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這種情況,建議先兩家商量,如果商量不行的話,那就去找居委會協調。要是居委會也不能協調的話,就直接到法院起訴吧。
這兩天一則視頻在網上火了起來,視頻中一名小伙開車掛著橫幅去找前未婚妻討要彩禮。進一步了解得知這名小伙叫小偉,河南人,去年和高華(當事女生)相親認識,不久后兩人就訂了婚。
在訂婚的時候,小偉給了高花家16萬作為彩禮,還有壓箱錢11800元,雜七雜八加起來共計179000元。但是后來兩人鬧矛盾,就決定分手了,高華也承諾把彩禮錢給小偉,不過那筆錢小偉卻始終沒有拿到手。
最終小偉把高華一家訴訟至法院,法院也判定高華和她母親返還12萬元彩禮錢。可至今,高華一家也沒把那12萬元給小偉,所以也就出現了視頻中的那一幕。目前據悉,法院已經對高華及其母親采取強制措施。
一些人可能覺得這樣的錢進了自己的口袋就不用掏出來了,但實則不然!《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同時對于哪些情況不需要返還彩禮,法律上也有限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規定,以下五種情況不用歸還彩禮:
1、已經登記結婚并同居生活的。
2、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時間較長的,一般應當以兩年以上。
3、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期間生育子女的。
4、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所接受的彩禮確已用于共同生活的。
5、在婚約存續期間,婚約當事人死亡的。
依據法律規定也能看出,上述故事中女方是需要返還男方彩禮的,因為雙方并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且沒有子女,而且婚前給付也導致了給付人生活困難。
這樣的事情并非個例,之前我們村莊就發生過類似的事情。村里一名女性為了給自家兒子籌集彩禮就讓未出嫁的女兒去騙取彩禮,假裝和對方結婚,然后在要到彩禮后,就和對方鬧矛盾分手,也不愿歸還彩禮。
經過兩次這樣的騙婚操作,女方一共騙取彩禮41萬,在村里的名聲可以說是“臭不可聞”。后來再次實施詐騙的時候,沒想到遇到真愛。這一次女孩沒有故伎重施,而是和男方領了證,結了婚。但是結婚不久后,就收到法院的傳票,男方知道這個事也和她離了婚。
愛情和婚姻都應該是純潔的,如果把這當作自己斂財的一種方式,那我想最終兩人肯定是不會幸福的,“欺騙者”也必將自食惡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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