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判決裁定的執行主體是什么
首先是希望當事人自愿履行;
其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拒絕履行判決、裁定的,行政機關可以向第一審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或者依法強制執行。也就是說如果是行政機關勝訴,行政機關可以自己執行也可以申請法院執行(自己執行的前提是行政機關有執行權);
再次,行政機關拒絕履行判決、裁定的,第一審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執行措施促其履行。即“民勝訴”而行政機關不自覺履行裁判的時候,這時的執行主體是人民法院。
(詳細規定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65條)
我國行政法規定的行政主體是
行政主體是指參加行政法律關系,依法擁有行政職權,能以自己的名義行使行政職權;并能獨立地為自己行使行政職權的行為產生的后果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國家機關或社會組織。在我國,行政主體包括國家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以及規章授權的組織。
在中國行政法學領域,行政主體是指享有行政職權,以自己的名義行使行政職權并獨立承擔責任的組織。
行政主體是行政管理法律關系的一方當事人,是指能以自己名義行使國家行政職權,作出影響行政相對人權利義務的行政行為,并能對外承擔行政法律責任,在行政訴訟中能作為被告應訴的行政機關或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
為了健全科學、民主、依法決策機制,規范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提高決策質量和效率,明確決策責任,根據憲法、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等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于2019年4月20日制定發布了《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
資本主義國家的行政機關在法律上與立法機關、司法機關并立,互相分權制約,實際上不同程度地影響或支配立法和司法。中國的行政機關是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規定,國務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國家行政機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級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是地方各級行政管理機關。行政機關可以分為領導機構、決策機構、執行機構、辦公機構、信息機構、咨詢機構、派出機構等。
行政法主體包括以下:
1、中央機關及其機構;行使國家行政職權,負責對國家各項行政事務進行組織、管理、監督和指揮的國家機關;
2、行政機構: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因行政管理的需要而設置的,具體處理和承辦各項行政事務的內部組織、派出組織和臨時組織;
3、非政府組織及個人:受委托的組織和個人,以委托行政機關的名義實施行政行為,實施行政行為的后果由委托機關承擔法律責任。
行政主體有哪些特征
1、行政主體是享有國家行政權力,實施行政活動的組織。這是行政主體與其他國家機關、組織的區別所在;
2、行政主體是能以自己的名義行使行政權的組織。這是行政主體與行政機關內部的組成機構和受行政機關委托執行某些行政管理任務的組織的區別;
3、行政主體是能夠獨立對外承擔其行為所產生的法律責任的組織。這是行政主體具有獨立法律人格的具體表現,也是一個組織成為行政主體的必備條件。
“行政主體”這一術語,并不存在于現行的任何一個法律文本當中,但卻是行政法學的一個基本概念。從對它的界定看,其包括如下構成要件:
1、享有并行使公共行政權力
在現實生活中,自然人以及一定組織通過其成員(自然人)從事著各種各樣的活動。必須在法律意義上給予這些活動以適當的分類、定性,才能決定適用不同的規則。以法律主體為參考對象,是其中的一種分類、定性方法。一般而言,行政主體和民事主體分別適用行政法規則和民法規則,他們的一個重要區別就是前者享有并行使公共行政權力,這種權力的行使往往在權力者和權力行使對象之間形成不對等的法律關系。而且,由于行政組織亦有可能從事民事活動,如購買辦公設備,所以,以是否享有和行使公共行政權力作為標準,也可以界分作為民事主體的行政組織和作為行政主體的行政組織。
2、能夠以自己的名義實施行政管理活動并能獨立承擔由此產生的法律責任
凡屬法律規范的調整對象、從而能夠成為權利義務主體的人,即具有權利能力。享有權利能力的首先是自然人。但是,法律也可以將權利能力賦予自然人的聯合體或者其他組織。能夠以自己名義實施行政管理活動并能獨立承擔由此產生的法律責任,即意味著行政主體在法律上具有獨立的、完全的權利能力和地位。
科層制的行政組織體系是一個復雜的系統,采取層級和網狀的結構,從中央到地方、從機關到每個具體的機構、從首長到最低職位的公務員,層層完成行政管理的職務。層級和網狀結構是由行政管理任務的龐大和復雜性所決定的。只有把這些管理任務具體分解為若干個簡單的任務,由每一個公職人員擔任其中一個小范圍內的活動,并且按照上下級的服從關系以及同一層級的分工合作關系,逐級融合成大規模的復雜活動,行政管理才可以得到有效的完成。
實踐中,處于科層制中的每一個公務員、機構、機關都可能從外觀表現上看從事著行政管理性質的活動。行政主體概念的存在,就是旨在從這樣的一個層級、網狀結構中,剝離出那些具有獨立、完全權利能力的組織,使其對外可以自己名義進行行政管理活動,并獨立地對由此產生的法律后果承擔相應之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八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是最高國家行政機關。
第九十六條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是地方國家權力機關。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設立常務委員會。
第九十九條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在本行政區域內,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的遵守和執行;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通過和發布決議,審查和決定地方的經濟建設、文化建設和公共事業建設的計劃。
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審查和批準本行政區域內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預算以及它們的執行情況的報告;有權改變或者撤銷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不適當的決定。民族鄉的人民代表大會可以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采取適合民族特點的具體措施。
第一百一十二條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是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的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政府。
第一百一十三條 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的人民代表大會中,除實行區域自治的民族的代表外,其他居住在本行政區域內的民族也應當有適當名額的代表。
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中應當有實行區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擔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行政主體指的是什么?具體點
行政主體 1 、 行政主體,是指享有國家行政權,能以自己的名義行使行政權,并能獨立地承擔因此而產生的相應法律責任的組織.國家行政機關是最主要的行政主體,此外依照法定授權而獲得行政權的組織,也可以成為行政主體.
? 行政主體與行政機關.行政主體不等于行政機關,除行政機關外,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也可成為行政主體.
3 、行政主體與公務員.行政主體與公務員聯系緊密,不可分割.盡管行政活動是由公務員代表行政主體具體實施的,但公務員并不是行政主體.
4 、行政主體的職權與職責:是國家行政權的轉化形式,是行政主體實施國家行政管理活動的資格及其權能.行政職責是指行政主體在行使國家賦予的行政職權,實施國家行政管理活動的過程中,所必須承擔的法定義務.行政職責的核心是”依法行政”.
行政主體的概念與特征
行政主體是指享有國家行政權力,能以自己的名義從事行政管理活動并獨立承擔由此產生的法律責任的組織.
行政主體具有下列三個特征:
1.行政主體是享有國家行政權力,實施行政活動的組織.這是行政主體與其他國家機關、組織的區別所在.
2.行政主體是能以自己的名義行使行政權的組織.這是行政主體與行政機關內部的組成機構和受行政機關委托執行某些行政管理任務的組織的區別.
3.行政主體是能夠獨立對外承擔其行為所產生的法律責任的組織.這是行政主體具有獨立法律人格的具體表現,也是—個組織成為行政主體的必備條件.
在我國,行政主體包括國家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
行政主體是政府,執政主體是黨,執法是?
在中國行政法學領域,行政主體是指享有行政職權,以自己的名義行使行政職權并獨立承擔責任的組織。因此一般而言,行政主體是政府。
政黨干預國家政權是當今世界的普遍現象。掌握國家政權的政黨就是執政黨。因此,執政主體是執政黨。
執法主體,主要是指行政執法主體。行政執法主體,是指行政執法活動的承擔者。行政執法活動是行使國家行政權的活動,這就要求承擔行政執法活動的機關或組織,要具備相應的條件或資格并經國家有關機關的合法許可。
廣義的執法,或法的執行,是指所有國家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及其公職人員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序實施法律的活動。狹義的執法,或法的執行,則專指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職人員依法行使管理職權、履行職責、實施法律的活動。
相關推薦:
起火災后賠償(家中失火后怎么賠償)
老婆網貸離婚(老婆欠網貸能不能辦離婚)
立案受理七天(案件受理后多久立案)
立案回執證明(報警回執單算不算立案)
專線物流賠償(專線物流是什么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