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庭裁決先予執行的條件是什么
仲裁庭裁決先予執行的條件通常涉及以下幾個方面:
首先,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必須清晰明確。這意味著爭議雙方對于所涉及的具體權利和義務不存在實質性的分歧。
其次,如果不先予執行裁決,將會對申請人的日常生活產生嚴重影響。例如,當職工申請追索工資時,由于其生活依賴于工資收入,不及時支付可能會對其生計造成緊迫威脅。
此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仲裁庭在處理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用、經濟補償金或賠償金等案件時,可以根據申請人的請求裁決先予執行,并且申請人通常無需提供擔保。
勞動仲裁的受理范圍包括多種勞動爭議情況,如確認勞動關系、勞動合同的訂立與解除、工作時間與休假、社會保險與福利等。
至于勞動仲裁程序的時間限制,仲裁委員會在收到申訴人的申訴書后,通常應在7日內決定是否受理。一旦決定立案,從組成仲裁庭之日起,仲裁程序應在45日內完成。如案情復雜,經批準可延期,但延長期限不超過15日。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若逾期不訴,裁決書即生效。
需要注意的是,法律對于先予執行的條件設置較為嚴格,除了特定的索薪和經濟賠償案件外,其他類型的仲裁案件一般不會先行執行,而是需等待仲裁庭出具最終裁決,并且裁決書生效前有15天的上訴期。
仲裁庭裁決先予執行的條件是什么
仲裁庭裁決先予執行的條件是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是非常明確的,如果不先予執行會嚴重影響到申請人的正常生活,類似于職工向公司所要工資報酬的就可以先予執行。而且,勞動者提出先予執行的,可以不提供任何擔保。
一、仲裁庭裁決先予執行的條件是什么?
(一)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明確;
(二)不先予執行將嚴重影響申請人生活。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仲裁庭對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用、經濟補償金或者賠償金的案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決先予執行,移送人民法院執行。
勞動者申請先予執行的,可以不提供擔保。
二、勞動仲裁的受理范圍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三、勞動仲裁程序的時間是多久?
仲裁委員會在收到申訴人的申訴書后,應在填寫《立案審批表》之日起7日內決定是否受理。
仲裁委員會決定不予立案的,將在作出決定之日起7日內制作不予受理通知書,送達申訴人;決定立案的,將在作出決定之日起7日內向申訴人發出受理通知書,并將申訴書的副本送達被訴人。被訴人應當自收到申訴書副本之日起15日內提交答辯書和有關證據。
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自組成仲裁庭之日起45日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報仲裁委員會批準,可以適當延期,但是延長的期限不超過15日。
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
法律上規定的可以先予執行的條件也比較嚴格,除了索要工資報酬以及其他經濟賠償金之類的仲裁案件,其他的仲裁案件一般都不可能先予執行的,最起碼要等到仲裁庭出具仲裁裁決結果之后,而且仲裁裁決結果生效的時間也有15天。
如何申請“先予執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四條, 仲裁庭對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的案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決先予執行。rn 五天前我已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遞交了《勞動仲裁申請書》,現在我想對勞動報酬和賠償金申請先予執行,請問我應如何辦理“先予執行”的申請手續?先謝了。申請方法:先予執行的申請由權利人向受訴人民法院以書面的形式提出,人民法院不能在沒有權利人提出申請的情況下依職權主動采取措施。當事人申請先予執行,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讓申請人提供擔保的,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當事人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
先予執行,是指人民法院在終結判決之前,為解決權利人生活或生產經營的急需,裁定義務人預先履行將來生效判決中所確定之義務的一種措施。
法院先予執行一般要多長時間
【法律分析】
立案之日起六個月的執行期限,經院長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所以準確的說是六至九個月內執結。當然還有其他的特殊情況,如果被執行人無財產可供執行,還可以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待被執行人有能力履行時,或有其他財產可供執行時,你可以向法院申請恢復執行。依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預先執行和財產保全裁定的時候是一樣的,法院需要在收到申請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五條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相關推薦:
立案后裁定書(收到裁定書是不是代表立案了)
上哪找法律援助(想尋求法律援助找哪個部門)
兒童車禍賠償(車禍致8歲兒童賠償)
淘寶手機賠償(淘寶買到翻新機三倍賠償)
仲裁已經立案(勞動仲裁立案意味著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