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監督的措施有哪些?
合同監督的措施有:
1、建立完善的合同管理機制,明確合同管理的任務;
2、制定合同格式文本,掌握文本選擇的主動權;
3、完善合同管理制度體系,使企業的合同管理做到有規可依;
4、重視重大合同的可行性研究;
5、嚴把合同審核關,重視合同訂立和履行的監督和管理。
二、合同監督管理的概念
合同監督管理的概念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合同監督管理,是與合同行為有關的所有部門對合同進行管理的一系列活動的總稱。既包括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合同進行的管理,也包括公證機關的公證、仲裁機構的仲裁和司法機關對合同爭議進行的審理,同時也包括企業對自身合同行為的管理。
狹義的合同監督管理,僅指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在各自的職權范圍內,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職責,運用指導、協調、監督等行政手段促使合同當事人依法訂立、變更、履行、解除、終止合同和承擔違約責任,制止和查處利用合同進行的違法行為,調解合同糾紛,維護合同秩序所進行的一系列行政管理活動的總稱。我們一般在狹義上使用合同管理的概念。
三、合同監督管理的主要特征
(1)合同監督管理的主體是國家行政管理機關(這里指的是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它有別于一切企業及經濟組織對合同的管理活動。
(2)合同監督管理的性質是經濟行政管理,是國家行政管理機關的一種外部監督管理,是通過行政行為表現出來的、區別于合同中的經濟行為和司法行為。
(3)合同監督管理是一種以事后管理為主,事后管理與事前、事中管理相結合的管理模式。事后管理主要對合同是否全面和實際履行、以及合同全過程是否符合法律、法規的要求所進行的總結性監管。事先管理主要對合同訂立、訂立過程進行的監管,事中管理主要對合同履行過程進行的經常性、及時性的監管。
(4)合同監督管理具有系統性特征,合同監督管理貫穿于合同訂立、履行直至終止全過程,因此,它是一個系統管理過程。
合同的監督管理機制對于一個公司來說是十分重要的。完善成熟的合同管理機制,對公司的順利運營和發展有著重大的推進意義。因此,公司應當制定詳盡的合同管理制度,并成立專業的合同監督管理部門,以保障公司各部門的順利運行。
由第三人履行和第三人代為履行【請求權基礎】
★★★《民法典》第 523 條【由第三人履行】當事人約定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解讀】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又稱第三人負擔合同,是指合同當事人約定由第三人履行債務的合同 第三人負擔合同系涉他合同,涉他合同是合同相對性原理的例外。
★★★《民法典》第524條【第三人代為履行】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第三人對履行該債務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權向債權人代為履行;但是,根據債務性質、按照當事人約定或者依照法律規定只能由債務人履行的除外。 債權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后,其對債務人的債權轉讓給第三人,但是債務人和第三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雙務合同履行三大抗辯權【請求權基礎】
★★《民法典》第 525 條【同時履行抗辯權】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 ★★《民法典》第 526 條【先履行抗辯權】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應當先履行債務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
★★★《民法典》第527條【不安抗辯權】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三)喪失商業信譽;(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民法典》第528條【不安抗辯權的行使】當事人依據前條規定中止履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對方提供適當擔保的,應當恢復履行。中止履行后,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視為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請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
合同履行的特殊情況【請求權基礎 】
★★★《民法典》第 529條【履行困難】債權人分立、合并或者變更住所沒有通知債務人,致使履行債務發生困難的,債務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將標的物提存。
★★《民法典》第 530 條【提前履行】債權人可以拒絕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但是提前履行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 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給債權人增加的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民法典》第 531條【部分履行】債權人可以拒絕債務人部分履行債務,但是部分履行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 債務人部分履行債務給債權人增加的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民法典》第 532 條【當事人變更不影響合同的履行】合同生效后,當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稱的變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承辦人的變動而不履行合同義務。
★★《民法典》第 534 條【合同的監管】對當事人利用合同實施危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行為的,市場監督管理和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負責監督處理。
合同違約一般可以找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進行解決。對于不同類型的合同違約,具體負責處理的部門可能會有所不同,需要根據實際情況來確定。以下是關于合同違約找哪個部門的
1.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角色:當合同一方出現違約行為時,另一方可以向當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投訴。這些部門負責監管市場行為,包括合同履行的監管。如果合同違約涉及到商業活動,那么工商部門是一個重要的解決途徑。
2. 法院的作用:除了行政管理部門,當事人還可以選擇向當地的人民法院起訴。如果違約行為涉及較為復雜的法律問題或產生了較大的經濟損失,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可能是更為合適的方式。法院將依法審理此類案件,并做出公正判決。
3. 調解和其他途徑:此外,合同糾紛還可以通過調解、仲裁等方式解決。調解是一種非正式的解決方式,通過第三方的調解來促使雙方達成協議。而仲裁則是一種具有法律約束力的解決方式,通常由專門的仲裁機構進行裁決。
請注意,具體的解決方案可能因合同類型、違約情況、地區差異等因素而有所不同。在遇到合同違約問題時,建議當事人先咨詢專業法律人士或相關部門的意見,以便得到更準確的指導和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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