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
法律主觀:
國有土地使用權 通過訂立合同的方式出讓,訂立合同的具體方式包括拍賣、招標和協議等。 無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國有 土地使用權出讓 合同,雙方當事人都應全面、誠信地履行所作的承諾及合同義務。
法律客觀:
《民法典》第三百四十八條 通過招標、拍賣、協議等出讓方式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的,當事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名稱和住所; (二)土地界址、面積等; (三)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占用的空間; (四)土地用途、規劃條件; (五)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 (六)出讓金等費用及其支付方式; (七)解決爭議的方法。
合同訂立的程序
合同訂立的程序合同訂立的程序一般要經過要約和承諾兩個步驟。
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并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書面形式。
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1、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2、標的;
3、數量;
4、質量;
5、價款或者報酬;
6、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7、違約責任;
8、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范文本訂立合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二條 要約是希望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內容具體確定;
(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第四百七十三條 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表示。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債券募集辦法、基金招募說明書、商業廣告和宣傳、寄送的價目表等為要約邀請。
商業廣告和宣傳的內容符合要約條件的,構成要約。第四百七十六條 要約可以撤銷,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要約人以確定承諾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
(二)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并已經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準備工作。第四百八十一條 承諾應當在要約確定的期限內到達要約人。
要約沒有確定承諾期限的,承諾應當依照下列規定到達:
(一)要約以對話方式作出的,應當即時作出承諾;
(二)要約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承諾應當在合理期限內到達。
拍賣程序中可以和甲方簽訂合同嗎
不能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和其它有關規定,經協商一致,甲乙雙方簽訂本拍賣合作協議。
第一條 在甲乙雙方合作期內,當甲方根據業務需要對其具有所有權或處臵權的資產拍賣變現時,視具體情況可選擇交由乙方拍賣。乙方不得低于保留價出售拍賣物。
第二條 根據具體標的物的特點由甲乙雙方商定采取增價式拍賣或減價式拍賣。
第三條 拍賣成交的,甲方應按拍賣物成交總額一定比例向拍賣人支付傭金,傭金由乙方直接從拍賣成交款中扣除;
第四條 拍賣成交的,乙方應在收到全部款項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將拍賣成交款(扣除傭金后)按商定的方式支付給甲方。
締結行政合同的方式有
締結行政合同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幾種:(1)招標。采取招標方式時,行政機關只能和要價最低的投標方,或出價最高的投標方(如出賣國有財產)締結合同,不能在中標人以外自由選擇合同的當事人。為使行政機關有一定的選擇余地,當行政機關對中標的投標方不滿意時,可以不批準這次招標而舉行第二次招標。但締約的對方當事人仍然以第二次中標人為限。(2)邀請發價。行政機關為實現一定的目的,在簽訂合同前,發出要約,提出一定的條件,邀請個人或組織發價,然后由行政機關綜合經濟的、技術的和政治的因素,選擇自認為最恰當的個人或組織簽訂合同。這種方式一般也采取公開的或限制的招標方式。不同的是邀請發價沒有中標人,行政機關也不一定和要價最低(或最高)的一方締結合同。在投標的基礎上,行政機關可在參加投標的個人或組織中保留自由選擇合同當事人的權利。(3)直接磋商。行政機關除了運用招標、邀請發價方式外,還可以通過直接磋商的方式,自由地同任何個人或組織簽訂合同。在這種締約方式中,行政機關選擇合同當事人的自由權最大,這是在實際生活中較為常見的一種方式。 行政合同一般都采用書面形式。采用口頭形式,一般要具備以下條件:行政機關是屬于較低層次的;金額數目較小;合同的內容較為次要,或者有緊急情況來不及訂書面合同。 行政合同一經締結,對雙方當事人均有拘束力,雙方當事人必須嚴格履行。在合同履行中,在大多數場合,行政機關對另一方當事人履行合同的行為享有監督權,可依法追究后者的行政責任,這與民事合同相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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