瓜,通過派生證據找出原始證據可以通過派生證據,審查和確認原始證據的可靠程度;

在原始證據已被毀滅或無法直接運用的情況下,運用其復制品、副本、節錄本或照片等派生證據,也是符合法律規定的。

二、行政訴訟證據的種類:

1、書證。是指以文字、符號所記錄或表示的、以證明待證事實的文書;如證明、書信、罰款單等。

2、物證。是指用物品的外形、特征、質量等說明待證事實的一部或全部的物品。如達不到國家質量標準的藥品等。

3、視聽材料。是指用錄音、錄像的方法記錄下來的有關案件的事實材料。如用錄音機錄制的音響、語言;用錄像機錄取的人物形象及其活動;用電子計算機儲存的數據等。視聽資料可以由當事人提供,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動向有關單位和個人索取或復制。

4、證人證言。是指證人以口頭或書面方式向人民法院制作的對案件事實的陳述。除了精神或生理上有缺陷而不能正確表達意志的人和案件的訴訟代理人不能做為案件的證人外,任何公民和組織都有作證的義務。

證人做證一般應親自出庭,確有特殊情況不能到庭的,經人民法院許可后可以用書面證言的形式作證。

5、當事人的陳述。是指案件的直接利害關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的關于案件事實和證明這些事實情況的敘述。

由于行政爭議就是在當事人之間進行的,所以他們最了解爭議的事實。當事人的陳述是查明案件事實的重要線索,應當加以重視。

但是,由于行政爭議直接涉及到當事人雙方的利害關系,所以人民法院對當事人的陳述應客觀地對待,注意是否有片面和虛假的部分。當事人的陳述只有和本案的其他證據結合起來,綜合研究審查,才能確定能否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

6、鑒定結論。是指人民法院指定的專門機關對行政案件中出現的專門性問題,通過技術鑒定作出的結論。由于行政案件涉及許多專業技術管理領域,所以鑒定結論是行政訴訟中運用的極為廣泛的一種證據。如衛生監督機構對藥品質量的檢驗證書。

7、勘驗筆錄、現場筆錄。勘驗筆錄是指人民法院對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現場或者對不能、不便拿到人民法院的物證,就地進行分析、檢驗、勘查后作出的記錄。

它是客觀事物的書面反映、是保全原始證據的一種證據形式??彬灩P錄常常用于涉及房產、土地、山林、環保管理等方面的行政糾紛。

現場筆錄,是指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現場當場實施行政處罰或其他處理決定所做的現場情況的筆錄。

中國普法網 民事訴訟證據有哪些分類

中國普法網 行政訴訟證據的種類

判決書能不能作為證據

法律分析:判決書(仲裁裁定書)能夠當作立案或定案依據。但是如果發現裁判文書或者裁決文書認定的事實有重大問題的,應當中止訴訟,通過法定程序予以糾正后恢復訴訟。判決書是法律界常用的一種應用寫作文體,包括民事判決書、刑事判決書、行政判決書和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二條 宣告判決,一律公開進行。當庭宣告判決的,應當在五日以內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定期宣告判決的,應當在宣告后立即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判決書應當同時送達辯護人、訴訟代理人。

刑事訴訟法規定的證據的種類有哪些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證據的種類共有八種,它們分別是:
1. 物證:這類證據是通過物品的外部特征、物質屬性、所處位置以及狀態來證明案件事實的。例如,犯罪工具、犯罪現場遺留物品、贓物、血跡、精斑、腳印等都屬于物證。
2. 書證:書證是指那些以文字、符號、圖案等記載的內容來表達與案件事實有關的人的思維或行為的書面材料。如政府文件、文書、函件、處理決定等,都是書證的例子。
3. 證人證言:這是指那些直接或間接了解案件情況的證人,向人民法院所作的用以證明案件事實的陳述。一般情況下,證人應當出庭陳述證言。如果確有困難不能出庭,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提交書面證言。
4. 被害人陳述:這是指本案當事人在訴訟中就案件事實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陳述和承認。
5. 被告人供述和辯解:這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訴訟中就案件事實所作的陳述和辯解。
6. 鑒定意見:具有專業技術特長的鑒定人利用專門的儀器、設備,就與案件有關的專門問題所作出的技術性結論。如醫學鑒定、文書鑒定、技術鑒定、會計鑒定、化學鑒定、物理鑒定等。
7. 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這是指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或者人民法院審判人員對與案件有關的現場或者物品進行勘察、檢驗、測量、繪圖、拍照等所作的記錄。
8. 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這類資料是通過錄音、錄像、掃描等技術手段,將聲音、圖像及數據等轉化為各種記錄載體上的物理信號,用以證明案件事實。例如,音像磁帶、計算機數據信息等都屬于此類。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這些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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