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 股東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進行或者按照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股份轉讓。記名股票,由股東以背書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轉讓;無記名股票的轉讓,由股東將該股票交付給受讓人后即發生轉讓的效力。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九條 記名股票,由股東以背書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轉讓;轉讓后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記載于股東名冊。 股東大會召開前二十日內或者公司決定分配股利的基準日前五日內,不得進行前款規定的股東名冊的變更登記。但是,法律對上市公司股東名冊變更登記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條 無記名股票的轉讓,由股東將該股票交付給受讓人后即發生轉讓的效力。
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分為內部轉讓和外部轉讓。
內部轉讓是出資股東之間依法相互轉讓其出資額,屬于股東之間的內部行為。依據公司法的有關規定,變更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及出資證明書等即可以發生法律效力。
外部轉讓是股東向股東以外的第三人轉讓出資,除依上述規定變更公司章程、股東名冊以及相關文件外,還須要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變更登記。
《公司法》第72條第2款規定,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當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30日內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該項規定一方面要保證股權轉讓方相對自由的轉讓其出資,另一方面也要考慮有限公司資合和人合的混合性,盡可能維護公司股東間的信任基礎。因此,外部股權轉讓必須符合兩個實體要件: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和股東會作出決議。這是關于公司外部轉讓出資的基本原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
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
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公司股權發生轉讓的流程如下:
1、召開公司股東大會,研究股權出售和收購股權的可行性。
2、聘請律師進行律師盡職調查。
3、出讓和受讓雙方進行實質性的協商和談判。
4、出讓方為國有、集體企業的,向上級主管部門提出股權轉讓申請,并經上級主管部門批準。
5、評估、驗資,私營有限公司也可以協商確定股權轉讓價格。
6、出讓的股權屬于國有企業或國有獨資有限公司的,需到國有資產辦進行立項、確認,然后再到資產評估事務所進行評估。其他類型企業可直接到會計事務所對變更后的資本進行驗資。
7、出讓方召開職工大會或股東大會。
8、股權變動的公司需召開股東大會,并形成決議。
9、出讓方和受讓方簽訂股權轉讓合同,或股權轉讓協議。
10、到各有關部門辦理變更、登記等手續。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三十八條 股東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轉讓。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九條 股東轉讓其股份,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進行或者按照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條 記名股票,由股東以背書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轉讓;轉讓后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記載于股東名冊。股東大會召開前二十日內或者公司決定分配股利的基準日前五日內,不得進行前款規定的股東名冊的變更登記。但是,法律對上市公司股東名冊變更登記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條 無記名股票的轉讓,由股東將該股票交付給受讓人后即發生轉讓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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