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權與留置權哪一個優先?
我國《物權法》第239條規定:“同一動產上已設立抵押權或者質權,該動產又被留置的,留置權人優先受償。”據此,同一動產上已設立質權,該動產又被留置的,留置權人優先受償。即留置權優先于質權。
抵押權和留置權哪一個優先?
現實問題
皮某因為多次拖欠某修理廠修理費,該修理廠遂將皮某送修的轎車留置。后皮某因欠趙某8萬元逾期未還,趙某將皮某訴至法院,要求實現對趙某轎車的抵押權。那么在修理廠和趙某之間,誰有權就轎車優先受償呢?
律師解答
根據《物權法》的規定,同一動產上已設立抵押權或者質權,該動產又被留置的,留置權人優先受償。因此,在修理廠與趙某之間,應當是已經留置皮某轎車的修理廠對該轎車享有優先受償權。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二百三十九條 同一動產上已設立抵押權或者質權,該動產又被留置的,留置權人優先受償。
抵押權,質權和留置權發生竟合時,哪個效力優先?
關于擔保物權的竟和問題,擔保法及其司法解釋的規定相對較少。因此,在解決擔保物權的竟和問題時,應當貫徹幾個基本原則:一、債權人的權利優先于債務人的權利;二、直接占有人的權利優先于間接占有人的權利。一、擔保物權的竟和的概念和構成要件(一)、擔保物權的竟和的概念:擔保物權的竟和是指在同一標的物上存在不同種類的擔保物權,此時應以何類擔保物權的協力優先的問題。 (二)、擔保物權的竟和的構成要件:1、須同一標的物上同時存在數個不同種類的物上擔保權;2、須各個擔保物權人不為同一人。二、擔保物權的竟和的種類(一)、抵押權和質權的竟和1、抵押權成立在先,質權成立在后。通說認為,此時應當以先成立的抵押權的效力優先,但抵押權屬于不予登記即可成立的除外。2、質權成立在先,抵押權成立在后。有人認為,在設定質權后不得設立抵押權,即質權成立在先,抵押權在后不成立;有人認為,當事人同意在質權設定后再設定抵押權的,質權的效力優先于抵押權,但法定登記的抵押權除外。[解:79條1款]同一財產法定登記的抵押權與質權并存時,抵押權人優先于質權人受償。(二)、抵押權和留置權的竟和1、抵押權成立在先,留置權成立在后。通說認為,留置權優先于抵押權。2、留置權成立在先,抵押權成立在后。(1)、留置物所有人就留置物設定抵押的,留置權成立在先,則其效力在先。(2)、留置權人將留置物設定抵押的,因留置權人不是留置物的所有人,則該抵押無效。但是,如果留置權人經留置物所有人同意,將留置物抵押的,則因留置權人是債務人,債務人的權利不能優先于債權人的權利,留置權人的留置權不能優先于抵押權。[解:79條2款]同一財產抵押權與留置權并存時,留置權人優先于抵押權人受償。(三)、留置權與質權的竟和1、留置權成立在先,質權成立在后。經留置物所有人同意而設定質押的,則質押有效,反之則無效。但是,第三人善意取得的,則后成立的質權優先于先成立的留置權。2、質權成立在先,留置權成立在后。后成立的留置權的效力優先于先成立的質權的效力。(四)、質權與轉質權的竟和[解:94條1款]質權人在質權存續期間,為擔保自己的債務,經出質人同意,以其所占有的質物為第三人設定質權的,應當在原質權所擔保的債權范圍之內,超過的部分不具有優先受償的效力。轉質權的效力優于原質權。
如果先成立了質權或者抵押權
然后設立留置權
那么留置權是最優先的
然后看抵押權是否登記
如果登記了
那么在抵押權先設立的情況下抵押權都優先于質權
但是質權的設立在先
那么無論抵押權是否登記
都是質權優先
如果先成立了留置權
那么要看誰設立的質權或者抵押權
如鉤時動產所有人設立質權抵押權
那么留置權優先
如果是留置權人設立質權和抵押權
那么質權和抵押權優先于留置權
留置權、質權、抵押權哪個效力優先?
本人做民法題問當物上同時存抵押權、質權和留置權權利行使順序:我寫留置權、質權、抵押權惜答案錯了求大神告知正確答案先成立了質權或者抵押權
設立留置權
留置權優先
看抵押權否登記
登記了
抵押權先設立情況下抵押權都優先于質權
質權設立先
無論抵押權否登記
都質權優先
先成立了留置權
要看誰設立質權或者抵押權
鉤時動產所有人設立質權抵押權
留置權優先
留置權人設立質權和抵押權
質權和抵押權優先于留置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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