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價款的調整內容
1、合同價款的調整。合同雙方應根據合同通用條款及價款結算辦法的有關規定;進行合同價款的調整。
2、合同價款應當調整的事項:
(1)法律法規變化;
(2)工程變更;
(3)項目特征不符;
(4)工程量清單缺項;
(5)工程量偏差;
(6)計日工;
(7)物價變化;
(8)暫估價;
(9)不可抗力;
(10)提前竣工(趕工補償);
(11)誤期賠償;
(12)索賠;
(13)現場簽證;
(14)暫列金額;
(15)承發包雙方約定的其他調整事項。
合同價款調整的程序
(1)出現合同價款調增事項后的14天內,承包人向發包人提交合同價款調增報告并附上相關資料;承包人在14天內未提交合同價款調增報告的,視為承包人對該事項不存在調整價款請求。
(2)出現合同價款調減事項后的14天內,發包人向承包人提交合同價款調減報告并附相關資料;發包人在14天內未提交合同價款調減報告的,視為發包人對該事項不存在調整價款請求。
(3)發(承)包人應在收到承(發)包人合同價款調增(減)報告及相關資料之日起14天內對其核實,予以確認的應書面通知承(發)包人。當有疑問時,應向承(發)包人提出協商意見。發(承)包人在收到合同價款調增(減)報告之日起14天內未確認也未提出協商意見的,視為承(發)包人提交的合同價款調增(減)報告已被發(承)包人認可。發(承)包人提出協商意見的,承(發)包人應在收到協商意見后的14天內對其核實,予以確認的應書面通知發(承)包人。承(發)包人在收到發(承)包人的協商意見后14天內既不確認也未提出不同意見的,視為發(承)包人提出的意見已被承(發)包人認可。
三、施工合同價款確定方式
1、固定價格合同
固定價格合同實行工程量清單招標的工程應當采用固定合同,以體現風險共擔的原則;
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合同價款包含的風險范圍和風險費用的計算方法,在約定的風險范圍內合同價款不再調整;
風險范圍以外的合同價款調整方法,應當在專用條款內約定。
2、可調價格合同
合同價款可根據雙方的約定而調整,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合同價款調整方法;
合同實行工程量清單招標的工程,一般不采用可調價格合同形式。
3、成本加酬金合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三十五條
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采用特定形式的,應當采用特定形式。
第八百四十六條
技術合同價款、報酬或者使用費的支付方式由當事人約定,可以采取一次總算、一次總付或者一次總算、分期支付,也可以采取提成支付或者提成支付附加預付入門費的方式。
約定提成支付的,可以按照產品價格、實施專利和使用技術秘密后新增的產值、利潤或者產品銷售額的一定比例提成,也可以按照約定的其他方式計算。提成支付的比例可以采取固定比例、逐年遞增比例或者逐年遞減比例。
約定提成支付的,當事人可以約定查閱有關會計賬目的辦法。
固定總價合同變更調整的范圍和內容
固定總價合同是屬于價格規定好的合同,在一般情況下是不能調整價值的。但如果出現一些特殊的情形時,是可以調整的。固定總價合同可調總價合同、固定單價合同、可調單價合同。固定總價合同是為供貨方提供一個完成任務的固定價格的合同。履行合同的承包商必須承擔完成工作的責任而不管完成工作的成本是多少。在這種合同中,價格保持不變,除非采購雙方均同意改變。對項目團隊是低風險的,因為不管項目實際耗費了供應商(包括分包商)多少成本,項目團隊都不必付出多于固定價格的部分。但對供應商來說,這種合同是高風險的,因為如果完成項目后的成本高于原計劃成本,供應商將只能賺到比預計要低的利潤,甚至出現虧損。
固定總價合同, 俗稱"閉口合同"、"包死合同"。所謂"固定",是指這種價款一經約定,除業主增減工程量和設計變更外,一律不調整。所謂"總價",是指完成合同約定范圍內工程量以及為完成該工程量而實施的全部工作的總價款。
固定總價合同在目前的建筑市場上頗受青睞,特別是外資企業業主更是普遍采用這類合同。這是因為這類合同與固定單價合同、按實結算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相比具有明顯的優勢,更能保護業主的利益。
固定總價合同需要結算嗎?
1.和總價對比不是和清單項目逐一對比。因合同約定了“本合同為固定總價合同,物價波動引起的價格風險由投標人自行承擔”。
2.完成了94%按100%計算,完成106%按合同固定的價+1%。
3.完成106%,應結101%對,完成94%結99%不對,完成94%按100%(合同約定的固定價)計算。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百六十九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并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書面形式。
第四百九十條 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合同成立。在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
第五百零二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未辦理批準等手續影響合同生效的,不影響合同中履行報批等義務條款以及相關條款的效力。應當辦理申請批準等手續的當事人未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違反該義務的責任。
什么是固定價格合同、可調價格合同?
所謂固定價格合同是指合同在執行過程中,合同中的商品價格不發生變化——這類合同多見于價格不敏感的商品。
所謂可調價格合同是指在合同的執行期間,合同中的商品價格會在一定的條件下發生變化,即隨著市場價格的波動而變化——這里合同多見于價格敏感的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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