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有回執單算立案了嗎
立案有回執單并不直接等同于已經正式立案。
一、立案回執單的基本含義
立案回執單,通常是在當事人向司法機關提交立案申請材料后,由司法機關出具的一種證明文件。它主要證明司法機關已經接收了當事人提交的立案申請材料,并開始進行相關的審查和處理工作。因此,立案回執單可以被視為一種接收證明,表明當事人的申請已經被司法機關知悉并開始處理。
二、立案回執單與正式立案的區別
然而,立案回執單并不等同于正式立案。正式立案是指司法機關經過審查,認為當事人的申請符合立案條件,并決定啟動案件處理程序的行為。在正式立案之前,司法機關還需要對當事人的申請材料進行詳細的審查,包括核實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以及是否符合相關法律規定等。只有在這些審查工作完成后,并確認符合立案條件,司法機關才會做出正式立案的決定。
三、立案回執單的作用與意義
雖然立案回執單并不等同于正式立案,但它仍然具有重要的法律意義。首先,立案回執單可以作為當事人向司法機關提交申請材料的證明,有助于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其次,立案回執單還可以作為司法機關對案件處理進度的一種監督手段,促使司法機關及時、公正地處理案件。
綜上所述:
立案有回執單并不直接等同于已經正式立案。立案回執單只是表明司法機關已經接收了當事人的申請材料并開始進行審查和處理工作,而正式立案則需要經過更為嚴格的審查和判斷。因此,當事人在收到立案回執單后,仍需耐心等待司法機關的進一步通知,并積極配合司法機關完成后續工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
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二條規定: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于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范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并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復議。
報警沒有給立案回執單怎么辦
報警了沒有給立案回執可以向上一級公安機關投訴,也可以向行政監察機關檢舉、控告。具體處理措施如下:
1、報警了沒有給立案回執,如果符合立案條件,應當到報案的派出所索要立案回執。即使不符合立案條件,報警后也應當有回執。
2、申請復議。復議申請應當向作出不予立案決定的公安機關提出。復議申請書要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書后七日內提出。申請書中要講明應當立案的理由。公安機關要在收到復議申請書后七日內作出決定,并書面通知控告人;
3、申請復核。控告人對復議決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后七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復核。上一級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復核申請后七日內作出決定。對上一級公安機關撤銷不予立案決定的,下級公安機關應當執行;
4、向檢察院投訴。控告人對公安機關不予立案決定不服的,也可以向同級檢察院投訴。檢察院有權利要求說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檢察院的通知后七日以內,對不予立案的情況、依據和理由作出書面說明,回復人民檢察院;
5、公安機關作出立案決定書的,應當將立案決定書復印件送達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仍認為不應當立案,檢察院認為應當立案的,檢察院有權力通知公安機關立案。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一百六十六條
公安機關對于公民扭送、報案、控告、舉報或者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的,都應當立即接受,問明情況,并制作筆錄,經核對無誤后,由扭送人、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自動投案人簽名、捺指印。必要時,應當錄音或者錄像。
第一百六十八條
公安機關接受案件時,應當制作受案登記表,并出具回執。
報警回執單算不算立案
報警回執單并不直接等同于立案。
報警回執單是公安機關在接受報案后,向報案人出具的一種證明文件,證明報案人已經向公安機關報案。而立案則是指公安機關根據報案人提供的情況,經過初步調查核實后,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依法將案件納入刑事訴訟程序的過程。
一、報警回執單的作用
報警回執單是公安機關在接受報案后出具的一種證明文件,其主要作用是證明報案人已經向公安機關報案,并且公安機關已經受理了報案。報警回執單可以作為報案人向其他相關部門或單位證明自己已經報案的依據。
二、立案的含義與流程
立案是指公安機關根據報案人提供的情況,經過初步調查核實后,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依法將案件納入刑事訴訟程序的過程。立案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如案件屬于公安機關管轄范圍、有明確的犯罪嫌疑人和犯罪事實等。立案后,公安機關將依法展開偵查工作,收集證據、查明事實,并最終將案件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
三、報警回執單與立案的區別
雖然報警回執單是報案人向公安機關報案后獲得的一種證明文件,但它并不直接等同于立案。報警回執單只是表明公安機關已經受理了報案,而立案則是公安機關經過初步調查核實后,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將案件納入刑事訴訟程序的過程。因此,報警回執單并不能直接證明案件已經立案。
綜上所述:報警回執單并不直接等同于立案。報警回執單只是證明報案人已經向公安機關報案并獲得了受理,而立案則是公安機關經過初步調查核實后,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將案件納入刑事訴訟程序的過程。因此,在判斷案件是否已經立案時,需要查看公安機關出具的立案告知書等相關文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二條規定:
公安機關對報案、控告、舉報或者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主動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門、司法機關移送的違反治安管理案件,應當及時受理,并進行登記。”該條款明確了公安機關在接受報案后應當出具報警回執單的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八條規定: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于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范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并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復議。
報案后的回執單一般是多少天有結果
根據規定,“答案紙”應該情況時發出接受,報警的過程大致是,警察讓你第一次的記錄,讓您簽字按手印,這些結束后,等待10分鐘能夠把表給你,答題紙上寫你的一些基本數據和接受信息
也就是說,市民報案后,辦案人員要填好收據,交給記者。派出所未按照規定填寫、開具回執的,派出所負責人可以索要回執。
法律依據:
1、《公安機關處理行政案件程序的限制》(令第2號)(公安部第一百二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三款:
公安機關報告,投訴和抱怨,扭曲或違法嫌疑人投降,和其他行政部門,司法權威的情況下,應當及時驗收,登記形式的接受情況下,公安機關應當接受這種情況,兩個副本的接受情況下應當收到一個類型,發現自由交貨,被告和原告,尤其是在一個人,一份文件。
2、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六十八條的規定
公安機關受理案件,應當制作受理登記表,并出具回執。
擴展資料:
報警未回執的相關處理:
電話應一式兩份,其中一份由接到電話的警官簽名并送交打電話者。發信人應當在存根一份上簽名,收件單位留存。報警接收自動生成19位序列碼,包括接收單元機構碼、報警時間等。
警方可撥打登記單位的電話進行報警確認。查詢中引用接受方的,接受方必須在不泄露國家秘密和秘密警察偵查情況的前提下耐心如實回答。
應當立案而不立案或者拒絕調查的,信訪人可以撥打所在市、縣的監察舉報人電話舉報。公安機關應當對受理單位和警察進行處理。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報警回執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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