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終止賠償標準規定
合同終止后,賠付標準大致涵蓋了五個方向:
1. 據約應賠:
先查驗合同中有無關于終止賠償的條款。
2. 損失償補:
賠償由于合同終止所引發的實質性損失。
3. 預計收益損失:
若合同終止嚴重損害當事人利潤預期,也應予以賠償。
4. 合理花費:
例如為達成合同目的而付出的必要開支。
5. 法律規定:
譬如《民法典》等相關法規對合同終止的賠償做了細致規定。
值得注意的是,賠償標準受到諸多因素影響,比如合同性質、執行狀況、各方過錯程度等等。
最終賠償額須依據個別情形進行分析和制定。
解約到期后的勞動合同賠償問題
關于勞動合同期滿未續簽訂的補償問題應從多個角度考量:
首先,如企業方面決定不予續簽需給予經濟賠償。
當企業提出不再續簽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時,應向員工支付1年對應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但在員工具備《勞動合同法》第14條所述條件欲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企業拒絕續簽的行為屬違法行為,需向員工支付1年對應兩個月工資的賠償金;
其次,如員工主動選擇不續簽則條件不同。
此種情況可再細分兩類:
若企業維持或提高原勞動條件,員工仍放棄續簽,將無需給予經濟補償;
反之,若企業降低原有勞動條件,員工拒絕續簽則有權請求經濟補償。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五項,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勞動合同期滿的解除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關于公司解除合同賠償金怎么賠償
法律分析: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八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合同違約賠償標準是如何界定的?
關于合同違約賠償標準,若有具體約定則遵照約定執行,如無約定,賠償金額應大致等于違約所導致的損失。
合同違約賠償原則如下:
違約金一般為主合同所載明之比例,若損害程度較重,違約金可適度提高,但最高不應超過實際損失的30%。
若違約金過高或過低,可申請法院予以調整。
合同違約責任形式包括:
1. 繼續履行,即法院強制違約方繼續履行合同義務;
2. 采取補救措施,如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價或報酬等;
3. 賠償損失,即債務人未履行合同時,依法賠償債權人所受損失的責任;
4. 定金責任,即債務人履約后,定金應抵作價款或收回。
若給付定金方違約,無權索回定金;
若收取定金方違約,需雙倍返還定金;
5. 違約金責任,即違約罰款,由雙方約定或法律直接規定,在一方違約時向另一方支付一定金額的金錢或財物。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造成對方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過違約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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