紀檢委立案最輕結果
需要配合調查,如涉及刑事犯罪,會移送檢察院或者公安部門處理。紀委立案后的程序如下:
1調查:立案后,轉入紀委調查階段,案件調查的時限為3個月,必要時可延長1個月。案情重大或復雜的案件,在延長期內仍不能查結的,可報經立案機關批準后延長調查時間。
2.移送審理:案件調查終結后,紀委對違規違紀行為作出處罰決定。如還存在違法行為,移交司法部門作進一步調查和處理。
3.公訴和判刑:是最后確定落馬貪腐分子罪行的過程,官員貪腐案件的處理過程至此結束。
最輕的也是黨內警告。
法律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三十條 黨員被依法留置、逮捕的,黨組織應當按照管理權限中止其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等黨員權利。根據監察機關、司法機關處理結果,可以恢復其黨員權利的,應當及時予以恢復。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十七條 違法違紀的行政機關公務員在行政機關對其作出處分決定前,已經依法被判處刑罰、罷免、免職或者已經辭去領導職務,依法應當給予處分的,由行政機關根據其違法違紀事實,給予處分。
行政機關公務員依法被判處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六十一條 公務員因違紀違法應當承擔紀律責任的,依照本法給予處分或者由監察機關依法給予政務處分;違紀違法行為情節輕微,經批評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處分。
對同一違紀違法行為,監察機關已經作出政務處分決定的,公務員所在機關不再給予處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六十二條 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
紀檢委立案后的流程
紀檢委立案后的流程:
1、調查-立案-成立調查組-申請取證-寫調查報告-調查對象寫書面檢討-審理-下達處分-案件終結;
2、監察機關應當嚴格按照程序開展工作,建立問題線索處置、調查、審理各部門相互協調、相互制約的工作機制。監察機關應當加強對調查、處置工作全過程的監督管理,設立相應的工作部門履行線索管理、監督檢查、督促辦理、統計分析等管理協調職能。
刑事案件的立案條件:
1、有犯罪事實 即已經受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行為已經觸犯了刑律,構成了犯罪。這種犯罪事實已客觀存在,非主觀臆測;已有證據證明,并非毫無根據;
2、需要追究刑事責任 即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為需要依法給予刑罰處罰。如果其行為僅構成犯罪,而依法不應追究其刑事責任的,也不應立案;
3、屬于自己管轄,如前所述,公安機關只能管轄法律規定的屬于自己管轄的案件,應當管轄的一定要管,不管是失職;不應當管轄的一定不管,管了就是越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三十六條
監察機關應當嚴格按照程序開展工作,建立問題線索處置、調查、審理各部門相互協調、相互制約的工作機制。監察機關應當加強對調查、處置工作全過程的監督管理,設立相應的工作部門履行線索管理、監督檢查、督促辦理、統計分析等管理協調職能。
關于紀委處理案件的程序
處理違紀案件的基本流程可以概括為以下幾個步驟:
首先,受理舉報。紀委收到舉報后,會對舉報內容進行初步調查。
其次,進行初查,并形成初查報告。根據初查結果,紀委將決定是否立案。
接著,如果決定立案,將呈交立案請示,等待上級批準。一旦獲得批準,紀委將正式立案,并下發立案決定書。
隨后,成立調查組,進行深入調查。調查組需要與涉案人員見面,確認其是否承認錯誤事實,并簽字確認。
在調查過程中,如果涉案人員提出不同意見,調查組需要對此作出詳細說明。調查結束后,調查組會撰寫調查報告。
接下來,支部大會將作出處分決定。對于需要給予政紀處分的案件,所在單位的行政會議也會提出相應的處理意見。
之后,與涉案人員再次見面,確認其意見,并給出復議意見。
然后,案件將提交至黨委或行政會議討論,進一步審議。
審議通過后,將向上級紀委請示,進行案件檢查審閱、校正和裝訂工作。
之后,案件將移送審理,審理室將審核并撰寫審理報告。
對于副處級及以上干部的案件,需經縣委和縣政府批準。最終,縣紀委和縣監察局將下發黨紀或政紀處分決定。
最后,處分決定會送達給涉案人員及其所在單位,并收集執行情況的反饋。
整個案件處理過程完成后,將立卷歸檔,確保所有資料完整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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