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債務如何認定
夫妻個人債務是指夫妻一方婚前或婚后以個人名義所負的與夫妻共同生活無關的債務。根據相關的法32313133353236313431303231363533e4b893e5b19e31333365653831律規定,應認定為夫妻一方個人債務的應該有以下幾種情形:
1、夫妻一方婚前所負的債務。如上所述,這種債務一般屬于一方的個人債務,另一方無義務為其償還,但債權人能夠證明其將債務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2、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償還的債務,但雙方以逃避義務為目的的不予準許。法律尊重當事人之間的意思自治,并不禁止夫妻雙方對其所負的債務進行相關的約定,但這種約定僅在他們之間產生效力,對外(即債權人)不產生效力。
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關系親朋所負的債務。
4、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5、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
6、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的債務,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在債務關系成立時知道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即債權人明知夫妻約定實行分別財產制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應認定為其個人債務。
7、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除了上述的前六種情形,《財產分割意見》以概括式的條文作了兜底式的規定,即“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因為實踐中的情形多種多樣,法律不可能一一列舉。
對于“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結合實踐中經常出現的情況,認為應包括以下幾種情形:
1、一方為滿足私欲而揮霍所負的債務。
2、夫妻一方因侵權行為所負之債。夫妻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因實施侵權行為而發生的損害賠償是否為共同債務呢?筆者認為不能一概而論,應看其侵權行為有沒有 使家庭受益。如果其侵權行為使家庭受益,則應視為夫妻共同債務;若沒有使家庭受益,則應視為個人債務。所謂“受益”應是指物質利益而非精神利益。一般情況 下,一方侵害他人的財產權利可能使家庭受益,如侵占他人財物;而侵害他人的人身權益則多不能使家庭受益。但是,在具體判斷時還是應根據侵權行為發生的原因 和行為人所處的環境等綜合分析。
3、夫妻一方因違法犯罪活動所生之債。
被處以罰款,從事犯罪活動被處罰金或被受害人家屬追究刑事附帶民事責任等。
4、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從事非法經營活動造成虧損所引起的債務,如果配偶另一方并不明知,或雖事先知道但已表示反對的,此類債務應作為非法經營一方的個人債務來認定和處理。
夫妻共同債務與個人債務如何確定,怎么區分
(一)夫妻共同債務的概念:夫妻共同債務是指夫妻為共同生活、共同經營或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而形成并應由夫妻共同償還的債務。夫妻共同債務具有兩個特點:
1、必須是生產于雙方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即雙方結婚之日起至離婚之日止的期間。但婚前為結婚后共同生活購置的物品所負的債務,應當為夫妻共同債務。
2、必須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產、經營活動。包括為履行撫養、贍養父母的義務而產生的債務等。
符合上述條件的,無論是以夫妻一方或者雙方名義所負的債務,均是夫妻共同債務。反之,沒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產、經營活動的,都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二)哪些情況下的債務視為夫妻共有債務:
1、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財產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為購置這些財產所負的債務;
2、夫妻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3、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或者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經營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負的債務;
4、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治病以及為負有法定義務的人治病所負的債務;
5、因撫養子女所負的債務;
6、因贍養負有贍養義務的老人所負的債務;
7、為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所負的債務;
8、為支付正當必要的社會交往費用所負的債務;
9、夫妻協議約定為共同債務的債務;
10、其他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
(一)夫妻個人債務的概念
個人債務與共同債務相對,是指在婚前或婚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所負并由其個人負責歸還的債務。
(二)哪些情況下的債務視為個人債務:
1、非債務方的夫或妻在夫妻雙方可以在離婚協議,或者在夫妻財產協議中約定由各方承擔各自的債務。
2、根據《最高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的規定,以下情況下引起的債務由夫妻中的債務人獨自承擔:
(1)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
(2)未經夫妻協商一致,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贍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濟活動,而其收入也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4)一方都由其個人使用的不合理開支所負的債務,比如一方的吸毒、嫖娼、賭博、贈與、請客因此引起的債務。
以上是夫妻共同債務與個人債務如何確定,怎么區分的內容,希望對您有幫助。通過訴訟途徑離婚的還需要承擔舉證責任,具體你的情況是怎樣的,建議你先咨詢專業人士,在有針對性的收集證據。需要注意的是共同債務需要共同償還,且雙方承擔的是連帶責任。所以在離婚前對對方的財產情況要注意,小心對方將財產轉移,將債務都留給你。
夫妻債務如何確定
夫妻之間無論是維持婚姻關系期間還是在打離婚官司期間都會涉及到債權債務問題。如果兩人之間自愿約定雙方之間的債權債務也是可以的。那么夫妻如何約定債權債務呢?根據婚姻法規定,夫妻雙方可以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同樣,夫妻也可以約定雙方的共同債務由個人承擔,此是雙方當事人的自由意思表示,該約定也對雙方具有約束力。需要注意的是,經自行協商約定共同債務的承擔方式對債權人而言是一種內部約定,除非債權人同意,否則不能發生債權債務的轉移。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一條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是指夫妻為了維持正常的家庭共同生活包括家庭的衣、食、住、行和教育等方面所負的債務。
在日常生活中,主要包括:購置家庭生活用品所負債務;購買、裝修、共同居住的住房所負的債務;夫妻一方或雙方為治療疾病支付醫療費用所負的債務。
從事雙方同意的文化教育、文娛體育活動所負的債務;婚前一方貸款購置的住房等財物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物的,為購置財物所負的債務;以及其他發生在日常生活中的應由雙方共同負擔的債務。
夫妻共同債務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財產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為購置這些財產所負的債務;
(二)夫妻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三)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或者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經營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負的債務;
(四)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治病以及為負有法定義務的人治病所負的債務;
(五)因撫養子女所負的債務;
(六)因贍養負有贍養義務的老人所負的債務;
(七)為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所負的債務;
(八)為支付正當必要的社會交往費用所負的債務;
(九)夫妻協議約定為共同債務的債務;
(十)其他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在承擔責任的方式上,夫妻“共同償還”的責任是連帶的清償責任,不論雙方是否已經離婚,均得對共同債務以夫妻共同財產、自己所有的財產清償。債權人有權向夫妻一方或雙方要求清償債務的部份或全部,它不分夫妻應承擔的份額,也不分先后順序,夫妻任何一方應根據債權人的要求全部或部份承擔債務,一方財產不足以清償時,另一方負有清償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7條的規定,有如下情形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按個人債務處理,由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 (一)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二)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三)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四)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夫妻共同債務是為維持夫妻共同的家庭生活而產生,應由夫妻雙方共同承擔,用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償還;夫妻共同財產不足以償還的,應以夫妻個人財產償還。夫妻一方的個人債務用一方用個人財產償還。確定為個人債務的,債權人不得向另一方要求償還。
一方婚前所借款項,確系用于雙方婚后共同生活或共同經營,只要雙方承認或債權人能夠證明即應認定為共同債務。
以雙方共同名義出具借據,或以雙方共同名義進行求借,不管該借款怎么使用,均應認定為共同債務。借時確系以一方個人名義所借,但所借款項確系用于共同生活或共同經營,只要對方承認或債權人能夠證明即應認定為共同債務。借時系以雙方共同名義所借,且言稱用以共同生活或共同經營,但借后確系一方個人使用,在沒有向債權人聲明并經同意或未經債權人追認的情況下,屬擅自改變借款用途的情形,此擅自行為對債權人無效,該借款仍應認定為共同債務。一方借款,借時言明系自己個人使用,借后實際由對方個人使用,該借款仍應認定為借款一方的個人債務。對債權人來說,借款人的一方負有絕對償還的責任。當然,這在其夫妻雙方之間便形成了一種債的關系,此可在其雙方內部得以調節。
以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有往來賬目 夫妻共同承擔 !
怎樣判定夫妻個人債務
首先要證明沒有夫妻共同借款意思表示:(1)借條上只有夫妻一方的簽名;(2)夫妻兩人“在外借款由其本人負責,與另一方無關”類似的約定。其次證明所借款項并非用于家庭共同生活:(1)夫妻收入較高,無需為維持家庭日常生活借款,在婚姻存續期間也未進行大額的投資,借款數額較大且明顯屬于超出日常生活需要范圍的負債。(2)從借款人多次因賭博受到公安機關治安管理處罰的事實看,巨額借款是用于個人賭博、所欠債務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實際上,雖然法律當中,對于相應的夫妻債權債務確認了有明確的規定,但是在司法實踐當中仍然經常存在債務舉證取證困難的情況,所以如果遇到取證困難的情況,請及時咨詢律師幫忙進行處理。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夫妻個人債務范圍該如何確定呢?夫妻個人債務是相對于夫妻共同債務而言的,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哪些債務屬于夫妻個人債務,在司法實踐中一直是一個爭議較多的問題。離婚案件中,夫妻財產的分割,是當事人普遍極為關注的焦點之一,其中夫妻共同債務和夫妻個人債務的區分和認定,特別是夫妻個人債務的范圍的確定是訴訟的難點所在。結合辦案經驗和對有關夫妻財產分割理論的分析理解,在此談談夫妻個人債務的范圍問題。
一、夫妻一方或雙方的婚前債務
夫妻共同債務是基于夫妻關系的確立為前提的,如果沒有夫妻關系,便談不上什么夫妻共同債務。婚姻關系建立前,夫妻雙方是彼此獨立的沒有法律聯系的民事主體,任一方所舉之債當然是其個人債務。婚前個人債務,即使因行使撤銷行為或對無權代理行為的承認或因所附停止條件的成就等原因而使該債務在婚后才發生,也仍為婚前的個人債務。當然,根據我國新婚姻法夫妻財產約定制的規定,夫妻一方或雙方各自的婚前債務,婚后可以約定為夫妻共同債務,一旦有明確的約定,一方或雙方婚前的個人債務則轉化為夫妻共同債務。
二、婚內約定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正如婚前個人債務可以通過約定而使之成為夫妻共同債務一樣,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因共同生活所負的共同債務也可以約定為個人債務。但是,這種約定不得以逃避債務為目的,否則該約定是無效的。而且,夫妻將共同債務約定為個人債務的效力只對夫妻雙方內部而言,該約定不能對抗第三人,除非有證據證明第三人明知或同意該約定。如果有證據證明第三人明知或同意該約定,夫妻仍應就該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三、夫妻一方以個人財產從事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
無論是否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內,夫妻任一方對自己的個人財產有完全的獨立支配的權利。因夫妻一方以個人財產從事經營所負的債務理應為一方的個人債務,除非夫妻明確約定為共同債務。如果沒有明確約定,即使經營期間的所得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也不影響該債務為一方個人債務的性質,因為一方自愿將經營所得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是一方對自己財產的處分,法律沒有必要加以限制或附條件。
四、夫妻一方擅自利用夫妻共同財產從事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
婚姻存續期間,一方以夫妻共同財產從事經營活動,對方不知道事后也未追認,該經營活動所負債務為一方個人債務。因為,從事經營活動所需資金數額較大,從事經營活動應由夫妻雙方共同決意,一方不得擅自決定,該行為已經超出了夫妻家事代理權的范圍。實踐中常出現這樣的情況,即一方擅自以夫妻財產從事經營活動,對方不知情或不同意,但事后對經營所得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不表示反對,若負債,該債務是否為夫妻共同債務? 筆者認為,此種情況下應為夫妻共同債務,因為“對經營所得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不表示反對”的一方實際上已經對另一方從事的經營活動的追認。
五、夫妻一方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人所負擔的債務
在夫妻家事代理權范圍外,對外負債應由夫妻雙方合意而產生,夫妻一方擅自舉債的行為與夫妻的對方沒有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系,不符合連帶債務的特征。如果夫妻一方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人而產生債務,則該債務為夫妻一方的個人債務。當然,根據夫妻財產約定自由的原則,事后可以通過約定的方式使一方的個人債務轉化為夫妻共同債務,實踐中一般是通過夫妻的相對方的追認來完成債務性質的轉化的。
六、夫妻一方因侵權行為或犯罪行為所產生的債務
侵權行為或犯罪行為對受害人的人身或財產造成損害,必然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民事侵權行為的法律后果是民事責任,在民事責任中重要的一項承擔方式上賠償損失;犯罪行為的法律后果是受到刑事處罰,而刑罰中就包括了罰金的處罰方式,同時也賦予受害人有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賠償的權利。夫妻一方因民事侵權或刑事犯罪而產生的債務或罰金,是夫妻一方的過錯或犯罪行為所導致,與夫妻的另一方沒有法律聯系。因此,該債務或罰金以及因民事侵權行為或犯罪行為而生發的訴訟費用、律師費用等相關費用只能是一方的個人債務。當然,實踐中可能存在該債務或罰金是在夫妻一方履行職務行為或從事家事代理行為或為夫妻共同生活所需時所產生的情況,在這種情況下,受害人可以以連帶責任的方式要求夫妻共同承擔,但對夫妻內部而言,仍應為夫妻一方的個人債務。
七、管理或成就夫妻一方個人財產時所負的債務
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不論是自己管理還是委托他人管理,又此產生的債務顯然屬于一方的個人債務。因為該債務是基于一方的個人財產而產生,該財產的利益為一方所獨自享有,根據權利義務對等原則,夫妻另一方不享有財產權利,當然不用承擔因管理財產而生發的債務。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遺囑或贈與合同明確確定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是夫或妻的個人財產,夫或妻在成就該遺囑財產或贈與財產時所發生的債務當然為一方的個人債務。如一方在接受遺產時所支出的稅費或過戶費用等等。
八、夫妻一方以個人財產或擅自以夫妻共同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所發生的債務
夫妻任一方對個人財產擁有所有權,任一方以個人財產對外提供擔保不為法律禁止,但由于擔保行為而發生的債務另一方則無須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當然夫妻約定或相對方事后追認的情形除外。對于夫妻共同財產,一方在為對外擔保行為時應征得夫妻另一方的同意,除非事后夫妻有明確約定或夫妻另一方作事后追認,否則一方要單獨承擔責任。
九、夫妻一方因惡習或從事違法行為而負的債務
此種情形多表現為夫妻一方因賭博、嫖猖、吸毒等惡習或違法行為而對外所負的債務。當然,如果夫妻一方的債務并非為上述惡習或違法行為直接發生,而是向第三人借款從事上述惡習或違法行為,而該第三人也不知夫妻一方借款的用途是用自上述惡習或違法行為時,作為善意的第三人的權利理應受到法律保護,可以以夫妻共同債務的形式向夫妻雙方主張債權。但無論如何,在夫妻內部該債務仍始終為夫妻一方的個人債務。
十、夫妻一方在分居期間所負的債務
分居現象在我國的婚姻生活中是一個較常存在的問題,分居可因一方的單方意思所發生,也可因雙方的合意而形成。分居是夫妻生活狀態或生活方式的變化,而不是夫妻婚姻關系的性質發生變化。即使分居滿兩年,也只是作為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理由來得到法院的認可,我國并沒有建立嚴格意義上的夫妻分居制度。分居期間的財產是否為夫妻的個人財產,分居期間所負的債務是否為個人債務,在我國并沒有得到法律的明確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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