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必須是在同一雙務合同,互負債務,具有關聯性,形成對價關系。 在單務合同中,不存在不安抗辯權的問題,不是同一雙務合同,也不存在不安抗辯權的問題,雖是同一合同,但沒有對價關系,同樣也產生不了不安抗辯權。 (2)對方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的能力。 設立不安抗辯權的目的是為了保障先履行一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因此行使不安抗辯權必須以后履行的一方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的能力為前提,沒有確切證據證明后履行的一方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的能力,就不能行使不安抗辯權。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條 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三)喪失商業信譽; (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法律分析:不安抗辯權,是指在有先后履行順序的雙務合同中,應先履行義務的一方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難以給付之時,在對方當事人未履行或未為合同履行提供擔保之前,有暫時中止履行合同的權利。規定不安抗辯權是為了切實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防止借合同進行欺詐,促使對方履行義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條 ?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三)喪失商業信譽;(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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