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國家建設征用土地,建設單位應該支付土地補償費、青苗和附著物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如下:1.土地補償費(1)征用耕地、蔬菜地,根據國家相關規定的價格政策,按照該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下同)的六倍計算(2)征用魚塘、藕塘、養殖場、果園、竹園、林地等土地,按照該土地年產值的五倍計算;(3)征用柴山、灘地、水塘、葦塘和其他有收益的非耕地,按照該土地年產值的三倍計算;(4)征用宅基地按照鄰近耕地的補償標準計算;房屋由建設單位另行征地移遷重建的,原宅基地不再給予相應補償;(5)征用無收益的非耕地,一般不予補償。2.青苗和附著物補償費(1)青苗補償費一般按照一季農作物的產值計算;能收獲的不予補償。多年生經濟林木,如果可以移植的,由建設單位付給移植費;不能移植的,如果由用地單位給予合理補償或作價收購;(2)房屋拆遷,按房屋結構、面積、新舊程度,給予合理補償;開始協商征地后突擊搶栽和違章建筑物的樹木、突擊搶建的建筑物,不予補償;(3)農田水利工程及機電排灌設施、水井、人工魚塘、養殖場和電力、廣播、通訊設施等附著物,按照實際情況付給予遷移費或補償費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因此,養殖場被征收按照下面規定進行賠償:1、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2、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
法律分析:一般個體養殖沒有政府補貼,但可以申請銀行免息貸款。成立農業養殖合作社,通過申請,政府會給一定量的養殖補貼。
法律依據:《農業農村部關于印發<國家級水產健康養殖和生態養殖示范區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第五條 符合《國家級示范區基本條件》的水產養殖生產經營主體、縣級人民政府,自愿提出申請。申請材料包括《國家級示范區創建示范申請表》(見附件2)、創建示范工作方案、其他證明材料等,由縣級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經地市級漁業主管部門及本級人民政府同意后,報省級漁業主管部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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