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居佳權哪些事兒!
問1:居住權是什么?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條,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問2:居住權是有償的還是無償的?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條,居住權無償設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設立居住權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
問3:居住權的設立方式有哪些?
一是合同。當事人訂立居住權合同是設立居住權最主要的形式。通過訂立居住權合同設立居住權的,必須到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
二是遺囑。住宅所有權人可以以遺囑的方式為他人設立居住權,即住宅所有權人在自己的遺囑里明確為他人設立居住權。
三是法院判決。除合同和遺囑方式設立居住權外,居住權還可以通過法院判決的形式設立。
問4:居住權合同應包含哪些內容。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條,設立居住權,當事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居住權合同。
居住權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條件和要求;
(四)居住權期限;
(五)解決爭議的方法。
問5:居住權人死亡后,其繼承人能否繼續居住?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九條,居住權不得轉讓、繼承。設立居住權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三百七十條,居住權期限屆滿或者居住權人死亡的,居住權消滅。居住權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注銷登記。
一、參照協議書格式要求,房屋終身居住權協議書寫格式如下:
今有XXX的房子位于XX位置,XXXX與XXX為XX關系,現決定將該位置房產居住權送與XXX直至其死亡,房產一切處置權仍為XXX所有
協議人:XXX,XXX
XXX年XX月XX日
二、協議書格式:
1 、標題:雙方單位名稱事由,協議書三部分組成。
2 、正文:條款內容
協商目的
協商目的責任
協議的時間和期限
協商目的條款和酬金{價格明確總額大寫必須明確貨幣種類}
履行條款期限
違反條款的責任處理
落款{簽署}
簽署日期
擴展資料:
協議書的法律效應:
訂立協議書,其目的是為了更好地從制度上乃至法律上,把雙方協議所承擔的責任固定下來。
作為一種能夠明確彼此權利與義務、具有約束力的憑證性文書,協議書對當事人雙方(或多方)都具有制約性,它能監督雙方信守諾言、約束輕率反悔行為,它的作用,與合同基本相同。
口頭協議一律無效;書面協議有三種形式,即合同中的條款、獨立的協議書及信函、電報、傳真、電子郵件等其他書面形式。
參考資料來源:
百度百科-協議書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法律依據:第四百七十條?【合同主要條款與示范文本】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范文本訂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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