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合同和倉儲合同,乍一聽名字不一樣,仔細想想似乎差不多,都是將自己的物品交由保管人暫時保管,好像就是保管的物品的大小的區別,小物件是保管合同,大宗貨物是倉儲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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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合同與倉儲合同的區別是什么?
河北新擇律師事務所許振江律師解答:
根據《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一條的規定:倉儲合同中沒有規定的,適用保管合同的有關規定。可知,倉儲合同是特殊的保管合同。保管合同和倉儲合同的區別:
1. 合同成立的條件不一樣
若當事人對合同的成立沒有明確的約定,保管合同是實踐性合同,倉儲合同是諾成性合同。寄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是合同成立的要件,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時成立。保管人和存貨人意思表示一致時,合同即成立。
2.合同是否有償不一樣
保管合同可以是有償的也可以是無償的。倉儲合同是有償合同,《民法典》第九百零四條在倉儲合同的定義中就規定了存貨人要支付倉儲費。
3. 保管物/倉儲物大小不一樣
保管合同一般是單件或小宗物品的寄存。倉儲合同一般是大宗物品的儲存。
4. 保管不善是否承擔賠償責任不一樣
保管合同中,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毀損、滅失的,若是有償保管或者雖是無償保管但是保管人無法證明自己故意或重大過失的,保管人需要承擔賠償責任;若無償保管人證明自己沒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不承擔賠償責任。倉儲合同中,因保管不善造成倉儲物毀損、滅失的,保管人應承擔賠償責任。只有當倉儲物因本身自然性質、包裝不符合約定或超過有效儲存期造成倉儲物變質、損壞的,保管人才能免除賠償責任。
5. 領取保管物/倉儲物的規定不一樣
保管合同中,無論是否有保管期限的約定,寄存人均可以隨時領取保管物;倉儲合同中,當事人對儲存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可以隨時提取倉儲物。換言之,若當事人對儲存期限有約定的,存貨人或倉單持有人不能隨時提取倉儲物。
河北新擇律師事務所許振江律師解析:
倉儲合同中,保管人對貨物負有善管義務,如有損害需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特別是,涉及到危險物品的保管,通常保管人須具備相應的資質及保管條件。因此,作為存貨人,應當在簽約前謹慎確認保管人是否具備相關資質、條件,同時,簽約以后也要留意保管人的資質等的變化。另外,保管人有兩個特殊權利需要特別關注:
(1)留置權,即寄存人未依約支付保管費以及其他費用的,保管人得以留置倉儲物,不過當事人可以通過約定排除這項權利;
(2)處置權,即存貨人經催告后逾期不提取貨物的,保管人可以提存倉儲物,必要時可對倉儲物先做處置。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八百八十九條 【保管費】寄存人應當按照約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費。
當事人對保管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視為無償保管。
《民法典》第九百零五條 【倉儲合同成立時間】倉儲合同自保管人和存貨人意思表示一致時成立。
許振江律師簡介
2002年參加國家首次司法資格考試,獲得法律職業資格,在律師事務所專職從事律師業務。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在約定期限內或應寄存人的請求,返還該物的合同。保管合同是實踐性合同;保管合同的客體是保管人為保管物提供的保管勞務;依保管合同交付保管人保管的物品只臨時轉移保管物品的占有權;保管合同的保管物只能是特定物或特定化了的種類物;保管合同一般 是有償合同 ,也有無償的合同。其有如下法律特征: 1、保管合同的標的是提供服務,即提供保管寄存人托付的物品的服務。 2、在一般情況下,保管 合同的成立 不但需要當事人的意思表示達成一致,還需要交付保管物。 3、保管合同既可以是有償合同,也可以是無償合同。 4、保管合同是一種不要式合同,即保管合同可以通過口頭達成。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百九十條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時成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條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還該物的合同。 寄存人到保管人處從事購物、就餐、住宿等活動,將物品存放在指定場所的,視為保管,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另有交易習慣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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