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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代位權法律特征(債權人代位權有哪些法律特征)

首頁 > 債權債務2025-05-24 21:24:36

債權人代位權成立的要件是什么

債權人代位權是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而損害債權人利益時,債權人代為行使債務人的債權的權利。那么債權人代位權有什么法律特征呢?
網友咨詢:
債權人代位權成立的要件是什么
律師解答:
債權人代位權制度是指當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為保全其債權,可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第三人的債權的權利。債權人行使代位權需要具備以下條件:
1、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確定,且必須已屆清償期。
2、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
3、債務人怠于行使權利的行為已經對債權人造成損害。
4、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
律師補充:
債權人代位權行使的效力:
1.對于債務人的效力:
(1)債權人向次債務人提起的代位訴訟經人民法院審理后認定代位權成立的,由次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清償義務,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相應的債權債務關系即予消滅。
(2)債務人對其債權的處分權因代位權的行使而受到限制。
2.對次債務人的效力:
(1)次債務人在代位權訴訟中處于被告的訴訟地位,可以向債權人主張自己對債務人的一切抗辯。
(2)經人民法院審理后認定代位權成立的,由次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清償義務。
(3)在代位權訴訟中,債權人勝訴的,訴訟費用由次債務人負擔,從實現的債權中優先支付。
【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六條
債權人的債權到期前,債務人的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存在訴訟時效期間即將屆滿或者未及時申報破產債權等情形,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代位向債務人的相對人請求其向債務人履行、向破產管理人申報或者作出其他必要的行為。

代位權的概念,特征,構成要件

法律分析:代位權是指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的權利。在性質上,代位權是由法律直接規定的基于債權的保全權能而產生的一項從權利。債權人的代位權的成立,應具備以下要件:1、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債務必須是依法成立的合法的債權債務關系;2、債務人須享有對于第三人的債權或返還請求權等現實的權利;3、必須是債務人怠于行使債權人到期的債權;4、債務人怠于行使債務的行為給債權人造成損害。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條 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代位權的概念性質和特點是什么

  代位權的概念性質和特點是什么代位權的概念代位權是指債權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時,債權人為了保全其債權,以自己的名義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代位權的后果為改變債務人與第三人的法律關系的存在狀態。首先,代位權產生于法律的強制性規定,為債權人在特定條件下所享有的法定權利;而代理權除法定代理外,其產生于體現本人意志的授權行為,屬意定性質。
  因此,代理權是與代位權性質不同、相互獨立的兩種不同的民事權利。故代位權為行使他人的權利為內容的管理權。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到期債權為限。關于代位權的概念性質和特點是什么的法律問題,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代位權的概念性質和特點是什么代位權的概念代位權是指債權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時,債權人為了保全其債權,以自己的名義行使債務人的債權。性質代位權作為保全債權的一項措施,具有以下幾個方面的法律特征:1。代位權為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行使債務人之權利的權利,屬于實體權利代位權為債權的法定權能,債權人行使代位權是以自己的名義而非債務人的名義;代位權行使的結果是通過獲取作為債務人怠于行使的權利的標的物的財產,增加債務人的責任財產,確保債權的實現,其有別于諸如訴訟保全等體現在訴訟上利益的訴訟權利。
  2。代位權為法定的權利代位權產生的依據是法律的直接規定,而非當事人的約定,因此,它是一種法定的權利而非約定的權利。代位權是依附于債權的一種從權利,具有從屬性,它隨著債權的產生而產生,隨著債權的轉移而轉移,隨著債權的消滅而消滅。3。代位權為管理權代位權的內容為代債務人之位行使權利。
  代位權的后果為改變債務人與第三人的法律關系的存在狀態。從代位權的內容方面考察,代位權與代理權有相似之處,即權利人行使權利的結果均不直接歸屬于權利人,而歸屬于他人。然就法律性質而言,兩者之間存在實質的差異。首先,代位權產生于法律的強制性規定,為債權人在特定條件下所享有的法定權利;而代理權除法定代理外,其產生于體現本人意志的授權行為,屬意定性質。
  其次,代位權為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為自己的利益而為特定行為;而代理權為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為被代理人的利益而為特定行為。因此,代理權是與代位權性質不同、相互獨立的兩種不同的民事權利。從代位權的效果方面考察,代位權為行使他人債權之權利,以權利或法律關系的變更為目的,具有形成權特點。
  但具體分析不難發現,所謂形成權,是指權利人以自己之行為,使自己或他人共同的法律關系發生變動的權利。特點形成權具有以下兩個特點:其一,權利人的行為具有變更特定的法律關系的性質;其二,因權利人的行為而變更的應為權利人自己或與他人共同參與的法律關系。
  由前述可知,代位權具有影響既定的法律關系的效果,但受代位權影響的法律關系并非以權利人為主的法律關系,即并非直接與權利人相關的法律關系。具體而言,其所影響的是債務人與第三人之間的法律關系。并且,代位權人行使權利不能使相應的法律關系發生實質性變動,即該法律關系的主體、客體及內容俱無變動。
  因代位權的行使而發生變動的是法律關系實現的方式,此點顯然與諸如承認權、撤銷權、解除權等典型的具有發生、變更、消滅法律關系的形成權存在差異。故代位權為行使他人的權利為內容的管理權。《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條【債權人代位權】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但是該權利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到期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相對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主張。

債權人代位權的適用條件

法律主觀:

債權人代位權適用以下條件:,1.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債務必須是依法成立的合法的債權債務關系;,2.債務人須享有對于第三人的債權或返還請求權等現實的權利;,3.必須是債務人怠于行使債權人到期的債權;,4.債務人怠于行使債務的行為給債權人造成損害。,《民法典》規定,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債權人代位權的法律特征是:,1.其目的是為了保全債權;,2.是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提起的對第三人的權利;,3.是從屬于債權人主債權的權利;,4.是通過起訴的方式行使的權利。,行使代位權的訴訟費由債務人承擔。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條【債權人代位權】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但是該權利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到期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相對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主張。

法律客觀:

《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條
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但是該權利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到期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相對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主張。

《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七條
人民法院認定代位權成立的,由債務人的相對人向債權人履行義務,債權人接受履行后,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相對人之間相應的權利義務終止。債務人對相對人的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被采取保全、執行措施,或者債務人破產的,依照相關法律的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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