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的有效時限是三年,一般訴訟時效指在一般情況下普遍適用的時效,這類時效不是針對某一特殊情況規定的,而是普遍適用的,如《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特殊時效優于普通時效,也就是說,凡有特殊時效規定的,適用特殊時效,我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還可以起訴的。因為訴訟時效過期之后當事人依舊擁有訴訟權,失去的只是案件的勝訴權。即使向人民法院起訴,法院也不再保護其權利,勝訴權是指在法律上沒有了請求法院裁判保護該權利的權利,這是一種程序上的權利,但從該法律關系構成上分析,當事人仍有實體權利,即有接受該權利履行的權利,該實體權利并沒有喪失。,喪失勝訴權后原債務轉化為自然債務,也就是說法律不再予以強制力保護,只能靠個人的信用以及道德來約束,但是例外的情況是如果債務人重新確認了自然債務,那么這種確認是受法律所認可的,自然債權人可基于這種新的確認重新請求法律保護。,1.須有請求權的存在。訴訟時效是對請求權的限制,沒有請求權,也就無從適用訴訟時效。,2.須有怠于行使權利的事實。訴訟時效是對權利人的督促,實際上也是對義務人的保護,如果權利人怠于行使權利經過一定的期間,又沒有其他事由致使訴訟時效中斷或中止,則訴訟時效產生法律效果。,3.怠于行使權利的事實持續存在,致使訴訟時效期間屆滿。訴訟時效屆滿,權利人的勝訴權自動消滅。如果有使訴訟時效中斷、中止的事實,訴訟時效還可以“拉長”,即中斷時重新計算,中止時,將中止時間段剔除后繼續計算。
法律客觀: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后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另外,《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條規定,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2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后,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綜上所述,一個案件一般情況下在審查起訴階段審限最長為:1.5月+1月+1.5月+1月+1.5月=6.5月。但是如果是改變管轄或上報案件,是不是“從改變后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又有6.5月的審查期限呢?答案卻是否定的,根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二百七十一條的規定,“改變管轄前后退回補充偵查的次數總共不得超過兩次”,所以改變管轄(包括上報)的案件退補也最多不超過2次,因此改變管轄(包括上報)的案件審限最長為1.5+6.5=8個月。明確了審查起訴階段的審限,對于我們提高辦案效率,防止超期羈押具有重大意義。但在理論上,如果一個基層檢察院如果退補兩次再上報上級檢察院,那么留給上級檢察院的審限就只有1.5月,而上報案件一般都是重大、疑難、社會影響比較大的案件,需耗費的精力和時間也相對較多。而且,這種案件一般不能采用改變強制措施的變通規定,如果由于審限的原因導致案件不能順利訴訟,就太遺憾了。所以,筆者建議,在檢察系統內部,對改變管轄和上報案件在補充偵查的問題上,應有相關規定,即禁止或限制最先受理案件檢察院的補充偵查次數,保證最終受理案件檢察院的審查起訴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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