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檢察院做筆錄要注意什么
法律分析:1、盡量保持犯罪嫌疑人供述或證人證言的原貌(如果其說的是方言,要用方言記錄,確實不易明白的可備注說明一下),如果其說的方言無法用文字記錄,要選取與其說法最相近的語言,不能全部用普通話記錄。
2、記錄速度要快,如果對象語速較快,可讓其稍慢點兒,或只記重要內容,但不可刪減太多。要有中心,重點是要圍繞證據的有效部分記錄,比如能夠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無罪、此罪或彼罪、主觀惡性大小、悔罪態(tài)度好壞、平時表現、可以從輕、減輕、免除或從重處罰的情節(jié)等,都要完整地在記錄中體現。
3、記錄完畢后請當事人仔細看一遍,如不識字可對其宣讀,無誤后讓其簽字,并注明“以上記錄看過,和我說的一樣”或“以上記錄已向……宣讀,無誤”等字樣后,讓其簽字并按手印,每頁的下方都要簽字按手印。
4、按手印的時候要注意,涉及重要案情或重要信息的地方要按手印,涉及數字,尤其是錢數的地方要按手印,然后讓其是記錄錯誤的地方按手印確認,在每一頁底部按手印,在頁碼的總頁數上按手印,最后是反所有記錄碼好讓其在騎縫上按手印。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 采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應當予以排除。收集物證、書證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嚴重影響司法公正的,應當予以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不能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對該證據應當予以排除。在偵查、審查起訴、審判時發(fā)現有應當排除的證據的,應當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為起訴意見、起訴決定和判決的依據。
檢察院傳喚做筆錄是什么意思
筆錄是法律行業(yè)中的專業(yè)術語,就是將證人、犯罪嫌疑人、或目擊證人的詳細身份和話語記錄的文字。根據科學技術的發(fā)展,筆錄已不再是單一的記錄行為,還需要有同步錄音錄像的同步保障才能夠證明筆錄的可信性,解決筆錄與同步錄音錄像不同步技術難題。在我國出現了筆錄五同步綜合錄制系統(tǒng);即筆錄打字、錄音、錄像、時間、現場示證五個過程同步錄制在一個界面上。根據相關法律條例規(guī)定,檢察院通知做筆錄是為了了解案情而已。筆錄有兩種詢問筆錄。一種詢問筆錄是針對證人或被害人的訊問筆錄,這筆錄是針對犯罪嫌疑人的。第二種關鍵是看這個人的身份是什么,如果是犯罪嫌疑人,檢察機關第一次對其訊問時,就必須向其出示立案決定書和傳喚通知書。還要告知其犯罪嫌疑人的權利義務和告知書,同時訊問人員還要出示工作證。如果這個人是證人,檢察機關對其詢問時,也要出示工作證并告知這個證人的權利義務告知書,還有詢問通知書。
做筆錄是代表這件事已經參與到了案件中,檢察院也是有做筆錄的可能,如果刑事案件中檢察院也參與了的話,當事人也可以按照規(guī)定處理案件。對于檢察院做筆錄的具體情況跟實際的要求,取保候審并不代表已經沒事,是指在刑事訴訟中,人民及人民檢察院或公安機關責令某些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保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逃避或妨礙偵查和審判,并隨傳隨到的一種強制措施。派出所做筆錄分很多類型,只要不是涉及到犯罪行為后被傳喚到派出所做筆錄,就毫無影響。筆錄就是將證人、犯罪嫌疑人、或目擊證人的詳細身份和話語記錄的文字。偵查人員在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首先訊問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為,讓他陳述有罪的情節(jié)或者無罪的辯解,然后向他提出問題。犯罪嫌疑人對偵查人員的提問,應當如實回答。但是對與本案無關的問題,有拒絕回答的權利。筆錄,是法律行業(yè)中的專業(yè)術語,就是將證人、犯罪嫌疑人、或目擊證人的詳細身份和話語記錄的文字。做筆錄不一定是犯了什么嚴重的罪行,也有可能是詢問證人的筆錄。報案、控告、舉報可以用書面或者口頭提出。接受口頭報案、控告、舉報的工作人員,應當寫成筆錄,經宣讀無誤后,由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簽名或者蓋章。
做筆錄的作用
1.筆錄只是協助調查,因為沒有違法行為,也沒有受到過任何處罰
2.筆錄是法律行業(yè)中的專業(yè)術語,就是將證人、犯罪嫌疑人、或目擊證人的詳細身份和話語,記錄的文字
3.如果派出所只是找你去作了筆錄,而沒有給你下達過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你就沒有被處罰,沒有處罰就不會有影響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一條
報案、控告、舉報可以用書面或者口頭提出。接受口頭報案、控告、舉報的工作人員,應當寫成筆錄,經宣讀無誤后,由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簽名或者蓋章。接受控告、舉報的工作人員,應當向控告人、舉報人說明誣告應負的法律責任。但是,只要不是捏造事實,偽造證據,即使控告、舉報的事實有出入,甚至是錯告的,也要和誣告嚴格加以區(qū)別。
檢察院通知做筆錄意味什么
檢察院通知做筆錄意味什么一、檢察院通知做筆錄意味什么
1、檢察院做筆錄代表了解案情。檢察院在向法院起訴前,是要找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了解案情,并制作訊問筆錄的。訊問筆錄是公安機關偵查人員、預審人員在偵查活動中,為了證實犯罪、查明犯罪事實,對犯罪嫌疑人進行訊問時如實記載訊問情況的文字記錄。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
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對在現場發(fā)現的犯罪嫌疑人,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注明。傳喚、拘傳持續(xù)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xù)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不得以連續(xù)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傳喚、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
二、檢察院做筆錄要做幾次
1、法律沒有規(guī)定,可以不限次數,直到事實查清;
2、從司法實踐來說,如果是對犯罪嫌疑人的作的訊問筆錄,為了保證供述的穩(wěn)定性、一致性,至少訊問三次以上。如果是對證人或者被害人的詢問筆錄,一般一次也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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