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條件必須是將來發(fā)生的事實。
(2)條件必須是不確定的事實,即當事人不能肯定條件在將來是否會成就。如果將將來肯定要發(fā)生的事實作為條件的,應視該條件為期限;如果將將來不可能發(fā)生的事實作為條件的,應認定該合同無效。
(3)條件是當事人約定的,而不是法定的。如果將法定條件約定在合同中,應視為未附條件。
(4)條件必須合法。在將不法事實作為條件的情況下,應認定該合同無效。
(5)條件不得與合同的主要內(nèi)容相矛盾。如果二者之間相互矛盾,則表明行為人的意思表示是不真實的,應認定合同不成立。
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五十一條 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guān)設立、變更、轉(zhuǎn)讓和消滅不動產(chǎn)物權(quán)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quán)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
附條件的合同中的“條件”,是指合同當事人所約定的、未來有可能發(fā)生的、用來限定合同效力的某種合法事實,這種條件既可以是事件,又可以是行為。
作為條件的事實必須具備以下要件:
(1)必須是將來的事實。
(2)必須是不確定的事實。
(3)必須是當事人約定的事實。
(4)必須是合法的事實。違法的事實不能作為條件。
附期限的合同中的“期限”,是指當事人約定的作為合同生效或者終止的條件的時間。
附期限的合同中的期限,必須具備以下要件:
(1)期限是當事人約定的而不是由法律直接規(guī)定的。
(2)期限是將來確定要到來的事實,其到來在時間上是明確可知的,例如當事人可以約定下雨的那天合同生效,這也是期限區(qū)別于條件的主要特點。
(3)作為期限的將來發(fā)生的事實必須是合法的。
附條件的合同,是指當事人在合同中特別規(guī)定一定的條件,并以條件是否成就來決定合同是否生效的合同。具體如下:
1、所附條件是由雙方當事人約定的,并且作為合同的一個條款列入合同中。其與法定條件的最大區(qū)別就在于后者是由法律規(guī)定的,不由當事人的意思取舍并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條件。因此,合同雙方當事人不得以法定條件作為所附條件。
2、條件是將來可能發(fā)生的事實。過去的、現(xiàn)存的事實或者將來必定發(fā)生的事實或者必定不能發(fā)生的事實不能作為所附條件。此外,法律規(guī)定的事實也不能作為附條件,如子女繼承父親遺產(chǎn)要等到父親死亡,就不能作為條件。
3、所附條件是當事人用來限制合同法律效力的附屬意思表示。它同當事人約定的所謂供貨條件、付款條件是不同的,后者是合同自身內(nèi)容的一部分,而附條件合同的所附條件只是合同的附屬內(nèi)容。
4、所附條件必須是合法的事實。違法的事實不能作為條件,如雙方當事人不能約定某人殺死某人作為合同生效的條件。所附條件可分為生效條件和解除條件。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條規(guī)定,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條件,但是根據(jù)其性質(zhì)不得附條件的除外。附生效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失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九條,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shù)刈柚箺l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經(jīng)成就;不正當?shù)卮俪蓷l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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