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支票丟失時,用戶可以聯系付款人和開戶銀行,盡快聯系,辦理現金支票丟失手續,告知銀行現金支票號碼、金額等已填寫的項目內容。需要特別注意的是,根據《銀行清算辦法》的要求,已發行的現金支票丟失,可以向銀行申請掛失,掛失前已付款,銀行不予受理。出具的轉賬支票丟失,銀行不予受理掛失,可要求收款人幫助防范。也就是說,并非所有支票丟失后都可以掛失。只有當現金支票丟失時,銀行才會審理掛失,必須在支票交易前進行。以上是如何處理銀行支票丟失的相關內容。
現金支票能直接去銀行拿錢嗎?
現金支票可以直接從銀行取款。無論單位和個人如何在同一票據交換區支付各種款項,都可以通過支票結算。轉賬支票僅用于轉賬,適用于同一城市的收款人。一般支票可用于取出現金或轉賬。但是,如果一般支票左上方有兩條平行線,則為線路支票,只能用于轉賬,不能取出現金。
支票的使用
1、轉賬支票可以背書轉讓;現金支票不能背書轉讓;
2、支票提示付款期為10天(自簽署支票之日起,法定節假日延期);
3、支票出具的日期、大小寫金額和收款人名稱不得變更,其他具體內容不正確,可畫線變更,并加蓋預留銀行印章之一證明;
4、不幸的是,如果支票丟失,用戶可以向支付銀行申請凍結掛失;銀行不接受掛失前已付款;
5、出票人簽署與銀行預留印章不一致的空單支票和圖片。除退票費外,銀行還需按票金額處以5%但不少于1000元的罰款。出票人可以要求出票人支付支票金額2%的賠償。
本文主要寫的是銀行支票丟失的相關知識點,內容僅供參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
第十五條 票據喪失及其救濟
票據喪失,失票人可以及時通知票據的付款人掛失止付,但是,未記載付款人或者無法確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據除外。收到掛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應當暫停支付。
失票人應當在通知掛失止付后三日內,也可以在票據喪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擴展資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
第四條 票據行為、票據權利與票據責任
票據出票人制作票據,應當按照法定條件在票據上簽章,并按照所記載的事項承擔票據責任。持票人行使票據權利,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據上簽章,并出示票據。
其他票據債務人在票據上簽章的,按照票據所記載的事項承擔票據責任。本法所稱票據權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據債務人請求支付票據金額的權利,包括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本法所稱票據責任,是指票據債務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據金額的義務。
第十二條 惡意或重大過失取得票據的效力
以欺詐、偷盜或者脅迫等手段取得票據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惡意取得票據的,不得享有票據權利。持票人因重大過失取得不符合本法規定的票據的,也不得享有票據權利。
第十三條 票據抗辯
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出票人或者與持票人的前手之間的抗辯事由,對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辯事由而取得票據的除外。
票據債務人可以對不履行約定義務的與自己有直接債權債務關系的持票人,進行抗辯。本法所稱抗辯,是指票據債務人根據本法規定對票據債權人拒絕履行義務的行為。
第十四條 票據的偽造和變造
票據上的記載事項應當真實,不得偽造、變造。偽造、變造票據上的簽章和其他記載事項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票據上有偽造、變造的簽章的,不影響票據上其他真實簽章的效力。
票據上其他記載事項被變造的,在變造之前簽章的人,對原記載事項負責;在變造之后簽章的人,對變造之后的記載事項負責;不能辨別是在票據被變造之前或者之后簽章的,視同在變造之前簽章。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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