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居間合同委托合同行紀合同的區(qū)別
(一)委托合同與行紀合同的區(qū)別
行紀合同是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托人從事貿(mào)易活動, 委托人支付報酬 的合同。
委托合同與行紀合同都是基于雙方當事人的彼此信任而產(chǎn)生,由一方代為另一方辦理委托的事務,其法律后果由委托方承受。但是,這兩種合同又有所區(qū)別:
其一,行紀合同必須是有償?shù)模腥艘蛐屑o人支付報酬;而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償?shù)模部梢允菬o償?shù)摹?br>其二,行紀合同的主體具有限定性。在我國,行紀合同的委托人可以為公民或法人,但行紀人只能是經(jīng)批準經(jīng)營信托業(yè)務的法人,未經(jīng)法定手續(xù)批準經(jīng)營信托業(yè)務的法人或公民不得經(jīng)營信托業(yè)務,不能成為行紀合同中的行紀人。而委托合同的適用范圍十分廣泛,各類民事主體之間均可建立委托合同關系,對委托人、受托人沒有什么特殊的要求。
其三,行紀合同中的行紀人是以自己的名義辦理行紀事務,委托人不直接與第三人發(fā)生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系;而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可以以委托人的名義辦理委托事務,也可以以自己的名義辦理委托事務。在前一種情況下,委托人直接與第三人之間產(chǎn)生權利義務關系。
(二)居間合同與委托合同的區(qū)別
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委托合同與居間合同十分近似,它們均是一方當事人接受另一方當事人的委托,實施相應的民事行為,處理受托事務,因此有些國家和地區(qū)的法律(如《瑞士債務法》)將二者合并歸一。但是,在事實上這兩類合同是存在著本質(zhì)的區(qū)別的:
1、受托一方的法律地位不同。
委托合同中的委托一方為受托人,他在與第三人從事民事法律活動的過程中,實際上處于類似委托代理人的地位。而居間合同中的受托一方為居間人,他不介入委托人與第三人所簽訂的合同關系之中,在居間過程中他只處于一個中介服務人的地位。
2、受托一方的委托內(nèi)容不同。
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接受委托的內(nèi)容是辦理委托事務。而委托事務的范圍,既包括法律事務,又包括非法律事務,其中,后者又包括了有經(jīng)濟意義的事務和單純的事實行為。但是在居間合同中,居間人接受委托的內(nèi)容則只限于為委托人報告訂約機會或介紹委托人與第三人訂約。
3、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在處理委托事務時,有權在委托權限范圍內(nèi)獨立進行意思表示,他對于委托事務的處理享有一定的獨立決定權。而居間合同中的居間人在居間活動過程中,并不介入委托人與第三人的訂約活動。即使是在介紹委托人與第三人訂約時,居間人也只能是如實傳達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原有意思表示,不能對之添加、消減、更改,更不能獨立表達自己的意思。
4、合同的有償性不同。
委托合同根據(jù)雙方當事人的約定,可以有償也可以為無償。但是,委托人在為處理委托事務而支付的合理費用須由委托人承擔。而且,對于有償?shù)奈泻贤裕芡腥思词箾]有將委托事務處理完畢,他也有權要求受托人就其已處理的委托事務部分支付相應的報酬。與之相比,居間合同則有很大差別。除法律另有特殊規(guī)定外,居間合同應為有償合同,不過,居間人的居間活動只有在使委托人與第三人之間建立起合同關系才有意義。如果居間人的居間行為沒有取得成功的結果,則居間人不能取得約定或規(guī)定的報酬。同時,居間人在其居間活動中所支付的必要費用,非經(jīng)雙方事先約定,不得請求委托人予以承擔。
二、居間合同的法律規(guī)定
居間合同,又稱“中介服務合同”。是指居間人根據(jù)委托人的要求為委托人與第三人訂立合同提供機會或進行介紹,而委托人須向居間人給付約定報酬的協(xié)議。
三、委托合同有什么法律規(guī)定呢
大陸法各國民法對委托合同的限制不盡相同。按多數(shù)國家的法律規(guī)定,委托合同的標的既包括法律事務,也包括非法律事務;合同內(nèi)容可以是有償?shù)模部墒菬o償?shù)摹N覈拿穹ɡ碚撆c實踐認為:委托合同的標的只限于法律行為,它是委托代理的發(fā)生根據(jù)。故受托人在委托權限內(nèi)與第三人所為法律行為的后果完全由委托人承擔。
四、行紀合同的相關規(guī)定
行紀人可以作為出賣人或者買受人,賣出或者購買委托人的委托物。這就是通常說的 行紀人的介入權 ,即行紀人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實施行紀行為時,有權以自己作為買受人或者出賣人與委托人進行交易活動。行紀人行使介人權,實際上就是行紀人自己作為買受人或出賣人,與委托人之間直接訂立 買賣合同 。
從上文我們知道,保管、行紀、居間、委托它們之間有著一個共同的特征,其標的是供勞務,而不是物的交付,但它們相互之間又有其各自的特征。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百一十九條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約定,由受托人處理委托人事務的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百二十條
委托人可以特別委托受托人處理一項或者數(shù)項事務,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處理一切事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百五十一條
行紀合同是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托人從事貿(mào)易活動,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一條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一、居間合同中委托人的主要義務
(一)支付居間報酬的義務。居間人促成 合同 成立的,委托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報酬。未訂立合同的,委托人可以拒絕支付報酬。因居間人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該合同的當事人平均負擔居間人的報酬。
(二)償付費用的義務。居間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從事居間活動支出的費用。
二、訂立居間合同應當注意的問題
(一)委托人應當在合同中載明所委托居間從事的活動內(nèi)容,包括種類、范圍和要達到的要求,給付酬金的數(shù)額、方式和時間。
(二)居間人應當如實向委托人說明自己能夠做到什么程度、需要什么條件完成委托人的委托事項。
(三)合同中應當訂明 違約責任 條款。居間人不盡職守而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并賠償委托人的損失。居間人對所提供的信息、成交的機會負有保密的義務。
(四)居間合同的主體具有特殊性。法律和法規(guī)應當對居間人的資格作出限制,要求居間人具有相應的知識、能力和從業(yè)條件,并規(guī)定國家機關、領導干部等有特殊職權的人不得作為居間人從事居間交易。
三、居間合同中委托人私下簽訂合同的后果
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務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機會或者媒介服務,繞開中介人直接訂立合同的,應當向中介人支付報酬。
居間人的報酬請求權: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報酬。對中介人的報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jù)本法合同約定不明確的履行的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的,根據(jù)中介人的勞務合理確定。因中介人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該合同的當事人平均負擔中介人的報酬。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四條
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請求支付報酬;
但是,可以按照約定請求委托人支付從事中介活動支出的必要費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五條
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務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機會或者媒介服務,繞開中介人直接訂立合同的,應當向中介人支付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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