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沒有寫有效期是否可以隨時終止?
1、合同沒有寫有效期的,如果不能協商達成補充協議的,雙方都可以隨時要求終止合同,但應該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2、《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至時生效。附終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滿時失效。
第六十二條(四)規定,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擴展資料:
合同的條款:
可分為基本條款和普通條款,又稱必要條款和一般條款。當事人對必要條款達成協議的,合同即為成立;反之,合同不能成立。確定合同必要條款的根據有3種:
①根據法律規定。凡是法律對合同的必要條款有明文規定,應根據法律規定。
②根據合同的性質確定。法律對合同的必要條款沒有明文規定的,可以根據合同的性質確定。例如買賣合同的標的物、價款是買賣合同的必要條款。
③根據當事人的意愿確定。除法律規定和據合同的性質確定的必要條款以外,當事人一方要求必須規定的條款,也是必要條款。
例如當事人一方對標的物的包裝有特別要求而必須達成協議的條款,就是必要條款。合同條款除必要條款之外,還有其他條款,即一般條款。一般條款在合同中是否加以規定,不會影響合同的成立。將合同條款規定得具體詳明,有利于明確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和合同的履行。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合同沒有約定履行期限解除權
合同沒有約定履行期限解除權規定是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因為我們國家法律當中所規定的合同當中所約定的期限沒有屆滿,經過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完全可以解除合同。
一、合同沒有約定履行期限解除權規定是什么? 合同沒有約定履行期限解除權規定是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的,超過部分無效。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有異議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隨時解除合同。附條件解除或者解除期限的合同,在附條件解除或者解除期限屆滿時失效。因此,法律沒有特別規定的,當事人可以按照合同自由原則任意規定期限。逾期不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無限期合同。如果本合同不能被雙方解除,也沒有法律上的終止,則本合同不受任何一方的無限期約束。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以自己的行為明確表示或者未履行主要債務的; (三)重大債務經催告逾期未在合理期限內履行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合同的合法解除】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 (二)原履行期屆滿,一方當事人以自己的行為明確表示或者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的; (三)當事人逾期不履行主要債務,催繳后未在合理期限內履行的; (四)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其他違約行為,致使履行不能達到合同目的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二、解除合同的法律依據有什么規定?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條,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第五百六十四條,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期限屆滿當事人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自解除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內不行使,或者經對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第五百六十五條,當事人一方依法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通知載明債務人在一定期限內不履行債務則合同自動解除,債務人在該期限內未履行債務的,合同自通知載明的期限屆滿時解除。對方對解除合同有異議的,任何一方當事人均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行為的效力。 合同的內容是非常重要的,一般情況下簽訂合同的時候,其中必須要包括的內容就包括合同期限。合同期限屆滿之后,也就意味著合同當事人并不受到合同內容的約束。所以可以解除合同,如果沒有屆滿的話也可以經過協商一致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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