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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對涉案物品價值不明難以確定,應該怎么辦?(南京市涉案物品價格鑒定辦法)

首頁 > 債權債務2024-02-26 16:26:14

行政案件程序規定

10、行為地管轄為主;
居住地更合適,則居住地;
【黃賭毒】必須是【行為地】管轄;

行為地包括:實施地、開始地、途經地、結束地等有關地,
居住地包括:戶籍地、常住地(醫院除外)

Tip:除了黃賭毒,其他違法的相關地公安機關都可以管轄

11、利用網絡實施的違法行為
網站服務器所在地、網絡接入地、網站建立人或者管理人所在地等,皆可管轄。

14、多個公安管轄,由最初受理的管轄;必要時,主要違法地管轄;

15、管轄有爭議,報請共同上級;

16、多種管轄
鐵路公安機關
交通公安機關
民航公安機關
森林公安機關
海關緝私機構

17、公安自行回避、當事人要求回避的情形:
1)【公安】是本案當事人或其近親屬;
2)【公安本人】或【公安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系;
3)公安與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影響案件公正的;

18、自行回避,應說明理由

19、民警回避,由公安決定;公安【負責人】回避,由【上級】公安決定。

20、當事人要求回避的,書面申請;口頭申請的,記錄在案。

21、公安2日內決定

22、應當回避,民警未回避,當事人也未要求的,公安可【責令回避】。

23、【鑒定人、翻譯人員】的回避,由指派或者聘請的公安機關決定。

24、回避之前,不停止查案;回避之后,停止。

25、被決定回避,回避之前與案有關的活動【是否有效】,由公安決定。

26、包括:
1)物證;
2)書證;
3)被害人陳述、其他證人證言;
4)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辯解;
5)鑒定意見;
6)勘驗、檢查、辨認等筆錄;(Diff)
7)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

27、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欺騙等非法方法收集證據。

28、向單位和個人【調取證據】,經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準,開具【調取證據通知書】。
向單位緊急調取證據的,將【調取證據通知書】、【人民警察證復印件】傳送至單位。

29、不便拿走,可制作照片、錄像

33、刑事轉行政案件,證據可轉為使用

34、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為證人。

37.當場處罰適用情形
個人,其他違法,50以下或警告;
個人,治安違法、交通違法,200以下或警告;
個人,出入境違法,500以下或警告;
單位,違法,1000以下或警告;
其他情形;

區別:
根據處罰場景,分為當場處罰、帶回處罰
根據處罰主體,分為縣級以上處罰、派出所處罰

派出所處罰:

注意:【黃賭毒,不適用】

38.當場處罰程序
1)表明身份
2)收集證據
3)口頭告知,事實理由依據,陳述權,申辯權
4)充分聽取,陳述和申辯
5)填寫處罰決定書并交付
6)當場收繳罰款,或指定銀行繳納罰款

39、簡易程序,一名警察即可
民警,24小時內報備公安
交警,2日內報備【交通管理部門】
列車、飛機、水上的處罰,返回后,24小時內報備公安

40、不適用簡易,但事實清楚、認罰認錯、沒有意義的,可簡化程序,快速辦理;

41、不適用快速辦理
1)盲聾啞、未成年、疑似精神病
2)適用聽證的
3)可能十日以上拘留的
4)其他不宜

42、快速辦理前,告知規定,征得同意,簽名確認

43、符合快速,承認事實,認錯認罰,證據齊全,不再調查

44、專兼職法制員、或辦案部門負責人,審核后,報批公安機關負責人

46、根據情節,處罰從減免;可口頭告知處罰程序;

47、【時間】48h內決定

48、不適合快速,轉為一般

50、調查的事實包括:
1)嫌疑人的情況
2)違法行為是否存在
3)違法行為是否嫌疑人實施
4)違法行為的時間、地點、手段、后果等其他情節
5)嫌疑人有無從重、從輕、減輕以及免處罰的情形
6)其他事實

52、人數
兩警:詢問、辨認、檢查、勘驗,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等,調查取證時,不少于2人,并表明身份;

一警加輔:接報案、受案登記、接受證據、信息采集、調解、送達文書等工作,可以由一名人民警察帶領警務輔助人員進行,但應當全程【錄音錄像】。

53、對違法嫌疑人應當進行安全檢查:
違禁品、或者與案有關作為證據的,應當扣押;
與案無關的,登記、保管、退還(“登保退”);
【安全檢查】不需要開具檢查證;

54、行政強制措施:
對物品、設施、場所:扣押、扣留、查封、先行登記保存、抽樣取證、封存文件資料
對存款、匯款、債券:凍結
對違法嫌疑人:【保護性】約束措施、繼續盤問、強制傳喚、強制檢測、拘留審查、限制活動范圍,對恐怖活動嫌疑人采取約束措施

55、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規定:
1)實施前報批公安機關負責人
2)通知當事人到場,告知理由等;不能到場的,邀請見證人,筆錄中注明
3)聽取當事人的陳述
4)制作筆錄,共同簽名
5)限制人身自由的,通知家屬

【勘驗檢查】時,制作【勘查筆錄】的,不再做【現場筆錄】

56、
情況緊急,當場【一般行政強制】的,【24小時】內報告并補辦;
當場【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的,【返回后】立即報告并補辦;

57、出示證件,可當場盤查;
當場盤查后,不能排除嫌疑的,【派出所負責人】批準后,帶回繼續盤問;
出入境的繼續盤問,需【縣級以上】、或者【出入境機關負責人】批準;

繼續盤問時限:12-24-48

58、對于醉酒違法者,可保護性約束措施;
【約束時間】,不計算在【詢問查證時間】內;

59、對恐怖活動嫌疑人約束:
1)縣級以上批準
2)告知理由
3)聽取申辯
4)出具決定書

約束不超3個月

66、地點:【住處】、【單位】、或者市縣內【指定地點】

67、傳喚
一般傳喚,經派出所、或【縣級以上】公安、或邊防機關批準,使用傳喚證;
【現場發現】,出示證件后,可口頭傳喚,詢問筆錄中注明;
不受傳喚、逃避傳喚的,可【強制】傳喚,可使用手銬、警繩等約束性警械;
告知原因,通知家屬;

68、傳喚到案后、詢問查證后,違法者在傳喚證上填寫時間和簽名,拒簽注明;

69、
詢問查證的時間:8;可能拘留的,24
訊問的時間:12-24
繼續盤問的時間:12-24-48

71、在公安機關詢問的,應該在辦案場所(比如審訊室)進行

73、詢問信息:除了基本信息,還有是否【人大為代表】、是否受過【刑罰】、是否受過【行政強制】等;

74、必須回答有關問題,可拒絕回答無關問題;

76、詢問聾啞人、詢問方言不通的人,配“翻譯”,并注明,簽名;

79、詢問被害人、或證人,地點可為:作案現場(出示證件)、單位、住所、學校、居委會、提出地點,必要時通知到公安機關;

81、現場勘驗,提取證據;
參照刑事案件現場勘驗的有關規定執行;

82、對場所、物品、人身可以進行檢查;
常規檢查時,不得少于二人,出具警察證和XJYS開的檢查證;
立即檢查時,出示警察證,可當場檢查;
檢查公民住所,必須有證據證明、或者群眾舉報、或者違法存放危險物質;

83、可以依法提取肖像、指紋等人體生物識別信息

84、檢查婦女,應當由女性工作人員進行;
對賣淫、嫖娼人員進行【性病檢查】,應當由醫生進行。

85、檢查場所時,應當有【被檢查人】或者【見證人】在場。

86、檢查筆錄,共同簽名,拒簽注明;
【全程錄音錄像】可以替代【書面檢查筆錄】,應當對關鍵內容做文字說明;

87、專業人員鑒定
請公安以外的人,經【辦案部門負責人】批準,制作聘書;

89、對人身傷害的鑒定由法醫進行;
對精神病的鑒定,由有精神病鑒定資格的鑒定機構進行;

90、公安機關應當進行傷情鑒定:
1)受傷較重,可能【輕傷以上】
2)被害人要求做
3)對傷害程度有爭議的

92、對電子數據的鑒定

93、對涉案物品價值不明的鑒定

94、吸毒人員,應當檢測;
拒絕檢測,由【縣級以上】或者【派出所】批準,可強制檢測;
檢測女性,由女工作人員進行;

95、由酒后駕車嫌疑的,進行呼氣酒精測試;
驗血測試情形:
1)對呼氣測試有異議的
2)拒絕呼氣測試的
3)涉嫌醉酒駕車
4)涉嫌酒后駕車發生事故的

97、民警應對鑒定意見進行審查
嫌疑人或被害人,對鑒定意見有異議的,3日內申請重新鑒定,XJYSP;
同一行政案件的同一事項重新鑒定以一次為限;

98、需要重新鑒定的情形:
1)鑒定程序違法
2)鑒定機構資質不足
3)鑒定意見,依據不足
4)鑒定人弄虛作假
5)鑒定人因回避而未回避
6)檢材虛假
7)其他

102、2名以上警察主持

103、
辨認嫌疑人,不得少于7人;
辨認嫌疑人照片,不得少于10人的照片;
辨認物品,混雜物不得少于5件;

106、辨認筆錄,共同簽名,必要時錄音錄像;

123、下列行政處罰決定,可要求舉行聽證:
1)責令停產停業
2)吊銷許可證、執照
3)較大數額罰款
【個人】2000以上;
【單位】一萬以上;
【違反出入境】的個人,6000以上
4)其他情形

124、由公安機關【法制部門】組織實施

127、聽證人員
主持人一名,
記錄員一名,
必要時,設聽證員1-2名,協助主持人

【調查人員】不得擔任【聽證主持人、聽證員或者記錄員】

128、主持人開展事項

129、聽證當事人包括:
1)當事人、代理人
2)辦案民警
3)證人、鑒定人、翻譯人
4)其他人員

130、當事人的權利

133、嫌疑人在告知后,3日內提出申請

134、【放棄聽證、撤回聽證】要求后,【處罰決定】作出前,又提出聽證要求的,只要在申請【有效期限】內,應當允許。

137、公安收到聽證申請的十日內,舉行
除了涉密案件,應當公開舉行

138、可申請延期,有主持人決定

139、2人以上,對同一案的聽證,可合并舉行

148、【中斷聽證】情形:
1)新證人、新證據、重新鑒定或勘驗
2)因回避不能繼續
3)其他

中斷聽證消除后,應當恢復

149、【終止聽證】情形:
1)申請人撤回
2)申請人拒不出席、中途退出
3)申請人死亡,申請人法人被撤銷
4)申請人或代理人,擾亂秩序
5)其他

151、聽證筆錄內容

152、聽證筆錄,交申請人閱讀,或向其宣讀;
證人陳述部分,交證人閱讀,或向其宣讀;

主持人審閱后,主持人、聽證員和記錄員簽名。

153、聽證報告書、聽證筆錄,一并報送公安;
聽證報告書的內容;

154、沒被發現的,不再處罰
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6個月內沒被發現的;
其他違法行為,兩年內沒被發現的;

期限從發生之日起算,違法行為有連續性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算;

157、行政處罰年齡
不滿14,不予處罰,責令管教;
已滿14,不滿18,從輕或減輕;(對應"決定拘留但不執行":No.164)

158、
完全精神病人,不予處罰,責令嚴加看管和治療;
間接性精神病人,正常時,應當處罰;
未完全喪失辨認和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應當處罰,從輕或減輕;

159、從輕、減輕或不與處罰的:
1)主動消除、減輕違法后果的,并被原諒的;
2)受脅迫、誘騙的
3)立功的
4)主動投案的
5)其他

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處罰;
盲聾啞,從減免;
醉酒者,應處罰;

160、【從重處罰】:
1)有嚴重后果的
2)教唆、脅迫、誘騙他人的
3)打擊報復的
4)【6個月】內受過處罰的;【1年內同類】違法,【兩次以上】處罰的
5)【刑罰】完畢【3年內】,或者【緩刑期間】,【違反】治安管理的

161、
一人多案,分別決定(分別寫明),合并執行,一份決定書;
一案多人,分別決定(分別寫明),一式多份決定書;

若在執行后,又有新的違法行為,再寫一份決定書,再合并執行;

162、行政拘留,合并執行,不超過20日;

163、對于行政拘留的人,被強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一日,可抵扣【拘留】一日;

【詢問查證】、【繼續盤問】、【采取約束措施】的時間,不予折抵。

164、作出【行政拘留】處罰決定,但【不執行】的:
1)14-16
2)16-18,初次違反;
不是初次、或者判決有罪的除外;
3)70以上
4)孕乳婦女

165、辦案期限(最多60日)
一般不超過30日;
復雜的,上級批準后,延期30日;
【鑒定時間】不計入辦案期限;

違法者【情況不明或在逃的】,【規定期限】內無法作出決定的,公安應繼續調查取證。

166、嫌疑人身份不明,但是要確實違法,看按其【自報姓名】處理。

167、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嫌疑人;
一般程序行政處罰,采用【書面】或者【筆錄】形式;

168、嫌疑人逃跑等形式,導致無法告知的,可以【公告方式】告知;

170、對行政案件進行審核、審批的事項;

171、行政案件審核人員:
法制員、辦案部門指定人員、辦案部門負責人、法制部門人員

172、行政案件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下列處理決定

173、行政拘留處罰,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或者【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決定。

174、【縣級以上】的【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行政拘留,應當經【該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許可。(主席團或常委會決定)

【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行政拘留,報告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

175、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內容

176、
決定【行政拘留】的,告知家屬;
決定【社區戒毒】的,通知【戶籍所在地、現居住地】的城市【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
決定【強制戒毒、收容教養】的,通知【家屬、單位、戶籍所在地】的派出所;

177、不夠刑事處罰,予以行政處理,XJYSP。

178、【民間糾紛】引起的
1)毆打他人
2)故意傷害
3)侮辱、誹謗、誣告陷害
4)故意損害財物
5)干擾他人正常生活
6)侵犯隱私
7)非法侵入住宅
等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情節較輕,可治安調解;

(不違法)純民間糾紛,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調解組織】,申請處理;

調解協議書,可以制作,也可以不制作;

179、【不適合】調解的:
1)雇兇傷人
2)結伙斗毆、尋釁滋事
3)【多次】違反
4)不愿調解
5)當事人在調解中【又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比如“又打人了”)
6)調解中【逃跑】
7)其他

180、遵循【合法、公正、自愿、及時】的原則,注重教育和疏導

181、未成年人,需通知監護人;
16以上有收入,需經【本人同意】才可通知監護人;

182、鄰里糾紛,可邀請居委會、或熟悉人參加調解;

183、一般一次,有必要,7日內完成再次調解;

185、違法造成的損害賠償糾紛,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可民事訴訟;
調解案件的辦案期限:調解未達成協議之日、或調解達成協議不履行之日算起

186、自行和解,不予處罰;公安已作出決定的除外;

187、妥善保管,保管費用公安承擔

188、縣級以上,設立專門機構處理

190、涉案物品,24小時內處理

194、依法收繳的物品
違法所得,依法追繳或沒收

195、
收繳,縣級以上執行;
違禁品,管制器具,吸食、注射毒品,非法財物500以下且無異議,【派出所】執行;
追繳,縣級以上執行;
財物應當退還被侵害人的,【派出所】執行。

區別:

196、對收繳、追繳的財物的處理:
1)屬于被害人、善意第三人的,退還;
2)無被害人的,登記造冊,【可拍賣先拍賣】,上繳國庫;
3)違禁品、無價值的,登記后銷毀;
4)無法變賣的【危險品】,縣級以上組織【銷毀、廠家回收】

197、應當歸還的,通知原主6個月內認領;無法認領,上繳國庫;

198、公安機關作出行政決定,必須限期執行;
逾期不履行,公安可強制執行,或者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199、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處理決定不停止執行;

200、催告書
1)處理決定的期限和方式
2)明確金額和給付方式
3)被處理人的陳述權和申辯權

202、催告后,拒不履行的可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決定書:
1)姓名、地址
2)強制的理由、依據
3)強制的方式、時間
4)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的途徑與期限
5)公安機關的名稱、印章、日期

203、代履行

206、無行政復議、無行政訴訟的,法律沒有規定強制執行的,可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208、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資料

209、法院不予受理,可向上一級法院申請復議

210、中止強制執行的情形

211、終結強制執行的情形

214、15日內,到指定銀行交納罰款
當場收繳罰款的:
1)違反治安管理,罰款50以下的;
違反交通管理,出罰款無異議的;
2)違反治安管理、交通管理【以外】的,處20以下罰款的;
3)邊遠地區等交通不便的,被罰者向銀行繳納困難,提出當場繳納罰款的;
4)被罰者沒有固定住所的

215、當場收繳罰款,出具【省級或者國家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

216、民警2日內交至公安機關;公安機關2日內繳付指定銀行;

217、被處罰人【經濟困難】,經申請和批準后,可【暫緩或分期】;

218、規定期限內未繳納罰款的:
1)拍賣、或變賣所扣押的財物,抵扣罰款;
2)或者,每日3%加處罰款,加的罰款總額不得超過總額;

219、罰款超過【三十日】,催告仍不履行的,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220、抗拒拘留的,可使用約束性警械;
經批準,可異地執行

221、拘留和戒毒同時執行的,先行拘留,拘留所進行戒毒治療,二者期限連續計算

222、不服拘留,申請復議或提出訴訟的,可提出暫緩執行拘留;
口頭申請的,公安應當記錄,申請人簽名;
執行期間,也可提出暫緩執行;

223、公安24h內處理暫緩申請;
公安認為不致發生社會危險的,且有擔保人、或每日200保證金的,應當作出暫緩的決定;

224、不應暫緩的:
1)暫緩拘留后可能逃跑的
2)有其他嫌疑,正在被調查或偵查的

225、拘留+罰款,罰款不可暫緩

226、暫緩拘留期間的規定:
1)未經批準,不得離開市縣
2)地址、單位、聯系方式變動的,24h內報告
3)行政復議或訴訟中,不得干擾證人、偽證、串供
4)不得逃避、阻礙、拒絕處罰的執行

公安不得妨礙被處罰人行政訴訟和行政復議

227、暫緩拘留的擔保人:
1)與案件無牽連
2)享有政治權利
3)有固定住所或常住戶口
4)有能力履行擔保義務

231、保證金由銀行代收

山東省涉案物品價格鑒證條例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規范涉案物品價格鑒證行為,維護國家利益,保護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保障司法、行政執法的正常進行,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涉案物品價格鑒證。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涉案物品,是指司法機關、行政機關(以下簡稱委托單位)在辦理案件過程中依法扣押、追繳、沒收、查封的物品以及涉案的其他物品。
  本條例所稱涉案物品價格鑒證(以下簡稱價格鑒證),是指縣以上人民政府批準設立的涉案物品價格鑒證機構(以下簡稱價格鑒證機構)接受委托,對價格不明或者價格難以確定需要鑒證的涉案物品,進行價格鑒定和認證的行為。第四條 省價格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價格鑒證的監督管理工作;設區的市、縣(市、區)價格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價格鑒證的監督管理工作。
  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價格主管部門共同做好價格鑒證管理工作。第五條 委托單位在辦理案件過程中,對涉案物品需要價格鑒證的,應當進行價格鑒證。第六條 價格鑒證應當遵循客觀、公平、公正、及時的原則。第二章 鑒證機構與人員第七條 價格鑒證機構取得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頒發的價格鑒證機構資質證書,方可從事價格鑒證業務。
  價格鑒證機構資質實行定期審驗制度;未經審驗或者審驗不合格的,不得從事價格鑒證業務。第八條 從事價格鑒證業務的人員,應當取得國家規定的價格鑒證人員資格證書。
  價格鑒證人員資格實行定期審驗制度;未經審驗或者審驗不合格的,不得從事價格鑒證業務。第九條 價格鑒證機構和人員,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并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參與影響價格鑒證工作正常進行的活動;
  (二)出具虛假價格鑒證結論書;
  (三)以個人名義接受價格鑒證業務;
  (四)泄露涉案秘密;
  (五)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第十條 價格鑒證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回避:
  (一)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近親屬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
  (三)與本案當事人有可能影響公正鑒證的其他關系的。
  價格鑒證人員的回避,由價格鑒證機構負責人決定;價格鑒證機構負責人的回避,由其價格主管部門決定。第十一條 價格鑒證機構應當依法自主進行價格鑒證。
  委托單位及其他組織和個人不得對價格鑒證機構的鑒證活動進行干預。第十二條 價格鑒證機構不得從事經濟鑒證類中介服務業務。第十三條 刑事案件中涉案物品的價格鑒證不得收取鑒證費,所需經費由同級財政核定預算專項撥付或者補貼;其他涉案物品的價格鑒證,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收取鑒證費。第三章 鑒證程序第十四條 價格鑒證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委托單位委托;
  (二)價格鑒證機構受理;
  (三)價格鑒證機構調查、勘驗、測算、論證;
  (四)價格鑒證機構作出鑒證結論。第十五條 委托單位委托價格鑒證業務時,應當向價格鑒證機構出具價格鑒證委托書,并提供相關資料。委托書的內容應當明確,相關資料應當真實。
  委托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價格鑒證標的物名稱、規格、數量等;
  (二)價格鑒證理由、目的和要求;
  (三)價格鑒證范圍和基準日;
  (四)提供材料的名稱、份數;
  (五)委托單位批準人、送鑒人;
  (六)委托單位名稱、委托日期;
  (七)需要說明的其他事項。
  委托書應當加蓋委托單位印章。第十六條 價格鑒證機構應當對委托書進行審查,并應當自接受委托之日起三日內出具受理或者不予受理通知書,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第十七條 價格鑒證機構辦理價格鑒證業務時,不得少于二人;業務復雜的,應當由三人以上組成鑒證小組。第十八條 國家對涉案物品價格有明確規定的,從其規定;沒有明確規定的,按照委托單位確定的基準日當時當地同類物品的中等價格確認。第十九條 價格鑒證機構辦理專業性、技術性強的鑒證業務時,可以聘請相應專業的技術人員協助鑒證。
  價格鑒證機構需要對委托鑒證物品進行質量檢驗或者技術鑒定的,應當在作出價格鑒證結論前委托有關法定機構進行質量檢驗或者技術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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