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法是一種法律體系的總稱,主要包括民法和商法兩大部分。
民商法是關于民事和商事活動的法律規范的總和,用以調整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商事關系。
民法是民商法的基礎部分,主要涵蓋以下幾個方面:
1. 民事主體制度: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法律地位和權利義務。
2. 物權法:規定物權的內容、設立、變動和保護。
3. 合同法:規范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和終止。
4. 侵權行為法: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免受非法侵害,并對侵權行為進行相應的法律制裁。
商法則是民商法的延伸部分,主要涉及商事組織法和商事交易法。
商事組織法主要規范企業的設立、管理和終止等組織行為。商事交易法則涉及票據、保險、海商等商事活動中的交易規則和法律關系。商法的目的是促進商事活動的順利進行,保障商事主體的合法權益。
綜上所述,民商法在調整社會關系、保護公民權益、促進經濟發展等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它涵蓋了廣泛的法律領域,是現代社會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以上內容僅供參考,如需對民商法有更深入的了解,建議查閱專業法律文獻或咨詢專業律師。
民商法是民法和商法。民法主要包括物權法、債權法、人身權法、侵權行為法、知識產權法、婚姻家庭法、、繼承法等;商法(包括商主體法和商行為法)主要包括公司法、企業法、保險法、票據法、破產法、海商法等。
民法與商法共同調整商品經濟關系,同屬私法,兩者有著密切的聯系。商法使用的一切原則也不斷為民法所吸收。眾所周知,民法是伴隨商品經濟的發展而發展。
它所調整的財產關系主要是指財產歸屬和流轉關系。人身關系指個人非財產關系。民法所保護的利益是個人利益,而商法主要則是與商事交易習慣形成的商品交易規則,它所保護的利益也是個人利益。
民法是商品經濟的產物,在古羅馬時期,商品交換十分頻繁。從事交易的人們漸漸需要一個共同遵守的交易規則來維護交易秩序,保障商品流通。
于是,商品交換的習慣產生。進而,習慣發展為法。這就是民法的起源,民法既然以保護交易利益為主要內容,因而必須適應商品交換的要求。即人格之獨立,能以自身的意志從事交易,所有權之確定性和、定立契約的自由。
擴展資料
民法與商法比較,其差異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兩者憑借的社會經濟基礎有所不同 民法是商品經濟的產物,是市民社會個體在生活交往過程中因為生活的需要產生的,民法伴隨商品經濟的產生而產生,伴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而發展。
而商法是以市場經濟為基礎與依托的、商法的產生是隨著資本主義商品經濟的發展,生產社會化程度的提高。
(二)兩者的價值追求目標有所不同 民法以追求其主體人格獨立與被尊重為價值目標,具有鮮明的道德性即倫理色彩。
民法在對主體調整的過程中注重的是公平,注重的是對人身關系和與人身關系有關的財產歸屬的調整,更加強調人格的獨立,是立足于民事主體的個體權利,以權力為本位的私法。
(三)兩者制度構建的主要立法技術有別 民法實行為法,因為民事主體的主體地位是“自然”的,它是一種生理過程,客觀地說它只需要法律給予確認而沒有必要賦予其主體資格。
你好
從一定意義上講,能這么認為的
法國等大陸法系的國家采取民商分立的立法體制,是有獨立的商法典的,對于他們來說,當然不可以認為民法是商法的簡稱。
我國采用民商合一的立法體制,但是并不完全,民商不完全合一是將商法一部分內容納入民法典,而公司、票據、保險、海商等商法的主要內容則采用單行立法,典型代表是臺灣地區民法。
我國大陸地區也是如此
因為有單行法存在,所以不能說民法完全包括了商法,一般都是說民商法的。民法一般指的是《民法通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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