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超載超限新規定是什么?
超載超限新規定對于貨運機動車超過核定載質量的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超過核定載質量30%或者違反規定載客的,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貨車載物大于核定載質量30%以上或者違反規定載客的,一次扣6分;貨車載物大于核定載質量但未達30%的,一次扣3分;具體的超限超載新規定如下:
1、貨車超限施行新標準。貨車超限認定標準將嚴格按照強制性國家標準。取消車貨總重超過55噸、平均軸載超過10噸和載貨超過車輛出廠標記載質量的超限超載認定標準。
2、對于尺寸超限以及重量超限的違法行為,根據違法行為性質、情節和危害程度,明確了處罰自由裁量權。其中,尺寸超限的,按照超限程度分別處200元以下、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重量超限的,明確了每超1000千克罰款500元的標準,載貨越多,處罰力度越大。
3、《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對超限超載認定標準進行了修改。在重量超限超載認定上,按照《道路車輛外廓尺寸、軸荷及質量限值》確定的最大質量限值作為認定標準。在外廓尺寸超限認定上,繼續沿用了車輛高度4米的標準,車輛長度從18米調整為18.1米,車輛寬度從2.5米調整為2.55米。
二、私家車超載怎么處罰
按照新交規,駕駛營運客車(不包括公共汽車)、校車以外的載客汽車載人超越核定人數未達20%的罰款100元,記3分,超越核定人數20%以上的罰款100元,記6分。
也就是說,一輛普通的5座轎車,如果超載一人,便達到超載20%的標準,就會面臨一次性扣6分并罰款200元的處罰。
新交規對于超載超限做出了規定,對于超載超限的違法行為除了罰款還要被扣分,現在是取消車貨總重超過55噸,車輛的長度從18米調成了18.1米,如果車輛超長了,也是要被罰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管理辦法》,貨車超載:
(一)未達核定載質量30%的
扣分:1分
罰款:200元以上500元以下;
(二)超載超過核定載質量30%但未達50%的,
扣分:3分
罰款: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
(三)超載超過核定載質量50%的,
扣分:6分
罰款: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
根據交通部、公安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于2004年8月20日下發的《關于進一步加強車輛超限超載集中治理工作的通知》,對于二軸車輛車身和貨物總重超過20噸、三軸車輛車貨總重超過30噸、四軸車輛車貨總重超過40噸、五軸車輛車貨總重超過50噸、六軸及六軸以上車輛車貨總重超過55噸等五種情形應認定為超限超載車輛并予以糾正。
貨車超載有諸多危害,主要體現在:
(一)增大事故發生概率。貨車超載時,并入車道、躲避障礙物、變更車道的能力會大幅降低,易引發交通事故;車輛超載越嚴重,行駛速度會越低,超載車輛與其他車輛速度差增大,會大大增加路面發生事故概率。
(二)增加事故人員傷亡率。貨車屬于質量較大的車輛,其超載量越大,總質量越大;如果超載貨車與其他質量小的車輛發生碰撞,會增加傷亡概率。
(三)易致剎車失靈。貨車超載改變了制動力在車輛各軸間的合理分配,易導致制動距離變長、制動時轉向失效、車輛甩尾等;同時,由于超載車輛在行駛過程中將對制動器造成較強負荷,制動效能嚴重衰退,易導致剎車失靈、車輛失控等情況。
(四)易引發爆胎事故。車輛超載使輪胎長期處于超負荷運行,胎內氣壓、溫度較高,極易造成爆胎事故。
(五)易破壞道路基礎設施。貨車超載對地面造成壓力大,極易造成道路破損,還可能造成橋梁垮塌,對基礎設施破壞力大。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
第九十二條 公路客運車輛載客超過額定乘員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超過額定乘員百分之二十或者違反規定載貨的,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貨運機動車超過核定載質量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超過核定載質量百分之三十或者違反規定載客的,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有前兩款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機動車至違法狀態消除。
運輸單位的車輛有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情形,經處罰不改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管理辦法》公安部令第163號
第十條 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交通違法行為之一,一次記6分:
(一)駕駛校車、公路客運汽車、旅游客運汽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未達到百分之二十,或者駕駛7座以上載客汽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百分之二十以上未達到百分之五十,或者駕駛其他載客汽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百分之五十以上未達到百分之百的;
(二)駕駛校車、中型以上載客載貨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未達到百分之二十,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達到百分之五十的;
(三)駕駛校車、中型以上載客載貨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以外的機動車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達到百分之五十,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四)駕駛載貨汽車載物超過最大允許總質量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五)駕駛機動車載運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以及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未按指定的時間、路線、速度行駛或者未懸掛警示標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六)駕駛機動車運載超限的不可解體的物品,未按指定的時間、路線、速度行駛或者未懸掛警示標志的;
(七)駕駛機動車運輸危險化學品,未經批準進入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限制通行的區域的;
(八)駕駛機動車不按交通信號燈指示通行的;
(九)機動車駕駛證被暫扣或者扣留期間駕駛機動車的;
(十)造成致人輕微傷或者財產損失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
(十一)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違法占用應急車道行駛的。
第十一條 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交通違法行為之一,一次記3分:
(一)駕駛校車、公路客運汽車、旅游客運汽車、7座以上載客汽車以外的其他載客汽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百分之二十以上未達到百分之五十的;
(二)駕駛校車、中型以上載客載貨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以外的機動車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達到百分之五十的;
(三)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不按規定車道行駛的;
(四)駕駛機動車不按規定超車、讓行,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逆行的;
(五)駕駛機動車遇前方機動車停車排隊或者緩慢行駛時,借道超車或者占用對面車道、穿插等候車輛的;
(六)駕駛機動車有撥打、接聽手持電話等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的;
(七)駕駛機動車行經人行橫道不按規定減速、停車、避讓行人的;
(八)駕駛機動車不按規定避讓校車的;
(九)駕駛載貨汽車載物超過最大允許總質量百分之三十以上未達到百分之五十的,或者違反規定載客的;
(十)駕駛不按規定安裝機動車號牌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
(十一)在道路上車輛發生故障、事故停車后,不按規定使用燈光或者設置警告標志的;
(十二)駕駛未按規定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的公路客運汽車、旅游客運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上道路行駛的;
(十三)駕駛校車上道路行駛前,未對校車車況是否符合安全技術要求進行檢查,或者駕駛存在安全隱患的校車上道路行駛的;
(十四)連續駕駛載貨汽車超過4小時未停車休息或者停車休息時間少于20分鐘的;
(十五)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低于規定最低時速的。
第十二條 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交通違法行為之一,一次記1分:
(一)駕駛校車、中型以上載客載貨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十以上未達到百分之二十的;
(二)駕駛機動車不按規定會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不按規定倒車、掉頭的;
(三)駕駛機動車不按規定使用燈光的;
(四)駕駛機動車違反禁令標志、禁止標線指示的;
(五)駕駛機動車載貨長度、寬度、高度超過規定的;
(六)駕駛載貨汽車載物超過最大允許總質量未達到百分之三十的;
(七)駕駛未按規定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的公路客運汽車、旅游客運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以外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
(八)駕駛擅自改變已登記的結構、構造或者特征的載貨汽車上道路行駛的;
(九)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時,機動車駕駛人未按規定系安全帶的;
(十)駕駛摩托車,不戴安全頭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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