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是如何進行的
公司解除勞動合同需按以下步驟進行:
1. 擬定詳實的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并于必要時書面送達勞動者;
該說明應明確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緣由及其法律依據。
2. 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前,應提前告知相關工會組織解除原因。
3. 在解約或終止后15天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與社保關系轉移手續。
4. 若用人單位依法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則在勞動者完成工作交接后支付。
已解除或終止的勞動合同文本,用人單位須至少保留兩年以供查閱。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個人如何解除勞動合同
法律分析:
1. 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沒有規定實體、程序上的限定條件,只要雙方達成一致,內容、形式、程序不違反法律禁止性、強制性規定即可。若是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向勞動者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2. 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即具備法律規定的條件時,勞動者享有單方解除權,無須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也無須征得用人單位的同意。具體又可以分為預告解除和即時解除。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四條 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五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解除合同的方法如何
解除合同的途徑有兩種,法定解除和約定解除。法定解除是指由法律規定強制解除合同的情況,涉及的具體條款包括:一、不可抗力導致合同無法履行;二、一方在合同到期前,通過實際行為表示不再履行主要義務;三、一方遲延履行,經催促后仍未履行,且時間合理;四、一方行為使合同根本目的無法實現;五、其他情況。約定解除則是合同雙方通過協商達成一致解除合同,結束合作。在約定解除中,雙方可以一致同意解除合同;同時,雙方亦可預先約定解除合同的條件,一旦條件達成,合同即可解除。其法律基礎依據是《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條,即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或解除合同。
解除勞動合同的方式
法律分析:勞動合同解除方式有以下三種:
1、雙方協商或按約定解除。
2、勞動者解除。
3、用人單位解除。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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