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許可的申請程序是怎樣的
我國行政許可的申請程序根據《行政許可法》的具體規定包括:提交申請材料、行政機關審查、發給行政許可等。同時《行政許可法》規定,申請人申請行政許可,應當如實向行政機關提交有關材料和反映真實情況,并對其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行政機關不得要求申請人提交與其申請的行政許可事項無關的技術資料和其他材料。
衛生行政許可的程序有哪些
衛生行政許可的程序如下:
1、申請:申請人需要根據衛生行政許可的要求,填寫和提交申請表格和相關材料。申請表格和材料的具體要求根據不同的許可事項有所不同;
2、受理:衛生行政部門收到申請后,會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如果發現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要求,會要求申請人補齊或者修改;
3、審查:衛生行政部門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包括對申請人的資格、設施條件、人員配備等方面進行審核;
4、實地檢查:衛生行政部門需要對申請人的實際情況進行實地檢查,以確認是否符合許可要求;
5、決定:衛生行政部門根據審查和檢查結果,決定是否批準許可。如果批準,會向申請人頒發許可證;如果不批準,會向申請人發出不予許可的決定,并告知申請人申訴途徑。
衛生行政許可的辦理條件:
1、衛生管理制度、組織和經過專業培訓的專兼職食品衛生管理人員設置情況;
2、廠房、選址、布局設計、環境衛生狀況及設施設備設置運行情況;
3、工藝流程和生產過程中的污染控制措施;
4、生產用原、輔材料、工具、容器及包裝物料衛生狀況;
5、產品檢驗設施與能力;
6、從業人員健康檢查情況。
綜上所述,不同的衛生行政許可事項具體的程序可能有所不同。申請人需要提前了解和掌握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準備好相關材料,按照規定的程序完成申請和審批流程。
【法律依據】: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二條
國家對除公園、體育場館、公共交通工具外的公共場所實行衛生許可證管理。
公共場所經營者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后,還應當按照規定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申請衛生許可證,方可營業。
公共場所衛生監督的具體范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公布。
行政許可辦理程序
法律主觀:
我國的行政許可程序是依申請的行政行為,申請程序因相對人行使其申請權而開始。
一、行政許可程序的申請方式有哪些
1、申請人可以委托他人提出行政許可申請;但依法應當由申請人到行政機關辦公場所提出申請的除外。
2、行政相對人可以書面形式上門遞交申請,也可以采用信函、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進行多渠道申請。
二、行政機關如何處理行政許可申請
一是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受理;
二是申請事項依法不屬于本行政機關職權范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三是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四是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五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五是申請事項屬于本行政機關職權范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本行政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行政許可申請。
行政機關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許可申請,應當出具加蓋本行政機關專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書面憑證。
三、行政機關應當如何審查行政許可申請材料
除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機關能夠當場作出決定的,當場作出書面的行政許可決定外,行政機關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
依法應當先經下級行政機關審查后報上級行政機關決定的行政許可,下級行政機關應當在法定期限內將初步審查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直接報送上級行政機關。上級行政機關不得要求申請人重復提供申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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