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關于合同效力的規定主要包括以下幾點:
依法成立的合同生效時間: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之時即生效,除非法律另有規定或合同雙方另有約定。
需辦理批準手續的合同:
若合同需辦理批準等手續但未完成該程序,這不影響合同中履行報批義務和相關條款的效力。違約方需承擔相應責任。
合同變更、轉讓、解除等情況若需辦理批準手續的,同樣適用上述規則。
無權代理與合同效力:
無權代理人在代表被代理人訂立合同時,若被代理人已履行合同義務或接受相對人履行,則視為對合同的追認,合同有效。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越權簽訂的合同:
法人或非法人組織的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超越權限簽訂的合同,除非相對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越權,否則該代表行為有效,合同對法人或非法人組織有效。
免責條款的無效情況:
造成對方人身損害的免責條款無效。
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免責條款無效。
合同不生效、無效、被撤銷或終止后的爭議解決條款:
合同不生效、無效、被撤銷或終止時,不影響合同中解決爭議條款的效力。
合同生效的時間一般規定如下:
合同成立時生效:合同一般自合同成立時即產生法律效力。這是合同生效的基本原則。
附期限或條件的合同:
附生效期限的合同:當事人可以對合同的效力約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所約定的期限到來時生效。
附生效條件的合同:當事人也可以對合同的效力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所約定的條件成就時生效。
法律依據: 根據《民法典》第一百六十條,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期限,但是根據其性質不得附期限的除外。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期限屆至時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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