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的法律效力是什么?
公證的法律效力如下:
1、證據效力:指公證書在法律上具有的能夠直接證明公證所確認的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文書或事實是真實、合法的效力,在案件審理中,公證書具有高于其他證據的證據效力,一般能夠直接作為定案的依據,但是如果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該項公證的除外;
2、法定公證事項公證書的效力,即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某事項必須以辦理公證為生效要件,例如房產委托公證、房產贈與公證;
3、債權文書公證書的強制執行效力。
公證的范圍如下:
1、合同;
2、繼承;
3、委托、聲明、贈與、遺囑;
4、財產分割;
5、招標投標、拍賣;
6、婚姻狀況、親屬關系、收養關系;
7、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經歷、學歷、學位、職務、職稱、有無違法犯罪記錄;
8、公司章程;
9、保全證據;
10、文書上的簽名、印鑒、日期,文書的副本、影印本與原本相符;
11、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愿申請辦理的其他公證事項。
房產公證需要的材料清單如下:
1、當事人各方的身份證明;
2、涉及房地產開發的,提交土地使用權證明、建設工程許可證等;
3、涉及房地產預售、銷售的,提交房地產預售、銷售許可證等;
4、涉及房地產權屬轉移的,提交房地產所有權證明;
5、涉及房地產擔保的,提交房地產所有權及使用權證明。
綜上所述,公證指公證機構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照法定的程序,對當事人有關設立、變更和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行為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證明的活動;故,公證僅僅是一項證明活動,不能創設權利,也不能代為執行權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三十七條
對經公證的以給付為內容并載明債務人愿意接受強制執行承諾的債權文書,債務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適當的,債權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前款規定的債權文書確有錯誤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并將裁定書送達雙方當事人和公證機構。
公證是什么意思
什么是公證
公證,即人們所說的公家作證。它是指國家公證機關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照法定程序,對法律行為及有法律意義的文件和事實,確認其真實性和合法性的一種活動。公證機關,是由國家設置的,行使國家公證職能的機構,我國的公證機關是市、縣公證處,還有外交代表機關即駐外使館、領事館。公證處受司法行政機關領導;但它本身不是國家司法行政機關,而是國家公證機關。各公證處之間沒有隸屬關系,各自出具的公證書,都具有同等的效力。
公證處由公證員、助理公證員組成。根據需要,可設立主任、副主任。但是,主任、副主任必須由公證員擔任,并且必須執行公證員的職務。一切公證文書,都必須以公證員的名義出具。助理公證員協助公證員辦理公證事務。公證處通過公證活動,保護公共財產,保護公民身份上、財產上的權利和合法權益,維護社會主義法制,教育公民遵守法律,預防糾紛,減少訴訟。公證機關辦理涉外公證,保護我國公民、僑胞在域外的合法利益,維護國家和法人在國際交往中的權利和權益;同時,也保護外國公民、法人在我國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十一條公證機構辦理下列公證事項:
(一)合同;
(二)繼承;
(三)委托、聲明、贈與、遺囑;
(四)財產分割;
(五)招標投標、拍賣;
(六)婚姻狀況、親屬關系、收養關系;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經歷、學歷、學位、職務、職稱、有無違法犯罪記錄;
(八)公司章程;
(九)保全證據;
(十)文書上的簽名、印鑒、日期,文書的副本、影印本與原本相符;
(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愿申請辦理的其他公證事項。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公證的事項,有關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向公證機構申請辦理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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