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夫妻婚內債務協議對外無效。對于對外債務夫妻之間可以作出債務承擔的約定,但只是對夫妻之間有效,對外即對債權人不產生效力,除非債權人同意按夫妻之間的債務承擔才對債權人有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法律分析:不同情況應當區別對待:
一、夫妻分居期間的共同債務,應共同償還。
二、夫妻分居期間的個人債務,由個人償還,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1、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另一方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的;
2、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婚姻關系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
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資助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好友所負的債務;
4、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出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因此,分居期間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產、經營活動所形成的債務應認定為共同債務,由夫妻共同承擔。屬于個人債務的,由一方承擔。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條: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