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轉讓有風險嗎
法律主觀:
一、債權轉讓人的法律風險 1、轉讓的債務應該是合法合理的,具有可轉讓性且不可違反社會發展集體利益。若因特定身份關聯產生的債務、從支配權產生的債務、被告方承諾或法律法規不可轉讓的債務均不可轉讓。將會造成轉讓失效,轉讓人將會必須對買受人擔負損害賠償義務。 2、債務轉讓不可更改債務的主題思想。債務轉讓僅僅行為主體上的變動,若存有債務類型、總數、債的特性、限期、履行地和執行方法、結算方式、 合同違約責任 等主題思想的變動,則將會被評定為非債務轉讓,轉讓人將會必須擔負因而給買受人導致的損害。 3、債務表見轉讓。當債務人將債務轉讓通告借款人后,即便轉讓協議未創立或未起效,但借款人應用場景對通告客觀事實的信任而向買受人清償債務,該執行依然具備法律認可,轉讓人無法再向借款人認為支配權。提議轉讓人到未確定轉讓協議創立并起效的狀況下,先不向借款人簽收債務讓與的通告。 二、債權轉讓買受人的法律風險 1、受讓債務存有缺陷。因債務讓與合同書與原合同書具備統一性,債務原來的缺陷隨之遷移至買受人。借款人對轉讓人的任何抗辯,均可抵抗買受人。提議買受人可規定轉讓人對其轉讓的債務擔負缺陷擔保責任。 2、受讓的債務困難重重。如買受人接納了人民法院起效判決書項下的債務,但借款人失蹤而沒法建立債務;買受人獲得轉讓債務時就 已過訴訟時效 而缺失了勝訴權或是借款人否定接到了通告,造成買受人債務不可以立即建立。因而,提議買受人在簽合同前要調研借款人居所、資產情況等狀況,并特別注意在合同書中確立承諾轉讓人須于合同書簽署后xX日內以xX方式通告借款人。 3、債務的二重轉讓。因債務轉讓并不是規定公示公告,買受人將會必須擔負轉讓人就相同債務反復轉讓別人的風險性。提議買受人在債務受讓時規定轉讓人開設找不到反復轉讓的確保條文。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條 債權人可以將債權的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據債權性質不得轉讓; (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當事人約定非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當事人約定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條 債權人轉讓債權,未通知債務人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債權轉讓的通知不得撤銷,但是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七條 債權人轉讓債權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是該從權利專屬于債權人自身的除外。受讓人取得從權利不因該從權利未辦理轉移登記手續或者未轉移占有而受到影響。
債權轉讓需要防范哪些風險?
一、 債權轉讓 需要防范哪些風險 債權轉讓一般沒有很大的風險,但是需要注意兩點,如果這個 債務 有 擔保人 或者保 證人 ,需要經過他們的書面同意,不然,擔保人和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只能向 債務人 請求債權。受讓人對債權讓與法律風險的防范,損害債權讓與人合法權益的風險 1、避免簽訂已過 訴訟時效 或債務人下落不明的債權讓與的風險,受讓人在與 債權人 進行談判時,應盡量聘請 律師 參與談判和調查。簽訂合同前受讓人應聘請律師調查債務人的相關情況,如住所、財產狀況等,避免利益受損。 2、對于債權人通知債務人的期限和形式,在 轉讓合同 中應做出明確約定,要求債權人須于合同簽訂后多少日內通知債務人,并約定通知的形式。不輕信債權讓與合同中載明的“債權轉讓通知由債權人負責通知債務人,否則一切風險和責任由債權人承擔”或者“如無法通知債務人的,將退回已收對方的價款”等謊言。 3、為防止受讓瑕疵債權,受讓人要求轉讓人對轉讓的債權承擔瑕疵擔保責任。 4、為避免債權二重讓與的情況發生,受讓人必須注意落實以下防范措施: (1)設立債權人保證條款,如債權人明確聲明合同項下的債權無任何第三人主張權利,且權利不受限制,即不存在被法院保全、查封或 強制執行 的情況或已設擔保在簽訂本合同之前,債權人沒有與第三方簽訂過本合同項下債權讓與合同,并約定相應的 違約責任 。 (2)雙方共同將債權讓與通知送達債務人簽收,或公證郵寄轉讓通知給債務人。 (3)共同擬定債權轉讓通知回執的內容格式,載明:“債務人于×年×月×日收到債權人×××將××(內容及金額)的債權讓與受讓人×××的債權轉讓通知,債務人聲明,在簽收本通知回執日之前,沒有收到債權人將相同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通知。”據此證明本受讓人受讓的債權通知時間在先,同時也可避免債權人與債務人串通,將已讓與的債權再行讓與第三人時將通知回執的時間倒簽。 二、債權轉讓的風險該如何防范 除了受讓人對債權讓與的風險外,債權轉讓過程中還存在表見讓與的風險。表見讓與,即當債權人將債權轉讓通知債務人后,即使讓與合同未成立或未生效,但債務人基于對通知事實的信賴而向受讓人履行仍然有效。 表見讓與情況下,債務人向受讓人清償債務后,債權人無權再向債務人主張權利。此時需要注意的是,讓與人在未如數收到受讓人對價的情況下,不向債務人送達債、權讓與的通知,這樣也可以防范受讓人與債務人惡意串通,損害債權讓與人合法權益的風險。 綜上所述,如果要對債權進行轉讓的話,要時刻注意可能存在的債權轉讓的風險,避免給自己造成額外的損失,如果在轉讓中不滿足法律規定的條件的債權轉讓,那么該債權轉讓行為會被認定為無效的債權轉讓行為。
如何防范債權轉讓風險,其內容是什么?
一、如何防范 債權轉讓 風險,其內容是什么? 防范債權轉讓風險的內容包括:避免簽訂已過 訴訟時效 或 債務人 下落不明的債權讓與的風險,受讓人在與 債權人 進行談判時,應盡量聘請 律師 參與談判和調查;對于債權人通知債務人的期限和形式,在 轉讓合同 中應做出明確約定為防止受讓瑕疵債權;受讓人在受讓債權前應進行充分調查了解。 二、債權轉讓法律風險的防范相關內容 (一)針對表見讓與的風險,讓與人應本著謹慎的原則,慎查合同的生效條件,在未如數收到受讓人對價的情況下,不向債務人送達債權讓與的通知,這樣也可以防范受讓人與債務人惡意串通,損害債權讓與人合法權益的風險。 (二)受讓人對債權讓與法律風險的防范 1、避免簽訂已過訴訟時效或債務人下落不明的債權讓與的風險,受讓人在與債權人進行談判時,應盡量聘請律師參與談判和調查,要求債權人提供催收債權的通知,以及債權人與債務人的往來信函,由律師判斷該債權是否已過訴訟時效,從而確定是否簽訂合同。簽訂合同前受讓人還應自行或聘請律師調查債務人的相關情況,如住所、財產狀況等,如經調查發現債務人住所無法找到同時其財產下落不明的,即使債權轉讓的對價很低,受讓人也不應貪圖紙上富貴而簽訂合同,避免利益受損。 2、對于債權人通知債務人的期限和形式,在轉讓合同中應做出明確約定,要求債權人須于合同簽訂后×日內通知債務人,并約定通知的形式。在接受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或國有銀行轉讓的債權時應特別注意,由于他們的利益受到“國寶級”的特別保護,因此不要輕信債權讓與合同中載明的“債權轉讓通知由債權人負責通知債務人,否則一切風險和責任由債權人承擔”或“如無法通知債務人的,將退回已收對方的價款”等陰招和美麗的謊言,而輕信債務人的地址明確且隨時能找到債務人。因為如前所述,審判實務中法院往往對《規定》擴大適用,即使債務人下落不明或已不存在,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或國有銀行的公告仍被認可履行了通知義務。因此,在與國有銀行或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洽談債權轉讓事宜時,更應聘請律師把關。 3、為防止受讓瑕疵債權,受讓人在受讓債權前應進行充分調查了解,包括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 債權債務 關系等,并要求轉讓人對轉讓的債權承擔瑕疵擔保責任。 4、為避免債權二重讓與的情況發生,受讓人必須注意落實以下防范措施: (1)設立債權人保證條款,如:債權人明確聲明合同項下的債權無任何第三人主張權利,且權利不受限制,即不存在被法院保全、查封或 強制執行 的情況或已設擔保;在簽訂本合同之前,債權人沒有與第三方簽訂過本合同項下債權讓與合同;并約定相應的 違約責任 。 (2)共同擬定債權轉讓通知回執的內容格式,載明:“債務人于×年×月×日收到債權人×××將××(內容及金額)的債權讓與受讓人×××的債權轉讓通知,債務人聲明,在簽收本通知回執日之前,沒有收到債權人將相同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通知。”據此證明本受讓人受讓的債權通知時間在先,同時也可避免債權人與債務人串通,將已讓與的債權再行讓與第三人時將通知回執的時間倒簽。 (3)雙方共同將債權讓與通知送達債務人簽收,或公證郵寄轉讓通知給債務人。 債權的轉讓是一種有著一定風險的行為,我們需要在這個過程中做好萬全的準備,將債權轉讓帶來的風險降低到最低。轉讓前必須對于債權以及債權人做好相應的調查和詳細地了解,發現有風險的地方一定要及時提出及時解決,這樣才能將債權轉讓的問題順利的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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