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發生一方違約后、守約方要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時,如果約定的違約金“低于”實際發生的損失,守約方可以起訴到法院請求增加違約金;如果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實際損失,違約方可以起訴到法院請求減少違約金。房屋租賃違約金也是如此。,(二)租房合同違約金的計算根據合同的相關約定違約金來計算,定金和違約金以及損害賠償金不能重復計算。租房合同解除后,各種違約金的計算又因情況的不同二不同。,(三)《民法典》沒有規定房屋租賃違約金的標準,都是房屋租賃雙方自行約定違約金的數量,雙方認可就可以。約定的違約金高請求減少時;必須是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實際損失,也就是懸殊,比如實際損失只有一百元,但約定的違約金卻有幾千元。如果算“過分高于”,是法官的自由裁量范圍。,(四)一般認為,現行《民法典》所確立的違約金制度是不具有懲罰性的違約金制度,而屬于賠償性違約金制度。即使約定的違約金數額高于實際損失,也不能改變這種基本屬性。關于當事人是否可以約定單純的懲罰性違約金,《民法典》未作明確規定。通說認為此種約定并非無效,但其性質仍屬違約的損害賠償。,《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違約金】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一)借款人或第三人所有的由我行簽發的本外幣定期儲蓄存單(折)、1999年(含)以后各行代理發行的憑證式(含電子記帳式:目前電子記賬式國債由于系統問題無法作質押貸款)國債、柜臺記帳國債(目前柜臺記賬式國債由于系統問題無法作質押貸款)或記名式金融債券、銀行間簽有質押止付擔保協議的本地其他商業銀行簽發的儲蓄存單(折)。(目前我行尚未與任何一家本地其他商業銀行簽有質押止付擔保協議,因此他行儲蓄存單(折)暫不能在工行辦理質押貸款)。,(二)借款人的條件,1、申請貸款時年滿18周歲的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2、有穩定的職業和收入,具有按期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3、能夠提供我行認可的質押物;,4、在中國工商銀行開立個人結算賬戶和個人貸款綜合賬戶;,5、電子銀行個人質押貸款的借款人還須為電子銀行個人注冊客戶,并擁有電子銀行個人客戶證書。,6、我行規定的其他條件。,(三)借款人應提交的資料,1、借款人有效身份證件及復印件;,2、借款人或第三人所有的由我行簽發的本外幣定期儲蓄存單(折)、1999年(含)以后本行代理發行的憑證式國債或記名式金融債券;銀行間簽有質押止付擔保協議的本地其他商業銀行簽發的儲蓄存單(折);,3、若以第三人有價單證質押的,須提供第三人的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和復印件及同意質押的書面授權書。,4、電子銀行申請個人質押貸款的借款人還須為電子銀行個人注冊客戶,并擁有電子銀行個人客戶證書。,(一)如果租賃合同中對違約金有約定(租房違約金的數額是由當事人雙方通過事先約定而確定的)、則按約定的違約金比例支付。如雙方在簽訂合同時,約定房屋租賃合同違約金為一個月的租金,那么一旦違約,出租人就可以要求承租人支付一個月租金同樣數額的違約金,作為違約賠償;,(二)約定的違約金過高或過低可以請求變更,約定的違約金超過實際損失30%的可認為約定過高,可要求降低。如房屋租賃費用每月僅為1000元,而約定的違約金數額達到了一萬元,那么違約的一方可以請求降低。,(三)房屋租賃合同中對違約金沒有約定,應按對方違約對你造成的實際損失來計算違約金并退回押金和多余的房費。,(四)租房違約金的支付是獨立于履行行為即給付房租之外的給付,即如果承租人尚拖欠出租人租金1500元,那么房屋租賃合同違約金是不包含在這1500元以內的。,(五)租房違約金的處理:雙方按照租賃合同的約定處理,賠償約定的金額,如果協商不成,可到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客觀:房屋租賃違約時怎么計算違約金數額?房屋租賃違約時怎么計算違約金數額1、發生一方違約后、守約方要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時,如果約定的違約金“低于”實際發生的損失,守約方可以起訴到法院請求增加違約金;如果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實際損失,違約方可以起訴到法院請求減少違約金。房屋租賃違約金也是如此。2、租房合同違約金的計算根據合同的相關約定違約金來計算,定金和違約金以及損害賠償金不能重復計算。租房合同解除后,各種違約金的計算又因情況的不同二不同。3、《民法典》沒有規定房屋租賃違約金的標準,都是房屋租賃雙方自行約定違約金的數量,雙方認可就可以。約定的違約金高請求減少時;必須是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實際損失,也就是懸殊,比如實際損失只有一百元,但約定的違約金卻有幾千元。如果算“過分高于”,是法官的自由裁量范圍。4、一般認為,現行《民法典》所確立的違約金制度是不具有懲罰性的違約金制度,而屬于賠償性違約金制度。即使約定的違約金數額高于實際損失,也不能改變這種基本屬性。關于當事人是否可以約定單純的懲罰性違約金,《民法典》未作明確規定。通說認為此種約定并非無效,但其性質仍屬違約的損害賠償。《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五百八十五條【違約金】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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