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權的行使條件
我國《合同法》第五十四條規定,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第五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二)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
在司法實踐中,行使撤銷權的案件數量較少,除了本身這一類的法律糾紛較少以外,還跟合同當事人對行使撤銷權的條件不清楚不無關系。比如你在別人的脅迫下向其出具了一份欠條,欠條載明你從別人那里借了1萬元現金,別人在兩年后向法院起訴要求你還錢,如果這時你才說你要行使撤銷權,就可能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因為,第一你沒有別人威脅你的證據。第二,你行使撤銷權的時間也已經超過法律規定的1年的期限。所以,如果你所簽訂的合同屬于可撤銷的合同,請一定保留好相關證據并在法定期限內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撤銷。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五十四條:
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合同法》第五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二)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
合同撤銷權的行使期限
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合同撤銷權,即可撤銷合同的撤銷權,是指撤銷權人因合同欠缺一定生效要件,而享有的以其單方意思表示撤銷已成立的合同的權利。相對于絕對無效合同而言,可撤銷合同屬相對無效合同,其在有撤銷權的一方行使撤銷權之前,合同對當事人仍有效力,故其相對無效。在行使撤銷權后,合同無效溯及合同成立之時,自始不發生效力。合同撤銷權是不同于債權人的撤銷權,合同撤銷權的民事制度。
如果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就會消滅。在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而損害債權人利益時,債權人是可以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的行使是為了避免債權人的權益受到損失,但是債權人對債務人的財產并無直接支配的權利,只能對債務人請求給付,債務人得自由支配其財產。
合同法中的撤銷權是債權保全措施的一種。建議在行使撤銷權的時候需要了解清楚其相應的規定,避免盲目行使。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一)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二)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七十五條
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撤銷權行使期限有多久?
合同法中對于撤銷權的行使期限有著明確的規定。撤銷權的行使期限分為兩種情況。首先,根據合同法第55條第一款,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需要行使撤銷權,否則撤銷權會因此消滅。這里的撤銷事由,通常指的是合同中存在某些不公正、不平等或者違法的情況,使得合同的簽訂或履行存在瑕疵。當事人一旦發現此類問題,應當在一年內采取行動,否則撤銷權將自動失效。
其次,根據合同法第75條,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這條規定與前一條相似,都是為了確保撤銷權在合理的時間內被行使,避免權利的長期擱置而導致的法律關系的不確定性。同時,這條規定還設定了一個更長的期限——五年。即,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債權人如果沒有行使撤銷權,那么撤銷權將自動消滅。這里的債務人的行為,通常指的是債務人采取了某種可能損害債權人的行為,例如隱匿財產、轉移資產等。
綜上所述,撤銷權的行使期限通常為一年,這是合同法中規定的最短期限。此外,債權人還有更長的時間——五年——來行使撤銷權,前提是債務人的行為損害了債權人的利益。因此,無論是作為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還是債權人,都需要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積極行使撤銷權,以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避免權利的失效。
合同法撤銷權的行使規則詳解
合同撤銷權的法律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十四條,其內容如下:
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或仲裁機構請求撤銷以下合同:
1. 重大誤解所簽定的;
2. 訂立時顯失公平的;
3. 欺詐、脅迫或趁人之危所簽訂的,且受損方有權申請撤銷。
對于申請更改的部分,法院或仲裁機構不得予以撤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二)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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