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環境行政訴訟特點是什么
環境行政訴訟具有以下特點:
(1)環境行政訴訟是以行政相對人為原告,以環境行政管理機關為被告的訴訟。環境行政訴訟是在環境行政管理過程中發生的訴訟。與一般行政訴訟一樣,其原告都是行政相對人,包括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其被告則是依法行使行政管理權的環境行政主體。
(2)環境行政訴訟由環境行政爭議引發。環境行政爭議是指環境行政主體與行政相對人在環境行政管理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爭議雙方是環境行政主體和行政相對人。爭議針對的是行政主體實施的具體行政行為。爭議的核心在于確認行政主體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環境行政爭議是啟動環境行政訴訟的誘因和環境行政訴訟所要解決的內容。
(3)環境行政訴訟的核心是審查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人民法院審理行政爭議案件的核心是審查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法院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包括對行為的事實認定以及規范性文件的適用是否合法進行審查。
(4)環境行政訴訟的被告范圍廣泛。由于環境法律所調整的社會關系十分廣泛,環境行政訴訟的被告范圍也較廣泛,包括負有環境保護和資源、生態保護職責的機關。例如,環保、海洋、港務、漁政漁港、交通、水利、鐵道、民航、土地、農業、林業、礦產管理機關等。
二、環境行政訴訟的基本原則有幾個
環境行政訴訟的基本原則是指用以指導整個環境行政訴訟活動或者貫穿整個環境行政訴訟各主要階段的基本準則。環境行政訴訟作為行政訴訟的一種,必須遵守所有行政訴訟所共同遵守的司法原則。這些原則可以分為兩類,第一類是環境行政訴訟作為一種一般的訴訟活動應該遵守的基本原則,如:人民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原則;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原則;合議制原則;回避原則;公開審判原則;兩審終審制原則;當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則;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原則;辯論原則;人民檢察院實行法律監督原則等。對于這一類原則,本書將不再作詳細的解釋。第二類原則是環境行政訴訟作為一種行政訴訟活動所要遵守的基本原則,如:選擇復議原則,具體環境行政行為不因訴訟而停止執行原則,被告負舉證責任原則,不適用調解原則,審查具體環境行政行為合法性原則,有限司法變更權原則等。
1.選擇復議原則
選擇復議原則是指環境行政相對人對環境行政處理決定不服時,既可以向上一級環境行政主管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不經過環境行政復議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就是說,根據《行政訴訟法和《環境保護法等相關法律的規定,在我國,環境行政復議不是環境行政訴訟的必經程序,是否經過環境行政復議,由環境行政相對人自己選擇。
2.審查具體環境行政行為合法性原則
這一原則包含兩層含義:第一,環境行政訴訟只能對具體環境行政行為提起,相對人對抽象環境行政行為不服不能提起行政訴訟。具體環境行政行為是指環境行政主體及其工作人員在環境行政管理活動中,依法行使環境行政職權,針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就特定的事項,作出的有關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的單方行為。如環保局依法對某超標排污企業罰款的行為。抽象環境行政行為是指環境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活動中,依法制定、發布的針對不特定的環境行政管理相對入具有法律約束力的規范性文件。如國家環保總局頒布《環境保護法實施細則》。第二,人民法院對環境行政爭議案件進行審理時,只審查具體環境行政行為是否合法,而具體環境行政行為是否精確、適當則不屬于人民法院職權范圍。
3.具體環境行政行為不因環境行政訴訟而停止執行原則
《行政訴訟法》第44條規定:“訴訟期間,不停止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因此,在環境行政訴訟期間,即使相對人認為具體環境行政行為違法,要求人民法院撤消或改變違法具體行政行為,但在人民法院代表國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作出生效判決之前,具體環境行政行為仍然被推定為合法有效,也就要求得到執行。其根據是,具體環境行政行為是環境行政機關代表國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作出的,一旦作出即應推定為合法,該具體環境行政行為即具有相應的約束力、確定力和執行力。實行這一原則也有利于保證國家環境行政管理活動的正常進行。當然,在某些特殊情況下,具體環境行政行為應當停止執行,否則將可能造成不必要的損失。根據《行政訴訟法》第44條的規定,在以下3種情形下,具體環境行政行為要停止執行:
(1)被告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2)原告申請停止執行,人民法院認為該具體環境行政行為的執行將會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并且停止執行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裁定停止執行的;
(3)法律、法規規定停止執行的(到目前為止,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尚無此類規定)。
4.不適用調解原則
不適用調解原則,是指人民法院審理環境行政案件,既不能把調解作為訴訟過程中的一個必經階段,也不能把調解作為結案的一種方式。因為人民法院審理環境行政案件是對具體環境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環境行政機關作出具體環境行政行為,是其行使法定職權的表現,而對于這種法定職權,環境行政機關不得放棄或讓步,否則即構成失職。環境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環境行政行為要么是合法,要么是違法,沒有第三種可能。在環境行政訴訟中如適用要求爭議雙方作出某種程度的放棄或讓步的調解,會造成環境行政機關法定職權的性質發生轉變,這是絕對不能允許的。
5.有限司法變更權原則
司法變更權是指人民法院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經過審理后改變該具體行政行為的權力。根據我國現行《行政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在環境行政訴訟中的司法變更權僅限于環境行政處罰現失公正的情形下才可以行使,所以說,人民法院只能行使有限的司法變更權。
6.被告負舉證責任原則
被告負舉證責任原則是指在環境行政訴訟中,環境行政訴訟的被告負有證明其具體環境行政行為合法的責任,否則要承擔敗訴的風險。對于這一原則,我們將在本章第四節中進行詳細的闡述。
行政法與行政法規的關系是行政法規是行政法的淵源之一。
行政法是指行政主體在行使行政職權和接受行政法制監督過程中而與行政相對人、行政法制監督主體之間發生的各種關系,以及行政主體內部發生的各種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行政法由規范行政主體和行政權設定的行政組織法、規范行政權行使的行政行為法、規范行政權運行程序的行政程序法、規范行政權監督的行政監督法和行政救濟法等部分組成。而行政法規一般以條例、辦法、實施細則、規定等形式作成。
行政法是有關行政活動、行政機關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包括行政法律、行政法規、行政規章等等。行政法規是行政法的一部分。
行政法規是指國務院為領導和管理國家各項行政工作,根據憲法和法律,按照行政法規規定的程序制定的政治、經濟、教育、科技、文化、外事等各類法規的總稱。
行政法的淵源:
行政法淵源是指行政法律規范的產生與存在形式。其應包括實質淵源與形式淵源,就法律的適用而言,通常講行政法淵源是指形式淵源,即行政法律規范的載體。
凡載有行政法規范的各種法律文件或其他行政法的形式均為行政法的法源。就整個行政法的法源結構而言,包括成文法源與不成文法源兩大部分。
中國是一個成文法國家,行政法的法源主要是成文法。包括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自治條例、單行條例、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法律解釋、國際條約與協定。
在中國這樣一個成文法國家,在憲法之下,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制定的法律是行政法的基本成文法源。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組織法》、《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等。
行政法規是國務院為領導和管理國家各項行政工作,根據憲法和法律,并且按照《行政法規制定程序條例》的規定而制定的政治、經濟、教育、科技、文化、外事等各類法規的總稱;是指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按照法定程序制定的有關行使行政權力,履行行政職責的規范性文件的總稱。
行政法規的制定主體是國務院,行政法規根據憲法和法律的授權制定、行政法規必須經過法定程序制定、行政法規具有法的效力。行政法規一般以條例、辦法、實施細則、規定等形式組成。發布行政法規需要國務院總理簽署國務院令。行政法規的效力僅次于憲法和法律,高于部門規章和地方性法規。
擴展資料:
行政法規與行政規章的區別:
1、行政法規調整的對象一般是行政管理領域帶有普遍性、全局性、原則性以及意義重大的問題。行政規章的調整對象則限定在行政管理領域中某些特殊的、局部的、具體的問題。
2、行政法規的制定主體是中國的中央政府,而行政規章的制定主體或是中央政府的組成部分,或是地方政府。因而,行政法規的效力高于行政規章。
3、依照全國六屆人大三次會議所作出的,有關授權國務院的《決定》等,行政法規在關于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等問題上,可以體現某些立法上的“超前性”“實驗性”,行政規章則不可以具有 “超前性”“實驗性”。
4、依行政訴訟法規定,行政法規是人民法院進行行政審判的重要依據,這肯定了行政法規對于行政審判活動的絕對約束力。行政規章對于行政審判活動則不具有絕對的約束力,只是人民法院在行政審判活動中的一種參照。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行政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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