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安抗辯權的適用條件
不安抗辯權的適用條件不安抗辯權的適用條件如下:
1、雙方當事人因同一雙務合同而互負債務;
2、后給付義務人的履行能力明顯降低,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
3、有先后的履行順序,享有不安抗辯權之人為先履行義務的當事人;
4、先履行一方的債務已經屆滿清償期;
5、后履行義務未提供擔保。
不安抗辯權的概念如下:
1、指在有先后履行順序的雙務合同中,應先履行義務的一方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難以給付之時,在對方當事人未履行或未為合同履行提供擔保之前,有暫時中止履行合同的權利;
2、規定不安抗辯權是為了切實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防止借合同進行欺詐,促使對方履行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條 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的,義務人可以提出不履行義務的抗辯。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后,義務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抗辯;義務人已經自愿履行的,不得請求返還。
第一百九十四條 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六個月內,因下列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喪失代理權;
(三)繼承開始后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
(四)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導致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障礙。
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滿六個月,訴訟時效期間屆滿。
第一百九十九條 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的撤銷權、解除權等權利的存續期間,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產生之日起計算,不適用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和延長的規定。存續期間屆滿,撤銷權、解除權等權利消滅。
不安抗辯權的適用條件
不安抗辯權的適用條件不安抗辯權的適用條件有:1、因同一雙務合同互負債務,且兩債務間具有對價關系。2、不安抗辯權適用的雙務合同屬于異時履行。3、先履行方債務已屆清償期。4、先履行方有確切證據證明后履行方于合同成立后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能力。為了保障合同簽署后的正常實施,保障合同簽署雙方的權益,防止有人利用合同漏洞進行犯罪,國家規定了不安抗辯權。如果合同先履行一方發現合同后履行一方已經沒有履行能力,根據不安抗辯權,先履行一方有權利不履行合同所規定的義務。不安抗辯權是指雙方合同成立后,有先后履行順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確切證據表明另一方喪失履行債務能力時,在對方沒有恢復履行能力或者沒有提供擔保之前,有權中止履行合同的權利。規定不安抗辯權是為了切實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防止借合同進行欺詐,促使對方履行義務。履行能力明顯降低,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須發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如果在訂立合同時即已經存在,先給付義務人若明知此情而仍然締約,法律則無必要對其進行特別保護;若不知此情,則可以通過合同無效等制度解決。
【法律依據】:我國合同法規定的不安抗辯權的適用條件與大陸法系各國的規定有較大差異,即較寬松,這顯系參考了《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中的相關規定。
不安抗辯權的適用條件是什么
不安抗辯權 的適用條件是: (一)因同一雙務合同互負 債務 ,且兩債務間具有對價關系。不安抗辯權與同時履行抗辯權一樣,均只能發生于雙務合同。因此,單務合同以及不完全的雙務合同均不能產生不安抗辯權。 (二)不安抗辯權適用的雙務合同屬于異時履行。異時履行是指雙方履行存在的時間順序,即一方先履行,另一方后履行。 (三)先履行方債務已屆清償期。如果履行期未屆至,先履行方只能暫時停止履行的準備,無從停止履行。 (四)先履行方有確切 證據 證明后履行方于 合同成立 后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能力。 《 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七條規定,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三)喪失商業信譽; (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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