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立案后的流程
強制執行立案后流程如下:
1)申辦程序。
如有一方不遵守判決和裁定,他方可向法院提交申請執行;
若爭議較大,審判人員有權決定移交執行官員進行處理。
2)法院審查。
如權威人士或相關利益者認為執行行動違反了法律規定,可向負責執行的法院遞交公開信。
3)申訴及復議。
倘若他們對上述裁定持有不同意見,可在裁決送達后10天內向上一級法院提出復議申請。
4)執行通知。
當執行官員收到申請執行書或移交執行書后,應向被執行人發送執行通知,要求其在規定期限內履行義務,否則將采取強制執行措施。
5)強制執行手段。
在實施強制執行措施時,執行官員需出示工作證書。
執行立案后的流程怎么走
立案后的流程如下:
1、偵查。偵查機關立案以后,開始進行偵查;
2、審查起訴。檢察院接到偵查機關移送的案件以后,案件進入到審查起訴階段;
3、審判階段。法院在收到并審查檢察院移送起訴的案件后,除涉及國家秘密或個人隱私的案件,一般會公開開庭審理。
一、立案的條件如下:
1、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告;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等等。
二、立案需要的材料如下:
1、民事起訴書;
2、主要證據材料目錄及復印件;
3、原告身份證復印件1份并同時提供原件供查驗;
4、如委托他人訴訟,另須提交授權明確的授權委托書及受托人身份證復印件各1份,并同時提供原件供查驗;
5、如委托律師訴訟的,則另須提交授權明確的授權委托書及律師事務所接收委托的證明、函件和律師證復印件;
6、被告為單位的,提供被告工商基本信息。
綜上所述,立案后的流程為偵查、審查起訴和審判階段。公安機關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刑事拘留,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聽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三十九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公開審理的,應當公告當事人姓名、案由和開庭的時間、地點
第一百二十三條
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強制執行立案流程
強制執行立案流程如下:
1、申請。原告向下達判決書的法院提交強制執行申請書,以及有效的法律文書、申請人的身份證等資料,有條件的也可提供被執行人的財產信息,有助于執行效果。
2、法院受理。法院部門通過審核確定符合強制執行條件的,會接受強制執行申請,并立案處理。
3、申請復議(如有需要)。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4、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執行員接到申請執行書或者移交執行書后,會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責令其在指定的期間履行法定義務。
5、執行。如果被執行人在履行期未履行法院判決,法院可以采取強制執行措施,包括查詢、凍結、劃撥被申請執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申請執行人的收入;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被申請執行人的財產等。
可強制執行的文書有:
1、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決、裁定書,民事調解書,行政賠償判決、調解書,民事制裁決定,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帶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
2、依法應由人民法院執行的行政處罰決定、行政處理決定;
3、我國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裁決和調解書;
4、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關于追償債款、物品的債權文書;
5、經人民法院裁定承認其效力的外國法院以及國外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裁決;
6、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
綜上所述,強制執行立案流程是債權人通過法律手段實現自身權益的重要途徑。在執行過程中,債權人需要遵守相關法律規定和程序要求,積極配合法院的工作,以確保執行程序的順利進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四條
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托辯護人;在偵查期間,只能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
偵查機關在第一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者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強制措施的時候,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間要求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轉達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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