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緊急避險的七個條件:1、起因條件。必須有危險存在;2、時間條件。危險必須正在發(fā);3、對象條件。只能是第三者的合法權益,即通過損害無辜者的合法權益保全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4、主觀條件。即行為人必須有正當?shù)谋茈U意圖5、限制條件。當危害發(fā)生之時,迫不得已損害第三者的合法權益來保全另一合法權益;6、限度條件。緊急避險不能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所謂必要限度,是指緊急避險行為所引起的損害必須小于所避免的損害。7、特別例外限制。不適用于職務上、業(yè)務上有特定責任的人。
法律依據(jù):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一條的規(guī)定,緊急避險不負刑事責任。這就是說緊急避險是一種為法律所許可的行為,并不是犯罪,緊急避險人是不受刑事處罰的。但是,值得注意的事緊急避險必須控制必要的限度內,超過這個限度,可能就會改變緊急避險的性質,從而構成犯罪。
一、緊急避險的七個條件分別是什么
1、緊急避險的七個條件如下:
(1)起因條件。必須有危險存在;
(2)時間條件。危險必須正在發(fā)生;
(3)對象條件。只能是第三者的合法權益;
(4)主觀條件。即行為人必須有正當?shù)谋茈U意圖;
(5)限制條件。當危害發(fā)生之時,迫不得已損害第三者的合法權益來保全另一合法權益;
(6)限度條件。緊急避險不能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
(7)特別例外限制。不適用于職務上、業(yè)務上有特定責任的人。
2、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一條
【緊急避險】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chǎn)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fā)生的危險,不得已采取的緊急避險行為,造成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
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第一款中關于避免本人危險的規(guī)定,不適用于職務上、業(yè)務上負有特定責任的人。
二、緊急避險和正當防衛(wèi)二者的區(qū)別有哪些
1、危害的來源不同。正當防衛(wèi)中危害的來源只能是人所實施的不法侵害行為;而緊急避險中危害來源不僅限于人的不法侵害行為,還可以是自然界的力量、動物的侵襲等;
2、行為指向的對象不同。正當防衛(wèi)只能對不法侵害者本人來實行,不能損害沒有參與實施不法侵害的其他人的利益;而緊急避險所損害的只能是與危險的發(fā)生無關的第三者的利益;
3、對行為的限制條件不同。緊急避險要求行為人必須是在不得已的情況下作為排除危險的惟一方法時才能實施;而正當防衛(wèi)則無這樣的要求;
4、對損害程度的限度不同。正當防衛(wèi)所造成的損害,允許等于或者大于不法侵害行為所可能造成的損害;而緊急避險所損害的合法權益必須小于所保護的合法權益;
5、對主體的限定不同。正當防衛(wèi)對防衛(wèi)人一般無特殊要求,只要符合正當防衛(wèi)的條件都可以實行;緊急避險則不適用于在職務上、業(yè)務上負有特定責任的人避免本人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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