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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和股權眾籌有什么區別

首頁 > 債權債務2020-10-31 04:33:57

因股權眾籌而成立的有限合伙企業是否要滿足合格投資者規定

  在眾籌大
熱之際,《指導意見》的出臺卻給股權眾籌畫了個圈,證監會8月7日的專項檢查通知更是給這把火澆了一盆冷水。股權眾籌被定性為“服務小微企業”,并具備
“公開、小額、大眾”的特點。證監會發言人在之后表示大多數的股權眾籌平臺被定性為以股權眾籌之名,行私募股權融資。證監會的態度在一定程度上說明了股權
眾籌是現行資本市場的補充,而不是金融秩序的“革命者”。

  股權投資中,私募股權面向的是高凈值人群,股權眾籌則向普羅大眾開放,兩者形成了鮮明的對比。或許,對于很多從業者而言,股權眾籌已經不再是那碗飯。但對于金融從業者,乃至互聯網金融從業者而言,并不是機會不再。需要看到的是高低兩個極端之間存在更大量的群體,其中必定有大量創新的機會。無論是針對中間人群的金融創新,還是多層次資本市場的建設,建立覆蓋面更廣的合格投資人制度是不可或缺的環節之一。

  在我國私募投資中“合格投資者”是一個法定的概念,2014年8月21日證監會發布的《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二條和第十三條明確了合格投資者的概念:

  “第十二條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資者是指具備相應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投資于單只私募基金的金額不低于100萬元且符合下列相關標準的單位和個人:

 ?。ㄒ唬﹥糍Y產不低于1000萬元的單位;

 ?。ǘ┙鹑谫Y產不低于300萬元或者最近三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萬元的個人。前款所稱金融資產包括銀行存款、股票、債券、基金份額、資產管理計劃、銀行理財產品、信托計劃、保險產品、期貨權益等。

  第十三條下列投資者視為合格投資者

 ?。ㄒ唬┥鐣U匣稹⑵髽I年金等養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會公益基金;

 ?。ǘ┮婪ㄔO立并在基金業協會備案的投資計劃;
  (三)投資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

 ?。ㄋ模┲袊C監會規定的其他投資者。

  以合伙企業、契約等非法人形式,通過匯集多數投資者的資金直接或者間接投資于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基金銷售機構應當穿透核查最終投資者是否
為合格投資者,并合并計算投資者人數。但是,符合本條第(一)、(二)、(四)項規定的投資者投資私募基金的,不再穿透核查最終投資者是否為合格投資者和
合并計算投資者人數?!?br />  合格投資者分為兩種:一是機構投資者,二是個人投資者,本文也將重點關注合格個人投資者。現行法律對于合格投資者的要求很高。個人和機構都需要具備第十二
條的條件,單筆投資不低于100萬元+(凈資產1000萬元/金融資產不低于300萬元或者最近三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萬)。在中國,無論符合其中任
何一種條件,都是當之無愧的百分之五人群,也常常被稱之為高凈值人群。只允許高凈值人群進行獨立私募投資有效排除不具備風險投資承受能力的個人進行私募投
資。然而,高標準有兩個問題。
  第一,高標準可能無法完全排除“不合格投資者”。這里所說的“不合格投資者”是指在法律上合格,但實際上不是理想的合格投資人。合格投資人應當具備兩種能
力: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缺一不可。高凈值個人,相對于普通大眾,無疑是具備更高的風險承擔能力。但是缺乏風險識別能力的高凈值個人,可能不是一
個“合格投資人”,而是賭徒。舉個極端的例子就是凈資產千萬以上,但是在投資風險項目中經常性地ALL-IN,SHOWHAND的投資者不見得是理想的
“合格投資人”。

  第二,高標準限制了小額資本的進入,同時打擊了其他人群對私募股權投資的熱情。我國的合格投資人制度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民間資本流入股權投資領域,對這種情
況最好的證據就是資本市場溢價。股權眾籌的大熱,也是民間小額資本對于一級市場投資需求的體現。十部委《指導意見》出臺之前,股權眾籌成為了傳統私募融資
的新名號,被各種當作是公開的私募融資手段?!吨笇б庖姟烦雠_之后,“小額”的限制,為前面的火澆了一盆冷水。同樣受到牽連的是其他層級投資人的熱情。股
權投資是各層次人員的需求,不應是高凈值人群的專屬,也不是股權眾籌可以滿足的。

  縱觀世界,不少發達國家出于鼓勵股權眾籌修改了國家金融監管法律。但都是保留本國原有金融監管體系的基礎上對眾籌進行豁免。一些發達國家如德國、美國和法
國,為了防止投資人做出不符合自己風險承擔能力的投資,將個人股權眾籌的份額限定在一定區間范圍之內。從合格投資者制度出發,更具借鑒意義的是英國的合格
投資人制度建設意見。在意見中,高凈值不再是衡量合格投資者的唯一標準。他們還加入了:一,承諾不在VC項目中投入超過10%可投資財產的一般投資人;
二、受到專業咨詢建議的一般投資人。
  據此,我們可以推導出:合格投資者是相對的。“合格投資人”是相對的,相對于投資工具和
投資規模而言。同樣是股權投資,VC投資和PE的區別就很大。VC的特點就是增長率也因為項目尚未成形所以風險巨大。結果就是對投資人的風險承擔要求更
高。合格投資人同樣是相對于投資規模而言的,1000萬凈資產的投資人,可以承受一個100萬規模的VC投資項目。就固定比例而言,100個10萬凈資產
的人是否能夠承受一個100萬規模的VC項目所帶來的風險?這就是英國打算在立法中增加為股權眾籌融資模式增加股東人數的立法考慮。
  更重要的是:投資人是可被教育的。
相對于風險承擔能力這個很大程度上可以量化的指標,合格投資人制度建立的難點更多是在于風險識別能力。大多數的投資者是非專業的投資人,他們的風險識別能
力是很有限的。各個投資人的情況各異,因此證監會也無法依據個人情況和項目的情況進行匹配。這就給金融中介留下了巨大的活動空間。引導投資者投資他們適合
的項目將是金融中介在股權眾籌乃至各級資本市場的合格投資者制度中的最根本的價值體現。

  總結:在問題中看到機會,創新就是要解決問題。無論是以互聯網金
融為代表的新興金融從業者,還是傳統金融機構從業者都應當意識到,合格投資人制度過度僵化的缺陷。而這一問題就是機制的創新土壤。股權眾籌大熱的實際上更
多是從業人員利用“股權眾籌”這個新瓶包裝傳統的金融工具進行公開銷售。《指導意見》對股權眾籌的明確,防止了這種問題的進一步擴散,也讓更多的創新者再
次自我審視,在多層次資本市場中找到合適的自我定位。

私募股權眾籌個人投資不能低于100萬元嗎

私募股權眾籌融資的投資者是指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單位或個人:
(一)《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的合格投資者;
(二)投資單個融資項目的最低金額不低于100萬元人民幣的單位或個人;
(三)社會保障基金、企業年金等養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會公益基金,以及依法設立并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備案的投資計劃;
(四)凈資產不低于1000萬元人民幣的單位;
(五)金融資產不低于300萬元人民幣或最近三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萬元人民幣的個人。上述個人除能提供相關財產、收入證明外,還應當能辨識、判斷和承擔相應投資風險;
本項所稱金融資產包括銀行存款、股票、債券、基金份額、資產管理計劃、銀行理財產品、信托計劃、保險產品、期貨權益等。
(六)證券業協會規定的其他投資者。

股權眾籌與私募股權眾籌有什么區別

股權眾籌是指,公司出讓一定比例的股份,面向普通投資者,投資者通過出資入股公司,獲得未來收益。這種基于互聯網渠道而進行融資的模式被稱作股權眾籌。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以下簡稱私募基金)是指以非公開方式向少數投資者募集資金,并進行權益性投資獲得收益的一種資本運作的過程.
區別:
相較于私募基金,股權眾籌的開放性更強,體現出更明顯的“公募”特征。就其性質而言,“眾籌”本身就具有公開的屬性,眾籌引申自“眾包”,是指從大量人群中征集人力、物力、資金等?!氨娀I就是指一群人為某個項目、某個人或者某個公司募資,以資助其正當的生產經營、創作、創新甚至生活活動。眾籌征集的是資金,實質是面向資金的‘眾包’?!币虼?,法律應當重新對股權眾籌的性質予以界定。
股權眾籌主要模式有兩種,而私募基金基本的組織形式主要有三種,股權眾籌與私募基金基于合伙制有巨大的相似性。
無論是股權眾籌還是私募基金均要求投資者具備相應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但對股權眾籌的投資者(特別是有投資專業化技能的投資者)要求略低于私募基金。此外,私募基金對投資人并無明顯專業化偏好,而從各股權眾籌平臺對投資人要求來看,各股權眾籌平臺對投資人普遍有專業化偏好。
股權眾籌與私募基金都有獲取收益的目的。但相較于私募基金為獲取收益的單一目的來看,股權眾籌的投資目的更加多樣。部分股權眾籌投資本身就兼有資助和投資雙重性質,另外,會籍式股權眾籌的投資目的并不在于投資項目本身而在于獲取更大的社會資源。因此,相較于私募基金,股權眾籌的投資目的更加豐富。
選擇股權眾籌的企業往往處于種子期或初創期,體量較小,融資額度普遍偏低主要針對“草根”投資者。甚至有些國家對股權眾籌的融資上限會有規定。私募基金的融資方往往已經形成一定規模,體量較大,廣義的私募股權投資貫穿Pre-IPO期及之前各個時期。
最后率聚人小編提醒廣大投資者,不管是股權眾籌還是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都要基于自己對被投資企業了解的情況下進行投資,不要盲目投資。
這二者均為股權投資,在某種程度上具有相似性,但各自特點也十分明顯,下面便選擇幾點辨析之。
一、募集方式。相較于私募基金,股權眾籌的開放性更強,體現出更明顯的“公募”特征。就其性質而言,“眾籌”本身就具有公開的屬性,眾籌引申自“眾包”,是指從大量人群中征集人力、物力、資金等。“眾籌就是指一群人為某個項目、某個人或者某個公司募資,以資助其正當的生產經營、創作、創新甚至生活活動。眾籌征集的是資金,實質是面向資金的‘眾包’。”因此,法律應當重新對股權眾籌的性質予以界定。2012年4月,美國總統奧巴馬簽署Jumpstart Our Business Startups Act(創業企業融資法案,即"JOBS法案")。一定條件下,JOBS法案解除了創業企業不得以"一般勸誘或廣告"方式非公開發行股票的限制,規定證券發行機構(包括所有由證券發行機構直接控制或共同控制的實體)可以通過公眾集資進行證券發行或銷售。將股權眾籌的法律性質重新明晰,股權眾籌不再強制性規定為私募性質。而我國關于股權眾籌的性質還未重新明晰,無論是股權眾籌還是私募基金在募集方式上都屬于面向特定對象非公開發行,即兩者都屬于“私募”性質。
二、組織模式。股權眾籌主要模式有兩種:一是公司制,投資者作為新股東加入融資公司;二是合伙制,投資者全部加入一個合伙企業(通常為有限合伙企業),由該合伙企業與融資方合作。由于投資人能力參差不齊,投資人個人對企業發展懷有期待也不盡相同,公司制的股權眾籌會潛在極大的不確定性,易引發經營風險。此外,合伙制相較于公司制在稅收上及組織程序上更有優勢。所以從現有的股權眾籌平臺來看,股權眾籌以合伙制為主流模式。
私募基金基本的組織形式主要有三種:一是公司制,二是合伙制,三是契約制(以信托制為主)。除此之外,現在基于三種基本的組織形式,出現了混合制的私募基金組織形式,以“信托+有限合伙”最具有代表性。與股權眾籌相比,私募基金的組織形式更為豐富。
股權眾籌與私募基金基于合伙制有巨大的相似性:兩者普遍采用有限合伙的形式;兩者普遍約定投資人為有限合伙人(LP),由特定投資人或專業人士擔任普通合伙人(GP),并且約定激勵方案等。但相較私募基金來說,股權眾籌對合伙制的組織形式有兩點豐富:
(一)私募基金的合伙制是針對投資方來說的,投資方通過合伙協議成立一個合伙企業,由該合伙企業加入融資企業成為新股東,投資方通過合伙企業來獲得自己的投資收益。股權眾籌中,以人人投平臺為代表的股權眾籌采用的方式為投資方與融資方共同設立有限合伙企業,融資方擔任普通合伙人,投資方為有限合伙人,投資方直接從合伙企業獲得投資收益。
(二)私募基金的合伙制為兩個主體,即投資方和融資方。股權眾籌中,除了個人直接投資,出現了“領投+跟投”的制度,俗稱“領投人”制度。較早實施該制度的是國外著名眾籌平臺AngelList,稱為Syndicates(音譯為“辛迪加”)。我國的“天使匯”及京東股權眾籌平臺均引用了“領投人”制度,在該制度中,股權眾籌平臺對領投人提出了更嚴格和更專業的要求。在“領投人”制度中,領投人雖然也是投資人,但相較于普通投資人其更有獨立性,類似于私募基金中VC的角色。
三、投資人。無論是股權眾籌還是私募基金均要求投資者具備相應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但對股權眾籌的投資者(特別是有投資專業化技能的投資者)要求略低于私募基金。此外,私募基金對投資人并無明顯專業化偏好,而從各股權眾籌平臺對投資人要求來看,各股權眾籌平臺對投資人普遍有專業化偏好。
2014年8月證監會頒布《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其中對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資者”做如下規定規定:“符合下列相關標準的單位和個人:(一)凈資產不低于1000萬元的單位;(二)金融資產不低于300萬元或者最近三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萬元的個人?!辈⒁笸顿Y人“投資于單只私募基金的金額不低于100萬元”。
目前并無生效的法律法規對股權眾籌的“合格投資者”做限制性規定。雖然2014年12月中國證券業協會對外公布《私募股權眾籌融資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但爭議較大。目前,從實踐中看,各個股權眾籌平臺出于保護投資者目的,均要求投資者實名認證并對投資者設立一定門檻。如京東股權眾籌平臺要求自然人投資者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一)金融資產超過100萬元;(二)年收入超過30萬元;(三)專業風險投資人。同時要求投資人上傳名片。天使匯對投資人要求較為嚴格,要求自然人投資者符合以下條件之一:(一) 知名天使投資人、名企高管、合伙人或有過TMT天使投資案例10萬起的自然人;(二) 最近兩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于100萬元人民幣或家庭(個人及其配偶)年均收入不低于200萬元人民幣;(三)個人名下貨幣及其前一交易日日終證券類資產市值不低于100萬元人民幣;(四)個人名下固定資產(除主要居所)市值1000萬元人民幣以上。
四、投資目的。股權眾籌與私募基金都有獲取收益的目的。但相較于私募基金為獲取收益的單一目的來看,股權眾籌的投資目的更加多樣。部分股權眾籌投資本身就兼有資助和投資雙重性質,另外,會籍式股權眾籌的投資目的并不在于投資項目本身而在于獲取更大的社會資源。因此,相較于私募基金,股權眾籌的投資目的更加豐富。
五、投資階段。選擇股權眾籌的企業往往處于種子期或初創期,體量較小,融資額度普遍偏低主要針對“草根”投資者。甚至有些國家對股權眾籌的融資上限會有規定。私募基金的融資方往往已經形成一定規模,體量較大,廣義的私募股權投資貫穿Pre-IPO期及之前各個時期。
六、投資風險。由于眾籌平臺小微密集,投資者專業水平及投資經驗均不足,融資方信息透明度低等原因,股權眾籌不確定性與風險都較大。同時,部分股權眾籌兼具資助性質,使得風險更加復雜化。私募基金運作方式較為成熟,為單純的投資性質,同時,私募基金往往投資額度較大,專業化較高,投資方可以對融資方進行完善的盡職調查,相較股權眾籌來說,私募基金投資過程透明度高,風險較低。
這二者均為股權投資,在某種程度上具有相似性,但各自特點也十分明顯,下面便選擇幾點辨析之。

一、募集方式。相較于私募基金,股權眾籌的開放性更強,體現出更明顯的“公募”特征。就其性質而言,“眾籌”本身就具有公開的屬性,眾籌引申自“眾包”,是指從大量人群中征集人力、物力、資金等。“眾籌就是指一群人為某個項目、某個人或者某個公司募資,以資助其正當的生產經營、創作、創新甚至生活活動。眾籌征集的是資金,實質是面向資金的‘眾包’。”因此,法律應當重新對股權眾籌的性質予以界定。2012年4月,美國總統奧巴馬簽署Jumpstart Our Business Startups Act(創業企業融資法案,即"JOBS法案")。一定條件下,JOBS法案解除了創業企業不得以"一般勸誘或廣告"方式非公開發行股票的限制,規定證券發行機構(包括所有由證券發行機構直接控制或共同控制的實體)可以通過公眾集資進行證券發行或銷售。將股權眾籌的法律性質重新明晰,股權眾籌不再強制性規定為私募性質。而我國關于股權眾籌的性質還未重新明晰,無論是股權眾籌還是私募基金在募集方式上都屬于面向特定對象非公開發行,即兩者都屬于“私募”性質。

二、組織模式。股權眾籌主要模式有兩種:一是公司制,投資者作為新股東加入融資公司;二是合伙制,投資者全部加入一個合伙企業(通常為有限合伙企業),由該合伙企業與融資方合作。由于投資人能力參差不齊,投資人個人對企業發展懷有期待也不盡相同,公司制的股權眾籌會潛在極大的不確定性,易引發經營風險。此外,合伙制相較于公司制在稅收上及組織程序上更有優勢。所以從現有的股權眾籌平臺來看,股權眾籌以合伙制為主流模式。
私募基金基本的組織形式主要有三種:一是公司制,二是合伙制,三是契約制(以信托制為主)。除此之外,現在基于三種基本的組織形式,出現了混合制的私募基金組織形式,以“信托+有限合伙”最具有代表性。與股權眾籌相比,私募基金的組織形式更為豐富。
股權眾籌與私募基金基于合伙制有巨大的相似性:兩者普遍采用有限合伙的形式;兩者普遍約定投資人為有限合伙人(LP),由特定投資人或專業人士擔任普通合伙人(GP),并且約定激勵方案等。但相較私募基金來說,股權眾籌對合伙制的組織形式有兩點豐富:
(一)私募基金的合伙制是針對投資方來說的,投資方通過合伙協議成立一個合伙企業,由該合伙企業加入融資企業成為新股東,投資方通過合伙企業來獲得自己的投資收益。股權眾籌中,以人人投平臺為代表的股權眾籌采用的方式為投資方與融資方共同設立有限合伙企業,融資方擔任普通合伙人,投資方為有限合伙人,投資方直接從合伙企業獲得投資收益。
(二)私募基金的合伙制為兩個主體,即投資方和融資方。股權眾籌中,除了個人直接投資,出現了“領投+跟投”的制度,俗稱“領投人”制度。較早實施該制度的是國外著名眾籌平臺AngelList,稱為Syndicates(音譯為“辛迪加”)。我國的“天使匯”及京東股權眾籌平臺均引用了“領投人”制度,在該制度中,股權眾籌平臺對領投人提出了更嚴格和更專業的要求。在“領投人”制度中,領投人雖然也是投資人,但相較于普通投資人其更有獨立性,類似于私募基金中VC的角色。

三、投資人。無論是股權眾籌還是私募基金均要求投資者具備相應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但對股權眾籌的投資者(特別是有投資專業化技能的投資者)要求略低于私募基金。此外,私募基金對投資人并無明顯專業化偏好,而從各股權眾籌平臺對投資人要求來看,各股權眾籌平臺對投資人普遍有專業化偏好。
2014年8月證監會頒布《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其中對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資者”做如下規定規定:“符合下列相關標準的單位和個人:(一)凈資產不低于1000萬元的單位;(二)金融資產不低于300萬元或者最近三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萬元的個人?!辈⒁笸顿Y人“投資于單只私募基金的金額不低于100萬元”。
目前并無生效的法律法規對股權眾籌的“合格投資者”做限制性規定。雖然2014年12月中國證券業協會對外公布《私募股權眾籌融資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但爭議較大。目前,從實踐中看,各個股權眾籌平臺出于保護投資者目的,均要求投資者實名認證并對投資者設立一定門檻。如京東股權眾籌平臺要求自然人投資者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一)金融資產超過100萬元;(二)年收入超過30萬元;(三)專業風險投資人。同時要求投資人上傳名片。天使匯對投資人要求較為嚴格,要求自然人投資者符合以下條件之一:(一) 知名天使投資人、名企高管、合伙人或有過TMT天使投資案例10萬起的自然人;(二) 最近兩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于100萬元人民幣或家庭(個人及其配偶)年均收入不低于200萬元人民幣;(三)個人名下貨幣及其前一交易日日終證券類資產市值不低于100萬元人民幣;(四)個人名下固定資產(除主要居所)市值1000萬元人民幣以上。

四、投資目的。股權眾籌與私募基金都有獲取收益的目的。但相較于私募基金為獲取收益的單一目的來看,股權眾籌的投資目的更加多樣。部分股權眾籌投資本身就兼有資助和投資雙重性質,另外,會籍式股權眾籌的投資目的并不在于投資項目本身而在于獲取更大的社會資源。因此,相較于私募基金,股權眾籌的投資目的更加豐富。

五、投資階段。選擇股權眾籌的企業往往處于種子期或初創期,體量較小,融資額度普遍偏低主要針對“草根”投資者。甚至有些國家對股權眾籌的融資上限會有規定。私募基金的融資方往往已經形成一定規模,體量較大,廣義的私募股權投資貫穿Pre-IPO期及之前各個時期。

六、投資風險。由于眾籌平臺小微密集,投資者專業水平及投資經驗均不足,融資方信息透明度低等原因,股權眾籌不確定性與風險都較大。同時,部分股權眾籌兼具資助性質,使得風險更加復雜化。私募基金運作方式較為成熟,為單純的投資性質,同時,私募基金往往投資額度較大,專業化較高,投資方可以對融資方進行完善的盡職調查,相較股權眾籌來說,私募基金投資過程透明度高,風險較低。
股權眾籌是指是指籌資者面向不特定的投資者出讓融資項目一定比例的股份(或份額),投資者通過受讓股權(或份額)獲得股份,享有相應權益,以此達到投資目的,這種基于互聯網渠道而進行融資的模式被稱作股權眾籌。簡單地講就是企業通過眾籌平臺或其他平臺出讓股份(或份額)從而獲得資金的行為。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以下簡稱私募基金)是指以非公開方式向少數投資者募集資金,并進行權益性投資獲得收益的一種資本運作的過程,簡稱PE(Private Equity Fund)。

公募股權眾籌和私募股權眾籌的區別

一,私募股權眾籌與公募股權眾籌的區別:
主要是以發行形式的不同即以是否采取公開發行方式為劃分標準 :

1、面向合格投資者的私募(非公開發行方式)股權眾籌 ;
2、面向普通大眾投資者的公募(公開發行方式)股權眾籌。
日前發布《私募股權眾籌融資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針對的是私募股權眾籌行業;
公開發行方式開展股權眾籌融資的相關政策正在研究當中。
這二者均為股權投資,在某種程度上具有相似性,但各自特點也十分明顯,下面便選擇幾點辨析之。
一、募集方式。相較于私募基金,股權眾籌的開放性更強,體現出更明顯的“公募”特征。就其性質而言,“眾籌”本身就具有公開的屬性,眾籌引申自“眾包”,是指從大量人群中征集人力、物力、資金等。“眾籌就是指一群人為某個項目、某個人或者某個公司募資,以資助其正當的生產經營、創作、創新甚至生活活動。眾籌征集的是資金,實質是面向資金的‘眾包’?!币虼耍蓱斨匦聦蓹啾娀I的性質予以界定。2012年4月,美國總統奧巴馬簽署Jumpstart Our Business Startups Act(創業企業融資法案,即"JOBS法案")。一定條件下,JOBS法案解除了創業企業不得以"一般勸誘或廣告"方式非公開發行股票的限制,規定證券發行機構(包括所有由證券發行機構直接控制或共同控制的實體)可以通過公眾集資進行證券發行或銷售。將股權眾籌的法律性質重新明晰,股權眾籌不再強制性規定為私募性質。而我國關于股權眾籌的性質還未重新明晰,無論是股權眾籌還是私募基金在募集方式上都屬于面向特定對象非公開發行,即兩者都屬于“私募”性質。
二、組織模式。股權眾籌主要模式有兩種:一是公司制,投資者作為新股東加入融資公司;二是合伙制,投資者全部加入一個合伙企業(通常為有限合伙企業),由該合伙企業與融資方合作。由于投資人能力參差不齊,投資人個人對企業發展懷有期待也不盡相同,公司制的股權眾籌會潛在極大的不確定性,易引發經營風險。此外,合伙制相較于公司制在稅收上及組織程序上更有優勢。所以從現有的股權眾籌平臺來看,股權眾籌以合伙制為主流模式。
私募基金基本的組織形式主要有三種:一是公司制,二是合伙制,三是契約制(以信托制為主)。除此之外,現在基于三種基本的組織形式,出現了混合制的私募基金組織形式,以“信托+有限合伙”最具有代表性。與股權眾籌相比,私募基金的組織形式更為豐富。
股權眾籌與私募基金基于合伙制有巨大的相似性:兩者普遍采用有限合伙的形式;兩者普遍約定投資人為有限合伙人(LP),由特定投資人或專業人士擔任普通合伙人(GP),并且約定激勵方案等。但相較私募基金來說,股權眾籌對合伙制的組織形式有兩點豐富:
(一)私募基金的合伙制是針對投資方來說的,投資方通過合伙協議成立一個合伙企業,由該合伙企業加入融資企業成為新股東,投資方通過合伙企業來獲得自己的投資收益。股權眾籌中,以人人投平臺為代表的股權眾籌采用的方式為投資方與融資方共同設立有限合伙企業,融資方擔任普通合伙人,投資方為有限合伙人,投資方直接從合伙企業獲得投資收益。
(二)私募基金的合伙制為兩個主體,即投資方和融資方。股權眾籌中,除了個人直接投資,出現了“領投+跟投”的制度,俗稱“領投人”制度。較早實施該制度的是國外著名眾籌平臺AngelList,稱為Syndicates(音譯為“辛迪加”)。我國的“天使匯”及京東股權眾籌平臺均引用了“領投人”制度,在該制度中,股權眾籌平臺對領投人提出了更嚴格和更專業的要求。在“領投人”制度中,領投人雖然也是投資人,但相較于普通投資人其更有獨立性,類似于私募基金中VC的角色。
三、投資人。無論是股權眾籌還是私募基金均要求投資者具備相應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但對股權眾籌的投資者(特別是有投資專業化技能的投資者)要求略低于私募基金。此外,私募基金對投資人并無明顯專業化偏好,而從各股權眾籌平臺對投資人要求來看,各股權眾籌平臺對投資人普遍有專業化偏好。
2014年8月證監會頒布《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其中對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資者”做如下規定規定:“符合下列相關標準的單位和個人:(一)凈資產不低于1000萬元的單位;(二)金融資產不低于300萬元或者最近三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萬元的個人?!辈⒁笸顿Y人“投資于單只私募基金的金額不低于100萬元”。
目前并無生效的法律法規對股權眾籌的“合格投資者”做限制性規定。雖然2014年12月中國證券業協會對外公布《私募股權眾籌融資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但爭議較大。目前,從實踐中看,各個股權眾籌平臺出于保護投資者目的,均要求投資者實名認證并對投資者設立一定門檻。如京東股權眾籌平臺要求自然人投資者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一)金融資產超過100萬元;(二)年收入超過30萬元;(三)專業風險投資人。同時要求投資人上傳名片。天使匯對投資人要求較為嚴格,要求自然人投資者符合以下條件之一:(一) 知名天使投資人、名企高管、合伙人或有過TMT天使投資案例10萬起的自然人;(二) 最近兩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于100萬元人民幣或家庭(個人及其配偶)年均收入不低于200萬元人民幣;(三)個人名下貨幣及其前一交易日日終證券類資產市值不低于100萬元人民幣;(四)個人名下固定資產(除主要居所)市值1000萬元人民幣以上。
四、投資目的。股權眾籌與私募基金都有獲取收益的目的。但相較于私募基金為獲取收益的單一目的來看,股權眾籌的投資目的更加多樣。部分股權眾籌投資本身就兼有資助和投資雙重性質,另外,會籍式股權眾籌的投資目的并不在于投資項目本身而在于獲取更大的社會資源。因此,相較于私募基金,股權眾籌的投資目的更加豐富。
五、投資階段。選擇股權眾籌的企業往往處于種子期或初創期,體量較小,融資額度普遍偏低主要針對“草根”投資者。甚至有些國家對股權眾籌的融資上限會有規定。私募基金的融資方往往已經形成一定規模,體量較大,廣義的私募股權投資貫穿Pre-IPO期及之前各個時期。
六、投資風險。由于眾籌平臺小微密集,投資者專業水平及投資經驗均不足,融資方信息透明度低等原因,股權眾籌不確定性與風險都較大。同時,部分股權眾籌兼具資助性質,使得風險更加復雜化。私募基金運作方式較為成熟,為單純的投資性質,同時,私募基金往往投資額度較大,專業化較高,投資方可以對融資方進行完善的盡職調查,相較股權眾籌來說,私募基金投資過程透明度高,風險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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