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審不服可上訴三審嗎
二審不服不可上訴三審。依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民事訴訟實行的是二審終審制度,二審的審判結果是終審,是沒有第三審的。被告人對經過二審審理的判決認為有錯誤的,應該在六個月內申請再審,再審由高級人民法院審查。如果事實清楚,卻有錯誤的,會發回再審。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第二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是終審的判決、裁定。
擴展資料
二審又稱上訴審程序,是第二審人民法院根據上訴人的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的抗訴;
就第一審人民法院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認定的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理時,所應當遵循的步驟和方式方法。
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人民法院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
二審不服可上訴三審嗎
二審不服可上訴三審嗎一般情況下二審不服不能上訴三審,相關法律規定國內的法律遵循兩審終審制,二審后是不能上訴的。
【法律分析】
兩審終審制是法院審理案件的一種審判制度,指一個案件需經兩級法院審判后方可宣告終結并發生法律效力。根據兩審終審制的要求,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案件,在作出判決和裁定之后,還不能立即發生法律效力,只有在法定的期限內有上訴權的當事人沒有上訴,人民檢察院也沒有提出抗訴的情況下,第一審判決、裁定才能發生法律效力。如果在法定期限內有上訴權的人提出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上一級人民法院才能對案件進行審理。第一審法院的判決、裁定也就不發生法律效力。人民法院對刑事案件一般須經過兩級法院的審判才告終結,第二審法院所作的判決和裁定為發生法律效力的裁決和裁定,當事人不得再對其提出上訴,檢察機關也不得再對其提出抗訴。當然,這種兩審終審制有其適用上的范圍,也有其法定的例外。例如,對于地方各級法院所作的第一審非死刑裁判,當事人沒有提出上訴,檢察機關也沒有提出抗訴的,該裁判在超過法定的上訴和抗訴期間之后即發生法律效力,而不再經過上級法院的二審程序。又如,最高人民法院的第一審裁判在依法宣布和送達后,立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不得再對其提出上訴,檢察機關也不得提出抗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九十一條 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一)不予立案或者駁回起訴確有錯誤的;(二)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未經質證或者系偽造的;(四)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的;(五)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六)原判決、裁定遺漏訴訟請求的;(七)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八)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十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規定實行合議、回避、公開審判和兩審終審制度。
二審上訴至三審的可能性
根據我國《民訴法》規定,民事訴訟實行二審終審制,即二審裁定為最終判決,無第三審程序。
若被告人認為經二審判決錯誤,應于六個月內在高級人民法院進行再審申請受理審查;
若案件事實清晰且判決確有不當,將被發回重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人民法院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
在我國打一場民事官司需要多少時間
對于一審案件,普通程序立案應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審結,因特殊原因需延長的總時限不能超過15個月,簡易程序審訊的時限則不超過3個月。對于二審案件,最長的審理時間為6個月。對于三審案件,則根據審理的是一審還是二審終結的案件分別執行對應的規定。
一、在我國打一場民事官司需要多長時間
在我國,針對不同的案件審理期限一般各不相同。對于一審案件,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最長可延長9個月。對于二審案件,最長審限為6個月。對于三審案件,則由根據案件具體的情況決定。
二、一審程序審限
一審程序又分為普通程序和簡易程序。
1. 普通程序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6個月;還需延長的,報請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再延長3個月,也就是說,一審普通程序最長的審理時限為15個月。
2. 簡易程序審限
基層人民法院以及它派出的法庭審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民事案件時,可采用簡易程序。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審結。
三、二審程序時限
1. 審理對民事判決的上訴案件,期限為3個月;若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3個月。
2. 審理對民事裁定的上訴案件,審理期限為30日。
因此,二審程序最長的審理時間為6個月。
四、再審程序(審判監督程序)審限
1. 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現確有錯誤的,可以啟動再審程序。
2. 審查是否符合再審條件期限為3個月,即對于申請再審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個月內審查完畢。
3. 再審的案件是一審法院審理終結的案件,執行第一審審理期限的規定,再審的案件若是第二審法院審理終結的案件,則執行二審審理期限的規定。
由此可見,在我國打官司是一件十分費時也費力的事情,一旦案情復雜調查不順,往往會造成長期無法結案的結果,這就需要我們具備充足的耐心,充分準備好相關材料,積極配合調查取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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