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合同屬于什么合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十九章的規定,保管合同又稱寄托合同、寄存合同,是指雙方當事人約定一方將物交付他方保管的合同。保管合同是保管人有償地或無償地為寄存人保管物品,并在約定期限內或應寄存人的請求,返還保管物品的合同。
寄存人只轉移保管物的占有給保管人,而不轉移使用和收益權,即保管人只有權占有保管物,而不能使用保管物。
保管合同主要特征包括:
1、保管合同是提供勞務的合同。保管合同以物的保管為目的,保管人為寄存人提供的是保管服務。保管合同的履行,僅轉移保管物的占有,而對保管物的所有權、使用權不產生影響。
2、保管合同是實踐合同。就保管合同而言,僅有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還不能成立,還必須有寄存人將保管物交付給保管人的事實,《合同法》第367條規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時成立,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br />3、保管合同既可以是單務、無償、不要式合同,也可以是雙務、有償、要式合同。
4、保管合同以標的物交付給保管人為成立要件,但保管合同不以保管人獲得物品的所有權或使用權轉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五條
【定義】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還該物的合同。
保管合同定義是什么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與寄存人之間的一種約定,保管人接受寄存人的物品并負責在約定的時間內將其歸還。在這一過程中,寄存人僅轉移物品的占有權給保管人,不轉移其使用和收益權。這意味著保管人只能占有物品,而不能進行使用或收益。這個原則是保管合同的基本特征。然而,對于某些特殊類型的保管合同,如消費保管,情況會有所不同。
保管合同的主要目的是為寄存人安全保管物品。通常情況下,保管人沒有義務提升保管物的價值,但有責任盡力防止其價值下降。因此,法律禁止保管人使用或允許第三方使用保管物。當然,如果雙方事先有特別約定,則不在禁止之列。例如,甲乙為鄰居,甲因出國長期不在家,將電視機委托給乙保管。雙方約定,為防止電視機長期閑置導致損壞,乙可以適當使用電視機。此行為仍出于保管的目的。
保管合同中,保管物的現狀應得到維持。保管人雖無需承擔使保管物增值的義務,但必須盡力避免其價值減損。在保管合同中,雙方應明確各自的權利與義務。在特定情況下,可以對保管合同的條款進行適當調整,以滿足實際需求。例如,允許保管人在特定條件下使用保管物,以達到最佳保管效果。
總之,保管合同是關于保管人與寄存人之間的一種法律關系,其中保管人負責安全保管寄存人提供的物品。保管人只能占有物品,而不能使用或收益。在某些特殊情況下,如消費保管合同,保管人可能有權在特定條件下使用保管物。合同的目的是維持物品的現狀,同時盡力避免其價值減損。
保管合同是什么合同
保管合同的成立條件以及作用等諸多方面都與普通的合同有較大的區別。保管合同不涉及交易或者業務等方面,僅僅只是作為一種物品保管約定的文書。在合同履行中,物品的所屬權利不會發生任何改變,僅僅只是被保管起來而已。
保管合同主要特征
1、保管合同是提供勞務的合同。保管合同以物的保管為目的,保管人為寄存人提供的是保管服務。保管合同的履行,僅轉移保管物的占有,而對保管物的所有權、使用權不產生影響。
2、保管合同是實踐合同。就保管合同而言,僅有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還不能成立,還必須有寄存人將保管物交付給保管人的事實,《合同法》第367條規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時成立,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br />3、保管合同既可以是單務、無償、不要式合同,也可以是雙務、有償、要式合同。
4、保管合同以標的物交給保管人為成立要件,但保管合同不以保管人獲得物品的所有權或使用權轉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七條
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時成立,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什么是保管合同?
保管合同,是寄存人將物品交給保管人保管,由保管人按照約定的時間和方式返還該物的合同。保管合同具有如下特征:
1.保管合同的客體是保管人為寄存人提供的保管勞務;2.依保管合同只臨時轉移被保管物品的占有權;3.被保管物品只能是特定物或被特定化的種類物;4.保管合同通常是有償合同,但也有無償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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