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減免訴訟費的規定
法律分析:根據我國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四十五條當事人申請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準予免交訴訟費用:(一)殘疾人無固定生活來源的;(二)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恤金的;(三)最低生活保障對象、農村特困定期救濟對象、農村五保供養對象或者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無其他收入的;(四)因見義勇為或者為保護社會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請求賠償或者補償的;(五)確實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第四十六條當事人申請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準予減交訴訟費用:(一)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難,正在接受社會救濟,或者家庭生產經營難以為繼的;(二)屬于國家規定的優撫、安置對象的;(三)社會福利機構和救助管理站;(四)確實需要減交的其他情形。人民法院準予減交訴訟費用的,減交比例不得低于30%。
法律依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
第四十四條 當事人交納訴訟費用確有困難的,可以依照本辦法向人民法院申請緩交、減交或者免交訴訟費用的司法救助。
訴訟費用的免交只適用于自然人。
第四十五條 當事人申請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準予免交訴訟費用:
(一)殘疾人無固定生活來源的;
(二)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恤金的;
(三)最低生活保障對象、農村特困定期救濟對象、農村五保供養對象或者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無其他收入的;
(四)因見義勇為或者為保護社會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請求賠償或者補償的;
(五)確實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條 當事人申請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準予減交訴訟費用:
(一)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難,正在接受社會救濟,或者家庭生產經營難以為繼的;
(二)屬于國家規定的優撫、安置對象的;
(三)社會福利機構和救助管理站;
(四)確實需要減交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準予減交訴訟費用的,減交比例不得低于30%。
第四十七條 當事人申請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準予緩交訴訟費用:
(一)追索社會保險金、經濟補償金的;
(二)海上事故、交通事故、醫療事故、工傷事故、產品質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傷害事故的受害人請求賠償的;
(三)正在接受有關部門法律援助的;
(四)確實需要緩交的其他情形。
申請司法救助的條件和程序
【法律分析】
司法救助又稱訴訟救助,是指司法機關對于當事人因經濟確有困難,向政法委申報給予經濟救助的制度。減、緩、免交訴訟費是司法救助的最基本方式。訴訟權是公民應受平等保障的基本權利之一,而訴訟權中的起訴權又是公民享有訴訟權的基礎,因而,保障訴訟權應從保障起訴權開始。只有明確緩、減、免三種情況的不同標準才能便于法院在實踐中操作,避免法院為圖方便和穩妥只采用緩交一種方式,違背立法本意,同時也可以防止法院審查不嚴,隨意減、免訴訟費用。人民法院對經濟確有困難的當事人給予訴訟費上的減、緩、免,使得經濟有困難的當事人也能打得起官司,從而使訴訟權的平等保障成為真正意義上的平等保障。
【法律依據】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 第四條 國家對交納訴訟費用確有困難的當事人提供司法救助,保障其依法行使訴訟權利,維護其合法權益。
司法救助的條件
司法救助的條件,一是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了侵害;二是當事人經濟上確有困難,難以承擔部分或全部訴訟費用,具體如下:
1、追索贍養費、撫養費、撫育費、撫恤金的;
2、追索養老金、社會保險金、勞動報酬而生活確實困難;
3、交通事故、醫療事故、工傷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上海市股的受害人,追索醫療費用和物質賠償,本人確實生活困難;
4、生活困難的孤寡老人、孤兒或者農村“五保戶”;
5、沒有固定生活來源的殘疾人;
6、國家規定的優撫對象,生活困難的;
7、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者領取失業救濟金,無其他收入,生活困難的;
8、因自然災害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難,正在接受國家救濟或者家庭生產經營難以為繼的;
9、起訴行政機關違法要求農民履行義務,生活困難的;
10、正在接受有關部門法律援助的;
11、福利院、孤兒院、敬老院、優撫醫院、精神病院、SOS兒童村等社會公共福利事業和民政部門主管的社會福利企業。
法律依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四十五條
當事人申請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準予免交訴訟費用:
(一)殘疾人無固定生活來源的;
(二)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恤金的;
(三)最低生活保障對象、農村特困定期救濟對象、農村五保供養對象或者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無其他收入的;
(四)因見義勇為或者為保護社會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請求賠償或者補償的;
(五)確實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
訴訟費減免條件
生活困難或者追索基本生活費用的,可以申請免交、減交訴訟費用。
追索社會保險金、經濟補償金的,海上事故、交通事故、醫療事故、工傷事故、產品質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傷害事故的受害人請求賠償的,或者是正在接受有關部門法律援助的,可以申請緩交訴訟費用。
當事人申請減、免、緩交訴訟費用的審批程序:
(一)當事人申請緩、減、免交交訴訟費的,須以書面形式在起訴或上訴時交立案人員審查,并提供足以證明其確有經濟困難的證明材料。
(二)當事人向本院提交訴訟費緩、減、免交申請的,承辦人應當在收到當事人書面申請的三個工作日內審查當事人是否符合緩、減、免交訴訟費的條件并提出處理意見,層報主管院長審核批準,主管院長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是否準許。
(三)準許當事人緩、減、免交訴訟費的,由承辦人填發通知書并附卷。經審查不同意當事人緩、減、免交訴訟費的,承辦人應告知當事人并重新指定當事人交費期限。
(四)當事人在重新指定的限期內未交納或未足額交納訴訟費的,裁定按自動撤回起訴(上訴)處理。
(五)經審查同意當事人緩交訴訟費的案件,各審判庭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對案件進行審理。緩交期限屆滿后當事人未交納或未足額交納訴訟費的,可裁定按自動撤回起訴(上訴)處理。
法律依據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四十六條
當事人申請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準予減交訴訟費用:
(一)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難,正在接受社會救濟,或者家庭生產經營難以為繼的;
(二)屬于國家規定的優撫、安置對象的;
(三)社會福利機構和救助管理站;
(四)確實需要減交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準予減交訴訟費用的,減交比例不得低于30%。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四十四條
當事人交納訴訟費用確有困難的,可以依照本辦法向人民法院申請緩交、減交或者免交訴訟費用的司法救助。
訴訟費用的免交只適用于自然人。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四十八條
當事人申請司法救助,應當在起訴或者上訴時提交書面申請、足以證明其確有經濟困難的證明材料以及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因生活困難或者追索基本生活費用申請免交、減交訴訟費用的,還應當提供本人及其家庭經濟狀況符合當地民政、勞動保障等部門規定的公民經濟困難標準的證明。
人民法院對當事人的司法救助申請不予批準的,應當向當事人書面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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