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申報是什么意思
債權申報是什么意思法律分析:
債權申報是指人民法院審理破產案件時,當受理破產申請后,債權人要申報債權。債權申報是有時間限制的。債權人應當在人民法院確定的債權申報期限內向管理人申報債權。人民法院應當確定債權人申報債權的期限。債權申報期限自人民法院發布受理破產申請公告之日起計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1、債權申報期限自人民法院發布受理破產申請公告之日起計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2、在人民法院確定的債權申報期限內,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可以在破產財產最后分配前補充申報;但是,此前已進行的分配,不再對其補充分配。為審查和確認補充申報債權的費用,由補充申報人承擔。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五十五條 債務人是票據的出票人,被裁定適用本法規定的程序,該票據的付款人繼續付款或者承兌的,付款人以由此產生的請求權申報債權。
第五十六條 在人民法院確定的債權申報期限內,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可以在破產財產最后分配前補充申報;但是,此前已進行的分配,不再對其補充分配。為審查和確認補充申報債權的費用,由補充申報人承擔。債權人未依照本法規定申報債權的,不得依照本法規定的程序行使權利。
第五十七條 管理人收到債權申報材料后,應當登記造冊,對申報的債權進行審查,并編制債權表。債權表和債權申報材料由管理人保存,供利害關系人查閱。
第五十八條 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條規定編制的債權表,應當提交第一次債權人會議核查。債務人、債權人對債權表記載的債權無異議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確認。債務人、債權人對債權表記載的債權有異議的,可以向受理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衍生問題:
公司破產的基本流程是什么?
(一)破產申請→由債權人或債務人自向法院申請破產
(二)立案審查→法院做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三)案件受理→如果受理,法院應依法通知所有債權人
(四)案件受理后的工作→債權的申報與登記
(五)債權人會議→組成債權人會議,并就整頓與和解協議討論
(六)破產和解→如果達成和解協議,破產程序中止,公司繼續經營
(七)企業整頓→破產宣告→破產清算→裁定破產程序終結→企業注銷登記。
申報債權期限的規定是什么
一、申報債權期限的規定是什么 債權申報期限自人民法院發布受理破產申請公告之日起計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債權申報是有時間限制的,而且并不是所有債權都可以申報的,申報的債權要符合法律的要求。在破產程序終結后,如果 債務人 因重整或和解而繼續存續,處罰機關可以根據情況,決定是否執行原來的處罰決定。 1、須為以財產給付為內容的請求權 給付標的為勞務或者不作為的請求權。不能申報,但是,因它們的不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而產生的賠償請求權,為可以申報的債權。 2、須為以債務人財產為受償基礎的請求權 此處的債務人財產是指受破產程序拘束的財產。故信托財產或者根據法律規定不受破產程序拘束的財產,不是此處所稱的債務人財產;以這些財產為受償基礎的請求權,不得申報。至于請求權所指向的財產是債務人的一般財產還是特定財產,不影響申報的資格。因此,有財產擔保的債權和無財產擔保的債權均在申報之列。 3、須為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成立的對債務人享有的債權 至于債權的到期時間,不影響申報資格;根據破產法的規定,未到期的債權,在破產案件受理時視為已到期。 4、須為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請求權 對債務人的罰款等財產性 行政處罰 ,不得申報。在企業 破產清算 的情況下,債務人財產最終將歸屬于 債權人 ;此時若執行對債務人的財產性行政處罰,事實上處罰的是債權人,這樣既不能達到行政處罰的目的,又損害了債權人的合法權益。但是,在破產程序終結后,如果債務人因重整或和解而繼續存續,處罰機關可以根據情況,決定是否執行原來的處罰決定。 5、須為合法有效的債權 因此,以下債權不得申報: 1、存在 合同法 或者其他法律規定的無效原因的債權; 2、 訴訟時效 已經屆滿的債權; 3、無 證據 或者證據為虛假的債權、有相反證據證明為虛假的債權(申報人提供的證據材料不足以證明其真實性和有效性的債權,在補足證據前推定為不得申報)。不具備上述條件的債權被申報的,管理人有權提出異議。申報人堅持申報的,管理人可以在債權表中另頁記載,井載明所發現的問題,以供 債權人會議 作出決定。必要時,管理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裁定不予確認。 二、債權申報的流程是怎樣的? 根據《 企業破產法 》的規定債權人申報債權時應當按照下列要求進行: 1、未到期的債權,在破產申請受理時視為到期。附利息的債權自破產申請受理時起停止計息。 2、附條件、附期限的債權和 訴訟 、仲裁未決的債權,債權人可以申報。 3、債務人所欠職工的 工資 和醫療、 傷殘 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人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 養老保險 、基本 醫療保險 費用,以及法律、行政 法規 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不必申報,由管理人調查后列出清單并予以公示。職工對清單記載有異議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職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4、債權人申報債權時,應當書面說明債權的數額和有無財產擔保,并提交有關證據。 5、連帶債權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體連帶債權人申報債權,也可以共同申報債權。 6、債務人的保 證人 或者其他連帶債務人已經代替債務人清償 債務 的,以其對債務人的求償權申報債權。 7、連帶債務人數人被裁定適用《企業破產法》規定的程序的,其債權人有權就全部債權分別在各破產案件中申報債權。 8、管理人或者債務人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 解除合同 的,對方當事人以因 合同解除 所產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申報債權。 9、債務人是 委托合同 的委托人,被裁定適用《企業破產法》規定的程序,受托人不知該事實,繼續處理委托事務的,受托人以由此產生的請求權申報債權。 10、債務人是票據的出票人,被裁定適用《企業破產法》規定的程序,該票據的付款人繼續付款或者承兌的,付款人以由此產生的請求權申報債權。 綜上所述,可以知道的是債權的申報時間最常不得超過三個月,債權人可以選擇申報債權,必須滿足規定情形,而且還需要按照具體的流程來進行申報。但是對于一些無效因素或者訴訟時效到期的那么是不能申報債權的,所以要及時的去申請。
補充申報債權的最晚時間
法律分析:債權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未申報債權,在公司清算程序終結前補充申報的,清算組應予登記。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 第十三條 債權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未申報債權,在公司清算程序終結前補充申報的,清算組應予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五條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請其債權。債權人申請債權,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并提供證明手續。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在申請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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