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方離婚后不按照協議執行怎么辦
法律主觀:
雙方離婚后,如果一方拒絕履行離婚協議上約定的義務,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訴。具體操作方法如下:1、原告向法院提交起訴材料,材料包括:起訴書、原被告身份證明、離婚協議書復印件以及其他可以證明被告不履行義務的證據材料。2、法院對材料進行審查,予以立案后向被告送達訴訟狀副本,確定開庭日期、向原被告寄送傳票。3、開庭審理,法官根據審理情況做出判決。如果被告確實應當履行而未履行義務,法院會判決被告履行。判決生效后,被告應當按照判決結果履行義務。若被告在判決書上限定的時間內仍不履行的話,原告可以憑借判決書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屆時,法官會按照申請的數額對被告的財產采取強制執行。
法律客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六十九條
當事人達成的以協議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調解離婚為條件的財產以及債務處理協議,如果雙方離婚未成,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財產以及債務處理協議沒有生效,并根據實際情況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和第一千零八十九條的規定判決。
當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簽訂的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的條款,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登記離婚后當事人因履行上述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七十條
夫妻雙方協議離婚后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不履行離婚協議怎么處理
不履行離婚協議的處理方式如下:
1、夫妻雙方可先行協商處理。協商不成的,可向法院提起訴訟。
2、法院判決要求履行離婚協議的,對方仍拒不履行的,經當事人申請,法院可對不履行判決一方采取強制措施。
起訴的流程:
1、調查取證:當事人應當調查取證,收集與案件有關的證據,包括書證、物證、證人證言等;
2、起草訴狀:當事人應當按照法律規定,起草符合法律要求的訴狀,明確自己的請求和訴訟事實、理由等,并附上相關證據;
3、遞交訴狀:當事人應當將起訴狀遞交至被告住所地或者事發地人民法院,同時交納訴訟費用。法院應當在收到起訴狀之日起五日內向起訴人發出受理通知書;
4、被告答辯:被告在收到起訴狀后應當在法定期限內進行答辯,說明自己的意見和觀點,并附上相關證據;
5、開庭審理:庭前準備工作完成后,法院將安排開庭審理。在庭審過程中,雙方當事人可以進行辯論,法院可以詢問當事人或者證人,查閱證據等;
6、審判裁決:庭審結束后,法院將根據調查取證情況、當事人的陳述和已有證據等作出判決或者裁定。判決或者裁定一經宣告,即具有法律效力。
起訴的條件如下:
1、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告;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4、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綜上所述,如果離婚協議存在爭議或者不合法,當事人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對離婚協議進行變更或者撤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不履行離婚協議會坐牢嗎
男女中的一方不履行離婚協議的,人民法院不會判刑,當事人也不需要坐牢,更不會強制其執行離婚協議規定的內容。根據民法典的相關規定,離婚協議只會對雙方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卻沒有好像:判決書、調解書、公證書等一樣,具有法院的強制執行效力,也不符合執行案件的受理條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協議離婚】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不履行離婚協議的后果能拘留嗎
不履行離婚協議的后果能拘留嗎不履行離婚協議不能被拘留。
離婚協議不具有強制執行力,不履行生效的離婚協議的,另一方可以拿著離婚協議書去法院起訴,法院判決后,對方不執行生效判決的,可以申請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時有以下三種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給予拘留處罰:
一、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
二、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并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
三、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
(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并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
(四)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的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
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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