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審延期審理的法定情形
法律主觀:
人民法院對于案件進行延期審理的法定情形包括有: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沒有到庭的;當事人臨時提出回避申請的;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鑒定、勘驗,或者需要補充調查的;其他應當延期的情形。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開庭審理: (一)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沒有到庭的; (二)當事人臨時提出回避申請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鑒定、勘驗,或者需要補充調查的; (四)其他應當延期的情形。
延期審理的法律規定
(一)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沒有到庭的;(二)當事人臨時提出回避申請的;(三)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鑒定、勘驗,或者需要補充調查的;(四)其他應當延期的情形。
【法律分析】
延期審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已經確定開庭審理日期后,或者在開庭審理過程中,由于出現某種法定事由,使開庭審理不能如期進行,或者已經開始的庭審無法繼續進行,從而決定推延審理的一種訴訟制度。延期審理只能發生在開庭審理階段,延期審理前已進行的訴訟行為,對延期后的審理仍然有效。但延期的時間不計算在審理期限內。延期審理僅適用于法庭審理過程中,導致延期審理的原因是訴訟自身出現了障礙,其消除依賴于某種訴訟活動的完成,因此,延期審理不能停止法庭審理以外的訴訟活動,延期審理的案件,再行開庭的時間可以預見,甚至當庭即可決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開庭審理:(一)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沒有到庭的;(二)當事人臨時提出回避申請的;(三)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鑒定、勘驗,或者需要補充調查的;(四)其他應當延期的情形。
關于延期開庭的法律規定
法律主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開庭審理:
(一)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沒有到庭的;
(二)當事人臨時提出回避申請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鑒定、勘驗,或者需要補充調查的;
(四)其他應當延期的情形。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九十八條
在法庭審判過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響審判進行的,可以延期審理:
(一)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重新鑒定或者勘驗的;
(二)檢察人員發現提起公訴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建議的;
(三)由于申請回避而不能進行審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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